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
本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2条和第5条规定,主要介绍了侵权行为法的概念、特征、功能、渊源、结构以及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重点介绍侵权特别法和侵权法司法解释。最后比较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以《侵权责任法》命名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是全世界成文法中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侵权法。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特别法。《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特别法,以及侵权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也属于广义的侵权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律,有其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的结构。与民法的其他法律即物权法、债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和亲属法相比,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责任法的表现具有高度概括性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范围特别宽。但是,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侵权责任法的内容都极为简洁、概括。例如,《法国民法典》共有2283条,但是有关侵权法的第四编第二章却只有5条条文,只占0.21%;《德国民法典》有2385条,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有31条,在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是较多的,但也只占1.3%;《日本民法》共有1044条,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有16条,占1.53%;《意大利民法典》为2969条,侵权法的条文17条,占0.57%。我国《侵权责任法》共有92条,是立法条文较多的侵权法,仅次于埃塞俄比亚的侵权法。
对于内容极其广泛的一种法律,却能用极其简要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不能不说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极具概括性。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劳。假如没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绝对不会这样的简洁。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都极具概括性。正如法国学者泰尔瑞伯尔(Tarriple)所说的那样:“这一条款广泛地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赔偿的数额要与受损害的程度相一致。从杀人到轻微伤人,从烧毁大厦到拆除一间价值甚微的板棚……对任何损害都适用同一标准。”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才具有这样的高度概括性。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这是因为,一方面,侵权行为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领域,而且广泛地发生在其他各种领域之中,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举凡有人类生活和活动的场合,就有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当中,大量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现象,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竞合大量发生,许多犯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多数违反行政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都构成侵权行为,其中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此外,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也极其复杂,法律规范的内容、层次、等级各不相同。正是由于侵权责任法所概括的侵权行为极为复杂和其自身的规范形式也极为复杂,因而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法律。
3.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
尽管侵权法的内容十分概括,又十分复杂,但是它却有完备的立法体系和完善的理论系统。这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历史所决定的。在几千年以前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理论系统,又经过了一千多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侵权责任法已经经过了千锤百炼,成为成熟的法律。侵权法的完整性和完善性表现于:在立法上,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它的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在短短的条文中,概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制裁手段和救济方法等所有的内容,使侵权责任法成为一部立法最精炼、内容最广泛、体系最完整的法律。这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达到的。在理论上,侵权法学也是具有完备体系的法学理论系统,其理论体系的厚度并不亚于刑法理论。在国外,侵权法学专着数量众多;在我国,近几年侵权责任法学专着也不断问世,侵权法学的研究已经到了一个相当深入的程度。
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主要调整目标。它的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而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民法部门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虽然也有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的规定,但是,这两种法律的基本功能却在于授权,确认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物权和合同权利。继承法则在更大的范围内,规定继承的权利及其实现的方法和程序。至于人身权法,则完全是授权,而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全部交由侵权责任法去完成。民法的这些部分其基本内容是任意性法律,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则不是,侵权责任法主要着眼于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这种制裁和保护都是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初衷相违背的,与其意愿和目的完全相反,因而,侵权责任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的规范,而不是任意性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等强行规定协议改变,也不允许行为人将自己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转嫁他人,更不允许侵权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不排除侵权责任法的一些规范具有任意性,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享有的赔偿权利,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侵权赔偿纠纷。这是因为侵权行为仍然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具有债权的性质。但是,这些都不能否定侵权责任法的强制性规范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侵权责任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依照不同的法律传统,有不同的理解。
(一)两大法系的基本做法
大陆法系各国在制定民法典中规定侵权法的基本思路,都把侵权法作为债法的具体内容来安排。基本做法是把侵权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法国民法典》虽然将侵权责任法放在一个独立的编中,但是其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认其为债的性质。《德国民法典》则将侵权法放在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的一种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加以规定。
《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法的地位,将侵权法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认其为侵权行为之债。《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则与《日本民法典》基本相同。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的做法,则是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规定在债法中的“债的发生”一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的后果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之中,为“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转移、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根据侵权法的债的本质,将其归入债法的体系之中,接受债法总则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在其法律的基本体系中,侵权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英美法系的民法没有债法的总的概念,因此,不考虑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侵权责任法就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与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着不同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使侵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更有助于凸显侵权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职能。
(二)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我国的研究成果
随着历史的发展,世界上的两大法系无论是在立法形式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在相互融合、渗透,相互之间越来越借鉴对方的优点和长处,以补充、完善自己,使两大法系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倾向越来越明显,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单行侵权法,改变了一直延续下来的判例法的习惯。在大陆法系,虽然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独立的单行侵权法,但是制定单行的侵权特别法的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的传统观念,越来越倾向于把侵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就把侵权行为的规定从债权规定中拿出来,放在“民事责任”
中作出单独的规定。这就使侵权责任法的相对独立地位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在理论上,越来越多的学者把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法来研究,“侵权责任法学”的主张已经得到普遍的承认,立法机关已经把这种理论作为立法基础,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本思想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基本思想是:
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责任法置于债法之中,是符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本质的,那就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规则适用债权法的原则。但是,20世纪的侵权责任法发展十分迅猛,其内容不断扩张,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日益试图冲破债法的局限,寻求自己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职能。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对侵权责任法赋予相对独立地位的做法,就有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赋予侵权责任法以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就使侵权责任法不局限于债法的限制,而是在债法的原则指导下,突出自己的特点,发挥自己的独特调整作用。其次,给予侵权责任法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就使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具有了保障自身伸展、扩充的空间,不受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债的一个具体形式”、“具体债的关系”的束缚,可以按照自己本身的发展规律充分发展。再次,也是最重要的,给予侵权责任法以相对独立地位,就是给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以独立表演的舞台,这对于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保护人的权利方面,更能够发挥其职能。
《侵权责任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借鉴英美侵权法的做法,将侵权责任法首先规定为一部单独的民法基本法,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在将来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独立一编,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并列,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专司民事权利保护功能的相对独立部分。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重解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该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是:
一、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权利法,其全部内容都是在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其功能在于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侵权责任法》确认被侵权人一方取得侵权请求权,侵权人一方构成侵权责任,通过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使其恢复至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况,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保证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