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自承担保险责任日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
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1)长期工程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应随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2)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确认保费收入。代第三方从投保人收到的款项或费用,应确认为负债。
四、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业务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时进行验险。内勤人员接到投保单后,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保险单。
(2)缴费时,内勤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交款。保费收据填写要规范,机动车险要在摘要中注明车号或新车,分期交费的在摘要中注明是第几次交款。保费收据后面要附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预约统保的货运险要附统保协议,分期收款的每次交款都要有保单复印件。
(3)出纳人员在收到投保人交来的现金或银行支票和内勤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后,在保费收据上加盖专用收讫章,并签名。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内勤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办理会计手续。
(4)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收账通知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五、科目设置
1.“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保险业务以储金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本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和保险业务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借方登记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以及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
2.“应收保费”科目
“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本科目应按照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3.“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预收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责任生效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保费收入的金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该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六、核算举例1.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的核算
例32 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5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保费收入——机动车辆保险50000
例33 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日报表,连同现金9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900
贷:保费收入——家庭财产保险900
例34 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险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8000元,经审核后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8000
贷:保费收入——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险)8000
例35 某集团公司为其管理职员200人投保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80000元,每人交保费120元,合计24000元,该公司当日以转账支票付讫,会计人员根据收据存根和收账通知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4000
贷: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团意险)24000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如果发生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的业务,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处理,保险责任生效时再转为保费收入。
例36 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物运输保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80000元。该业务下月10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预收保费——某企业80000
下月10日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保费——某企业80000
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保险80000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对于一些大保户或保额高的保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保费。保险单一经签单,则全部保费均应作为保费收入,未收款的部分则作为“应收保费”
递延,等到下期收款时再冲销。
例37 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收据,东风化工厂应交保费150000元,当时交来转账支票50000元,其余部分约定分五期交清。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应收保费——财产保险基本险——东风化工厂100000
贷: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基本险150000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保费——财产保险基本险——东风化工厂20000
4.中途加保的核算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动,比如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所以保户中途会要求加保。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
例38 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批单、保费收据及银行收账通知,某企业投保的财产因资产重估增值而引起保险金额上升,按保费率计算应追加保费7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7000
贷:保费收入——企业财产保险7000
5.中途退保的核算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时保户必须将保费收据、保险单正本退回,尚结欠的应收保费,则从退保费中扣除。
例39 某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由于厂址迁移外地,申请退保,根据业务部门转来的批单,应退保费5000元,但该保户尚有700元保费未交,会计部门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该企业退保费43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费收入——财产保险综合险5000
贷:应收保费——财产保险综合险——某企业700
银行存款4300065
6.共保业务的核算
本公司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计入保费收入。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一、保险准备金的确认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主要涉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1.保险准备金的精算规定
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
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精算规定包括:
(1)1999年开始施行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会令[1999]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
(2)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简称“67号令”)。
(3)2005年1月15日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简称“13号令”)。
(4)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简称“8号令”)。
按照“解释2号”,保险准备金将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日前,财政部与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对保险新财务标准作出最终定稿,业界关注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得以明确,即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债利率水平计提准备金,约在4.25%至5.5%之间。目前,保险业遵循的是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精算规定,执行的是保监会2.5%的评估利率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而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少,留存利润就越多。
较为宽松的准备金计提新标准有望释放数额可观的准备金,使保险业利润水平得以提升。但保监会也不会“舍弃”2.5%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该标准要求相对严格,需要计提较多的责任准备金,保监会将其作为对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计算依据。因此,未来两套标准将予并行。财政部新准则适用于各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利率,而保监会的法定准备金标准则用于偿付能力监管。
2.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相反,则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1)充足性测试的概念。
充足性测试是指,计算为将来可能要履行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保险准备金负债没有被低估。很多现行的精算模型都有测试以确保保险负债没有被低估。测试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基本的计量方法。但是目前的会计模式并不存在这些测试。如果某个承保人对于因现有合约义务而产生的重要的可以合理预计的损失没有予以确认,则会降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因此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负债充足性测试。
理解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公司明确建立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规定,细化测试的流程和应体现的文档记录,精算负责人需要对其设计的过程详细审核。
(2)充足性测试的方法。
新会计准则对如何进行充足性测试及充足性测试的基本要求暂时没有具体的说明。一般而言,在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时,应该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将保险合同分类以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准备金不足的问题。
公司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可以备选的方法包括: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
①整体测算,即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的差额。按照公司所有品种进行整体测算的方法,优点在于客观、易于操作,同时可比性较高。
②按产品大类测算,即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公司层面的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为各产品大类应补提准备金差额的汇总。
按照此类方法测算的结果更趋于保守。由于如何划分产品大类需要主观判断的程度较大,相对整体测算而言,公司之间测算结果的可比性降低。
③按照个别产品测算,即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公司层面的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为各产品应补提准备金差额的汇总。按照此类方法测算,相对于前两种方法,结果最为保守,公司之间测算结果的可比性较低。
由此可见,进行充足性测试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单一产品、某类型产品(如车067贷险)、某重大产品险(如机车险)或整个公司。测试单元设置得越大,准备金需要作出会计调整的机会越小,因为部分产品准备金的不足可能被其他产品准备金的盈余所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