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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一般侵权责任(5)

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的侵占财产,加害人期待的是占有、使用或者收益。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在实践中作为普通的侵害财产所有权或者占有的典型侵权行为处理。这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表现为财产的“位移”,即侵害的标的物由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侵权人占有。侵占财产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案例164

叶某与胡某系同学关系,都是集邮爱好者。胡某的父亲将自己收藏的一枚“放光芒”邮票(即1956年国庆节拟发行的纪念邮票,为“1956特15首都名胜4”,由于认为有政治错误而未发行,但是江西某地提前发行过十几枚,邮市上极为罕见)交给胡某收藏。该邮票是盖销票,票面盖有“1956.10.16.江西南昌”的邮戳。胡某向叶某说明此事,叶某便要求借看这枚邮票。叶某到胡某家后,认为该邮票真假难辨,要求借走邮票找其老师鉴定真伪,胡某应允,叶某便将该邮票放在书本中夹着带走。嗣后,胡某多次要求叶某返还邮票,叶某都以邮票丢失需要找寻为借口,长期拖延不还。1991年6月,南昌市邮票市场出现一枚标有“1956.10.16.江西南昌”邮戳的“放光芒”邮票,标价3万元,没有成交。由于该邮票是在邮市上第一次出现,引起轰动。叶某的老师证实,曾看到过叶某持有这枚邮票。胡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侵占财产为由,确认叶某侵权责任成立,限期返还财产,不能按期返还则应按照高于该邮票的市场流通价的数额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是对物权的侵害,从性质上属于侵占,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坏财产

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所有的财产,造成损害,使财产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受到破坏的行为。加害人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而致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构成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负侵权责任。毁损,是指原物仍然存在,但在物理形态上受到损坏或物的内在价值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灭失,是指原物因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使其不复存在,或者不以原有的形态存在。这种损害,具体表现为财产的“质变”,即受到损害的财产的本身品质有了改变。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妨害物权行使

行为人妨害物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这种权利不论是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占有权,都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非法查封他人财产,阻碍他人收获自己的庄稼或果园里的果实,禁止他人依法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均为妨害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四)造成财产危险

行为人实施行为,给他人的动产、不动产造成危险,尚未造成损害的,尽管还没有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危险状态不消除,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是极有可能的,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状态和危险性。因此,对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责令其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五)非法侵入

侵入土地和建筑物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处治,多数不认为是侵权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进一步要求自己的不动产的权利保障,要求自己权利行使的安宁状态,禁止他人非法侵入自己的财产领域。对于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

无权处分是指非所有人或无合法授权的人擅自将所有人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一,如果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则发生权利转移的后果,造成权利人的损害,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对原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二,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不发生权利转移的后果,即无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有可能不会受到损失,也可能受到损失,因此构成对所有权人的侵权,但是尽管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但是财产受到损失的,也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了损害,也构成侵权行为。其三,无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受让标的物的第三人受有财产损失的,无权处分行为也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受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出租,是指无合法权利而擅自出租他人财产。一般的非法出租构成违约行为,如违背不得转租的约定而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财产转租他人。与所有人之间无租赁合同而擅自租赁他人财产,且未得所有人追认的,构成侵害财产所有权,应废除非法出租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所有人的财产损失。

(七)毁谤动产、不动产

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毁谤,或者对财产的品质进行毁谤,造成损失的,构成对财产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对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所谓毁谤,是指陈述被了解为使人怀疑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无体财产的品质,或使人怀疑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无体财产的财产权的存在与范围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

(八)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

侵害他人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除了应当赔偿财产的损失之外,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在这类案件中,很多是因为合同关系引起的,限于合同关系不能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种侵权行为必须构成责任竞合的,才可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九)破坏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耕地、草原、林地破坏的,为破坏资源的侵权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改良措施,改善矿山环境。同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均应负责赔偿。

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污染土地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森林、草原、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生物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实施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侵害相邻权

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是相邻关系中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相邻义务,而使相邻另一方当事人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其特点,就是因为相邻权不过是不动产所有权所派生的权利,是由于不动产因为相邻,而在相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相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邻义务,就构成对相邻他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侵害。在形式上,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相对权,其实质的侵害客体,仍然是不动产所有权这种绝对权。

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其损害事实一般表现为特定的损害。例如,对通风、采光、滴水等权利的侵害,多数并不表现为一般的财产损害,而是影响通风、采光、排水等,损害的形式是造成一定的不方便,或者对权利的行使造成妨碍。在有些情况下,侵害相邻权可以造成财产损害事实。例如在用水的相邻关系中,上游当事人抢占水源,或者过量排水,造成下游的当事人因用水不足而减少粮食产量,或者酿成洪水造成下游当事人的财产损害。在相邻防险关系中,违反防险义务,造成相邻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十一)第三人侵害共有权

在共有权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侵害共有权,与其他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没有更大的区别,只是在共有人之间产生连带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共有权对外仍然是一个所有权,是共有权整体受到侵害,每一个共有人都受到了侵害,所受到的损失是全体共有人的损失。就是在按份共有的场合,侵权行为仅仅侵害了某一共有人享有权利的那一份额,也应当视为对共有权的侵害,而不能看成是对该共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上,这个请求权是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这个请求权,可以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全体共有人作为权利人,共同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其效力及于全部债权;也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当该请求权已经实现以后,其他共有人不能再行使该请求权,因为该请求权由于实现而消灭。部分共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其实现的债权,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十二)共有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共有人之一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权利的,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例如,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致使全体共有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就是侵害了全体共有人的共有权,应当认为构成侵权行为。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侵吞共有财产,也是对共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都应当责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侵害债权

一、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界定

侵害债权,是以他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为侵害客体,故意实施侵害行为,造成该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中。

(二)基本规则

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就具有第三人的不可侵性。《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造的。因此,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侵害债权,就违背了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构成侵权行为。

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合法债权的存在

构成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合法债权关系的存在。

合法债权的存在是构成债权侵权责任的基础。法律保护的债权关系,只能是合法的债权。

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

3.行为须违反法律

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侵害债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条关于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强行法规定,违反了对合法债权的不可侵义务。

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明知债权的存在而故意侵害,才成立侵权行为,过失不可能构成债权侵权责任。

5.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债权损害的事实,就是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客观事实。其主要表现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使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因对他人的有效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人应该获得的利益丧失,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执行等。

案例165

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着名歌星到场演唱。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招待会,发布这一新闻。第二天,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一万多张票,销售形势非常乐观。就在这时,某晚报在娱乐版头条用半个版的篇幅,大字标题报道《毛阿敏不来了》,内容是毛阿敏由于重感冒,正在日本治疗,不能到本市演出,喜欢毛阿敏的歌迷们大概要大失所望了。虚假消息发布的第二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张。演出公司与毛阿敏联系,确认是虚假新闻,毛阿敏还专门发来传真,向歌迷承诺一定会来演出,但是演唱会的票还是无法销售出去。最后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报社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害债权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方式,为损害赔偿。赔偿的标的,就是债权没有实现造成的债权预期利益损失。

二、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诱使违约

诱使违约是侵害债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在侵权客体、侵权的损害后果、侵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债权的故意等方面,与侵害债权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诱使违约的行为方式与一般的侵害债权不同,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加害人,以诱惑的方式,使债务人相信侵权人的诱惑而不履行债务,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受到损害。诱使违约分成两种形式:一种诱使违约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加害人的故意侵权,而债务人只是由于错误相信加害人的诱惑,自己并没有侵害债权人的故意。对此,恶意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违约,给对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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