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第一个账单期预估分保费收入的计量,应由该再保险合同的承保人员以分出人提供的EPI为基础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相同或类似合同的历史数据、行业数据、承保人经验等),进行计算分摊到本期。
③第一个账单期之后,承保人员可以根据历史数据、经验和已收到的实际账单,运用精算方法对未来账单期保费进行预估,同时可以根据EPI、承保经验、行业数据等进行适当调整,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
④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预估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⑤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应用举例。
例56 某再保险合同起期后,第一个账单期预估分保费收入18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两者之差为预估应收账款13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13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18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账单标明金额为:分保费收入200万元,分保赔款20万,分保手续费60万,应收分保账款120万。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60万元
赔付支出20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120万元
贷:保费收入200万元
借:预估分保费收入180万元
贷: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13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时,结合实际情况,预估第二期分保费收入100万元,分保手续费30万,应收分保账款70万。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3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7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100万元
以后各账单期收到账单均重复进行上述操作。
二、分保费用的核算
1.分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分保费用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分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如下:
(1)再保险接受人应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当期确认的预估分保费收入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
①对于采用固定手续费率的,根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进行预估。
②对于采用浮动手续费率的,根据估计的业务终极赔付率计算实际的手续费率;或者根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用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
③对于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用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④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调整分保费收入当期,根据分保费用率或实际账单标明分保费用金额计算调整相关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分保费用的发生情况,应设置“分保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费用,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要求按险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期末,应将“分保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分入业务准备金的核算
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1.分入业务准备金的评估
分入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由于分保方式的不同,再保险接受人会承担不同的责任。分入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风险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业务准备金的评估方法。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①1/24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②1/365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①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谨慎提取。
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或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
③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2.分入业务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应参照原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中对于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方法。
3.分入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再保险账单一般滞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需要对分入业务进行预估,并以预估后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赔款作为评估责任准备金的基础。其会计处理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保赔付支出的核算
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为了反映分保的赔付支出发生情况,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按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也可以单独设置“分保赔付支出”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赔款数,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1)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期末,应将“赔付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五、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分保账款。另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的预付款行为会形成预付款资产或负债。
1.应收、应付分保款项的会计处理
应收、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收和应付等结算款项。
(1)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的余额进行结算。
(2)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预估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账款;同时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估应当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分保费用,并确认预估应付分保账款。
(3)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实际分保业务账单后,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余额对预估应收、应付分保账款进行调整。
2.存出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分保分入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为了反映存出分保准备金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存出的分保准备金,贷方登记收回的分保准备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该科目应按分出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
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2)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