假设2008年12月30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仍为100000元,由于市场价格进一步上升,使得甲公司抵债资产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8000元,应转回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为3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抵债资产跌价准备3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3000
(2)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的减值损失。
①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从外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资产市场价值明显下降,公司经济、技术、法律或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利率或其他市场回报率的提高影响了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贴现率,公司需要据此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从内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提前处置;内部报告显示资产的经济绩效已低于或将低于预期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②资产减值的测试。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有两项资产除外,即因公司合并形成的商誉和适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两类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
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公司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④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转回。
例634 2007年12月31日,某公司的理赔用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经计算,该批理赔用车的可收回金额合计为1230000元,账面价值为1400000元,以前年度未对该批理赔用车存计提过减值准备。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0000
例635 2007年12月31日,某公司的某项专利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该公司外购的类似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剩余摊销年限为4年,经减值测试,该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75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000
六、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营业外支出的情况,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发生的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例636 某保险公司出售不需用固定资产,原价80000元,估计折旧30000元。双方协商作价40000元。出售收入按照5%缴纳营业税,清理过程中共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售出的款项已收到。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进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
(2)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
贷:应交税费2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4)收到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000
例637 某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摩托车一台,账面原值15000元,累计折旧10000元。经批准,其净值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盘亏固定资产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5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交通运输设备——××摩托车15000
(2)作营业外支出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5000
例638 某公司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根据市场调查,该项专利已没有市场,决定应予转销。转销时,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60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已摊销了5年,假定该项专利权的残值为零,已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6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摊销3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6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损失14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6000000
例639 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债务重组方式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企业欠公司保费50万元、分保账款4万元,用支票30万元归还分保账款和部分保费,其他债务用一台丰田小轿车抵偿。该车原价25万元,市场评估价18万元,评估价与公允价值相符合。经批准,此车留作保险公司公务用车。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支票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应收保费——××单位260000
应收分保账款——××单位40000
(2)收到抵债资产丰田小轿车时:
借:抵债资产——丰田小轿车1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0000
贷:应收保费——××单位240000
(3)经批准,收回的小轿车留作公司公务用车:
借:固定资产——交通运输设备——丰田小轿车250000
贷:抵债资产——丰田小轿车180000
累计折旧70000
第三节保险合同利润的核算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各项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所获得的最后成果。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即为利润;反之,即为亏损。利润或亏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利润的构成内容
利润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三个层次。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公司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全部利润。营业利润应是构成公司利润总额的主体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由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个项目构成的,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本年利润的核算
为了核算本年利润,保险公司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总额。该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贷方登记从各损益类(收入)科目转入的金额以及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净亏损,借方登记从损益类(费用)科目转入的金额以及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净利润。在年终结转利润分配之前,该科目一般是有余额的。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亏损。年终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例640 中信寿险公司损益类科目全年发生额情况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结转各项收入时:
借:保费收入9230649
利息收入543146
其他业务收入84000
汇兑损益85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582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655000
摊回赔付支出374263
摊回分保费用56293
营业外收入12000
贷:本年利润11066933
2.结转各项成本、费用和支出时:
借:本年利润5250314
贷:赔付支出2810500
保单红利支出145600退保金257800
分出保费253733
分保费用197426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346739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71287
利息支出9500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05590
营业税金及附加461740
业务及管理费237679
其他业务成本24408
资产减值损失23418
营业外支出19394
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1066933-5250314=5816619(元)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公司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公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1.当期所得税
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是计算交纳所得税的基础。但由于会计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税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不尽相同,这使得会计所反映的利润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利润之间不相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总额并不直接等于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应将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保险公司当期应负担的所得税。即: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
(1)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中保险公司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主要包括:
①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②公益救济性捐赠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
④超过规定计算限额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其中,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超过部分应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⑥超过税法标准的提取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⑦超过税法标准的折旧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的允许扣除。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运输设备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