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154000000004

第4章 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3)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关系的发展

在历史上,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是有密切联系的两种行为。在法律发展的最早时期,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不加区分的,一般的国家都把这两种违法行为规定在一起。在法律的逐步发展过程中,这两种行为才逐渐地区分开来。从我国的情况看,就是这样的发展过程。我国最早的古代律令,就把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行为规定在一起。这从现存的古代典籍中就可以看出来。在国外,无论是《乌尔纳姆法典》,还是两河流域地区的法典,也都是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规定在一起的。到罗马法时期,开始将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作初步的区别,但是,即使是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里边也都包括有犯罪行为,并不都是侵权行为。国外在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之后,开始严格区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我国,则在清末变法时期,才开始区分公法和私法性质的不同,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在当代,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分别由民法和刑法这两种不同的基本法来调整,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构成上,都是有严格区别的。这就是在法律适用上通常所说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犯罪行为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那些触犯刑律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离开《刑法》的规定,就没有犯罪行为可言。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是民事法律,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就是民法,而不是其他法律。

2.侵害客体不同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等,保护的客体极其广泛。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就是两大类,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其他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这样看来,犯罪行为的客体更为广泛,而侵权行为的客体相对而言,则比较狭窄。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就法律的要求而言,犯罪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必须达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才能成为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不必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具备损害他人权利的违法性,就可以构成。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公私财物罪,《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是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侵害公私财物,达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就是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第275条治罪;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还没有达到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的,就只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

4.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

刑法和民法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求是不一样的。刑法要求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主观恶性较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因此,刑事犯罪主要的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仅具有过失者,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是过失行为,如果是故意,则须不具备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仍以侵害公私财物为例。故意侵害公私财物,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侵害公私财物罪;而过失侵害公私财物,则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构成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9条追究侵权责任。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害,构成伤害罪;过失致人轻伤害则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构成侵权行为。

5.法律对其行为的形态的要求不同

犯罪行为无论是既遂、未遂还是预备,都可能构成,既遂当然构成犯罪,未遂在多数情况下也构成犯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犯罪预备也作为犯罪处理。而侵权行为只能是既遂的行为,即造成损害结果的,才能构成,无论是未遂还是预备,也无论情节多么严重,只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不能认其为构成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虽然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如此的区别,但它们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首先,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违法性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犯罪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刑事法律,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

其次,这两种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制裁的责任方式不一样,一种是民事制裁,一种是刑事制裁,但在应当接受法律制裁这一点上,是一样的。

再次,在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一点上,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一样的,犯罪行为中有侵害人身权利的和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则完全是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虽然在损害的后果和主观状态上,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区别,但是又有重合问题,即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时候,无疑也是构成了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按照《刑法》第3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既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目的不同使然。因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害的救济,而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

案例12

北京市某医院着名眼科医生有两位病患急待角膜移植,但是苦于眼库没有库存角膜。一天,有一位患者病逝,存放在太平间。该医生为了能使两位病患恢复健康,重见光明,潜入太平间,将死者两只角膜摘下,立即为两名病患进行角膜移植,获得成功。死者近亲属第二天送殡,发现死者眼角膜丢失,报警。经过侦查,该医生供述为自己所为。公安机关报捕,检察机关批捕,将该医生进行逮捕。这个行为是侵权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消息见报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在舆论干预下,对该医生无罪释放。

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类违法行为。在研究侵权责任法的着作和文章中,人们比较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不特别注意研究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这两种违法行为也是应当严格区分的。

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按照通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一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后者是行政主体或者公务员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两种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都与侵权行为有密切的联系,又有重大的区别。

(一)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主体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分别不同的具体行为予以不同的行政处罚。在这一点上来说,行政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时候,如果侵害了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就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是,其一,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二,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其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行政法律处罚;其四,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即向受害人给付损害赔偿,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联系是,在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中,这种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既应当向国家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又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法规竞合,行为人应当同时接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制裁,构成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的权利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如果行政管理行为违反法律,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违法行政行为与侵权行为是不同的。

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区别是:

第一,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之中,受行政法律调整,侵权行为发生在几乎整个社会领域,是民法所调整的违法行为。

第二,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行政主管机关,不可能由其他主体所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受任何限制,几乎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第三,违法行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是自行纠正、撤销、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责令履行职责,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损害赔偿,并没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中的那些责任形式。

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又有密切的联系。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民事权利的时候,就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成为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即《民法通则》第121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当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侵权行为的时候,违法的行政机关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这就又构成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之债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侵权人不履行合同,就是违背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完全履行也称为不适当履行,是侵权人虽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要求。违约行为虽然违反的是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是这种约定义务是依照法律设定的,法律对这种合同法律关系予以保护,因而法律所保护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也就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在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是两种最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它们之间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联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联系是:

1.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反的都是民事法律。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侵权行为与后两种违法行为是不同部门法中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分别属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在构成上有一致之处,例如,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都需要具备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要件,其中行为的要件都必须违反民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一致的。在有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就是一个行为,发生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例如,购买商品,在使用中因商品的缺陷而致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以损害。这一行为,出卖人既违反了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出卖人也违反了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历史上,原本是将其作为违约行为来处理的,但是,后来发现按照违约行为来处理,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因而将这种行为就规定为侵权行为,责令出卖商品的销售者或者商品的制造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也证明了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密切的联系。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既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那么,其必然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强制侵权人或者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既制裁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是一致的,不同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后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着眼的是制裁和惩罚,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几乎不加考虑。而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着眼点在于救济受害人的损害,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的实现。

同类推荐
  • 绿野仙踪(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四辑)

