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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5)

二、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确定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形态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标志,例如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事实上,这样两种侵权行为形态最主要的区分标准,是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即一般侵权行为形态的侵权责任形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形态主要是自己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责任方式是自己责任。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行为主体。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目的、性质及其后果的能力和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求,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没有任何例外。在适用法律上,按照统一的规定,一律适用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免责事由上,也都按照法律的统一规定进行。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是间接责任。

案例14

1996年,孙某被车辆撞倒受伤,诱发“癔症型”精神病,经常发作。2001年7月,孙某因为宅基地问题与人争执,再次发病,被家人关在家中。7月23日,孙某趁其丈夫外出,拿了一把菜刀,藏匿在身后窜出家门,发现对门正在玩耍的李某母子二人,便两眼发直,走上前去,挥刀向李某母子砍去,致3岁的儿子被砍6刀,母亲也被砍3刀。孙某砍伤李某母子后,又砍伤5人,然后将自己砍伤。法院判决孙某的丈夫承担赔偿责任28148.10元。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是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特殊侵权行为的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三是举证责任的特殊性。由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过错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四是间接责任是其主要形式,即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三、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态。

(一)单独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一个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是单独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构成。

共同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具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在单独侵权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只有一个人,因此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共同过错的认定就比较复杂,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单独侵权行为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

四、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两种侵权行为形态,也称作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一)积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作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

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人们都处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都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主体,在自己是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同时,又都是其他权利人的义务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和处分。作为其他权利人的义务人,又都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在这种法定义务中,绝大多数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义务,即作为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的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构成作为的积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中,侵占、毁坏他人的财产,阻碍财产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等,都是积极侵权行为。在侵害人身权侵权行为中,殴打他人、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名誉、********他人的人身自由等,都是积极侵权行为。

(二)消极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消极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等。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违反上述职务上或业务上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者,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本章小结

本章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论述。首先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次介绍了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本章重点介绍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概念和作用,特别介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说明其调整功能和适用方法。比较了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最后介绍了侵权行为形态,即侵权行为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研究它对于确定各种侵权行为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赔偿形式、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侵权行为形态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关键术语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他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形态

思考题

1.怎样正确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当如何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特点是什么?

3.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5.侵权行为有哪些形态?研究侵权行为形态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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