    绿野仙踪(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四辑)

    国家教育部颁布了最新《语文课程标准》,统称新课标,对中、小学语文教学指定了阅读书目,对阅读的数量、内容、质量以及速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培养语文素养,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终身学习和终身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学素养具有极大的意义。
  • 为你打开一扇门

    为你打开一扇门

    本书内容包括:领你步入文学之门、浅谈散文的特点与创作、浅谈小说的特点与创作、浅谈诗歌的特点与创作、浅谈如何进行新闻写作、浅谈话题作文的拟题方式、谈如何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例谈话题作文快速构思五法。
  • 新编应用文写作

    新编应用文写作

    本书分别为职场文书写作、毕业论文写作、经济文书写作等。其中,职场文书写作包括求职信、个人简历、自荐材料制作、竞聘词等;经济文书写作包括合同、意向书、招标与投标文书等。
  • 亚非现代名著导读

    亚非现代名著导读

    我们中小学生必须要加强阅读量,以便提高自己的语文素养和写作能力,以便广开视野和见识,促进身心素质不断地健康成长。但是,现在各种各样的读物卷帙浩繁,而广大中小学生时间又十分有限,因此,找到适合自己阅读的读物,才能够轻松快速地达到阅读的效果。
  • 扫除成长心理障碍(培养学生心灵成长的经典故事)

    扫除成长心理障碍(培养学生心灵成长的经典故事)

    在这套丛书里,我们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专门选择了一些特殊的故事,分别对他们在这一时期将会遭遇的情感问题、生活问题、学习问题、交友问题以及各种心理健康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剖析和讲解,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以供同学们参考借鉴。
热门推荐
  • 若语画来生

    若语画来生

    舆论可以使人走向死亡,同样,执念可以让人重生。她记不得自己是谁,周围的一切都是熟悉的,然而当真相揭开,我又何去何从。”仙儿,我喜欢你。“十年前的少年白衣如画,在树下柔情的告白。待一切结束后,少女却悄无声息的消失了,少年疯了一般的寻找,恨不得掀翻整个世界。待十年后的相遇,少女纯洁如初,但是却已是物是人非。少年依旧妖孽祸人,只是眼睛里再也没有她,寒冰似的眼眸扫过,让她不寒而栗。”夏梓仙,滚开我的世界。“他不在爱他,甚至可以说是恨。当她真的决定离开的时候,他却又执意不肯。”是你来招惹我的,这次你别想再逃!“两人相爱相杀情深情浅,而那些被人遗忘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 此去不经年,后会终有期

    此去不经年,后会终有期

    每个人的青春都是一个感人的故事,而这些感人的故事成了你一个人的青春,我们不曾忘记,却不知从何说起。
  • 炯炯有妖

    炯炯有妖

    易尘墨‘我所能给予你的只有我自己所以妖妖可不可以给我一个机会’
  • 世新日

    世新日

    世界末日来临,毁灭即新生,主人公获得宇宙暗能量,救世主诞生,拯救世界之后的他会怎么样呢?未来世界又会怎么样呢?本文共计12章(暂定),更新期不定。
  • 手写的青春

    手写的青春

    “宝贝,亲一个。”慕云枫真心觉得当初追求苏沫是对的,他要好好爱护她、守护她。“无耻!”苏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答应慕云枫这厮的追求,上天,她当时只是拿他来炫耀的好不,请赐一块豆腐撞死自己吧。几年后,慕云枫还有他的哥哥和妹妹都各自找到了另一半,紧接着,小苏沫和小云枫出生了,他们给苏沫和慕云枫带去了‘神经生活’。
  • 一个班长在新时期下的带兵思考

    一个班长在新时期下的带兵思考

    军人是很多人的梦想,假如你是一名士兵,你希望遇见什么样的班长,希望遇见什么样的带兵人?或许你正是一名班长或者士兵;再或许你是一名向往军营、亦或者你是千千万万个把孩子送到军营锻炼成长成才的望子成龙的父母之一;班长是士兵在军队这所大学校的第一任老师、是启蒙、是教练、是向导,士兵能不能走好军旅人生路、会爱上这支军队还是讨厌都和班长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国梦,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强军梦,是每个中国军人的梦;强军梦的最大动力来自于千千万万的广大基层官兵群体,而班长是军队最基层的带兵人,是士兵在军营成长进步的第一老师。本书阐释了笔者所理解认为的:什么样的带兵人是一个合格的带兵人,什么样的班长是士兵需要的班长!
  • 传奇捉鬼师

    传奇捉鬼师

    人间有人间的警察,阴间也有阴间的阴差。警察管恶人,阴差抓恶鬼。怎奈有些鬼,却躲过了阴差的搜捕,留在人世间。既然如此,那些不肯老实呆着,一心祸乱人间的鬼灵精怪便由我来代班解决。我是警察,但是我主管恶鬼。专业送投胎,职业驱鬼灵。奉劝诸位侥幸遗留人间的亡魂,老实待着!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河山乱之逆血

    河山乱之逆血

    似曾相识的开头,波折崎岖的过程,意想不到的结局。乱世中的少年,背负着亲情、友情与爱情的沉重行囊,沿着征伐、权斗之路,走过一段历史的折转轮回,完成一次人生的自我救赎。历史的长卷中,各色人物粉墨登场,各自演出,各自谢幕。…………架空的历史中,是谁人不忘初心?三声无奈叹,命由天定;一曲《河山乱》,乱自心出。
  • 追你到海角天涯

    追你到海角天涯

    卓九悦发表的首部长篇穿越大作,希望大家多多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