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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明示信托(2)

第四条本人死后的具体分配

在本人死后:

1.有形动产。在信托财产范围内,如果本人的配偶仍然在世,受托人应当将本人的家庭物品、家具、个人车辆、娱乐设施、衣服、首饰、个人物品和其他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有形动产加上该财产的任何保险一起分配给本人的配偶。如果本人的配偶已经去世,受托人应当将该财产分成基本上等额的份数分配给本人当时仍然在世的子女,由其协商分割;如果他们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受托人确定。

2.部分现金。如果本人的孙女李伟华在本人死后考上大学,则受托人应从信托财产收益和原物中为其支付大学学费,前提是当时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该笔学费。具体在每一学期开这一条可以很明显看出生前信托的遗嘱替代属性。

如果委托人决定要把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某特定目的,就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条款来规定信托财产的用途。其他剩余财产则可以通过下面“信托剩余财产的分配”条款进行分配。

学需要支付学费时由受托人直接将钱汇到录取李伟华的大学。

3.其他动产。

第五条信托剩余财产的分配

1.如果本人的配偶仍然在世。如果本人死后本人的配偶仍然在世,受托人应当在本人的配偶生存期间向本人的配偶分配为其健康、教育、抚养和照料所必要的信托收益或原物,以保证本人的配偶能够维持在本人生前的生活水准。

2.如果本人的配偶已经离世。本人的配偶死亡时,或者如果本人死亡时本人的配偶已经离世,受托人应当将信托的剩余财产分成等额份额分配给本人的子女,每个当时在世的子女都得到一份,每个当时已经离世的子女如果有后代的话,他们的后代代替本人死亡的子女得到一份。然而,如果本人的最小的孩子在本人死亡时不满25岁,则信托的剩余财产应当继续留在信托并根据以下指示由受托人持有、管理和分配:

(1)(略)

(2)(略)

3.不确定的受益人。如果本人死亡时,本人的配偶和本人所有的子女都已经不在人世,受托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将信托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一半给根据本人死亡时有效的继承法所规定的有权继承本人财产的人;另外一半给根据本人死亡时有效的继承法所规定的有权继承本人配偶的财产的人。

第六条信托管理

1.没有信托受益人。除非如本条下述第2款所述,如果在任何时间信托没有指定或描述的受益人,受托人应当将信托的剩余财产根据本协议上述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分配,有如本人和本人的配偶在信托终止时已经死亡一样。

2.不可转让。任何信托收益或原物的受益人的利益都不能被自愿或非自愿转让或抵押,并不应受任何债权人或其他人以及法律程序的影响。本条不应限制任何指定权或放弃权的行使。然而,任何受益人无权通过行使放弃权来加速对该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或导致信托终止,并在信托正常终止日期前对该受益人直接分配。

3.禁止永久权规则。无论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任何不同规定,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每一个信托应当在不迟于本人死亡时或者本人的配偶和本人的后代中最后死亡者死后的第21年终止,并以本文件所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给届时有权取得收益的受益人且不考虑他们的年龄。

4.未被分配的收益。任何没有分配的信托收益应当成为信托原物的一部分。当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终止时产生的或未被分配的收益应当成为信托原物的一部分,受益人对该收益所拥有的任何权利都应终止。

5.考虑其他收益或财产。在做出自由裁量的分配决定时,受托人可以、但是不一定要考虑受益人从其他途径取得任何收入或财产的可能性。

6.信托的合并。受托人可以将根据本协议设立的信托进行合并,只要这些信托的受益人相同并且信托本身相似。

7.人寿保险金。受托人应当收取、并根据本协议持有命名受托人为保险单受益人的本人的人寿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受托人全额支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全面解除,并不为信托的正常解散负责。受托人没有义务通过债务收取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除非所有合理预期的费用和责任都能得到补偿。

8.分割信托以避免隔代财产移转税。

(1)分割信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根据本协议设立的信托可能会被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受托人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将该信托分割成两个单独的信托,其中一个信托为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另一个为不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信托财产将基于在信托分割当时信托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来分割。两个单独的信托可以基于最初的资金而设立,或者在后来设立,条款应当相似。

(2)向信托受益人支付的来源。如果受托人将任何信托分割成一个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和一个不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本人建议在尽可能合理的情况下,受托人不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从不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中支付原物,直到征收隔代财产移转税的信托的原物用尽。然而,受托人有唯一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任何支付的来源。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力

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每个信托中,本人的受托人都享有根据现行的或经日后修订的本地法律所赋予受托人的所有权力。此外,本人的受托人还有以下权力:

1.管理和处置财产。受托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并根据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财产最有利的条件来管理、维护、改善、出租、出售、交换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或者在其上设立担保利益。

2.保留财产。受托人有权保留任何财产并继续经营任何业务,只要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有利。

3.进行投资。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或再投资于受托人认为合适并对信托财产最有利的普通股股票或优先股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共同信托基金、担保和未担保义务、抵押以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无论是否由法律授权。

4.接收报酬。受托人有权因其个人服务收取合理报酬并报销为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5.垫付资金或借钱。受托人有权为信托目的将自己的资金垫付给信托并按当时的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垫付的资金由信托财产留置担保。受托人有权为该目的根据其认为对信托财产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向外放贷。

6.购买资产并发放贷款。受托人有权用本人的需要检验的遗产,本人配偶的遗产或信托财产按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资产,并向本人的遗产、本人配偶的遗产或信托财产发放担保或未担保贷款,只要受托人认为将对本人的遗产、本人配偶的遗产或信托财产最有利。

7.选择分配方式。受托人有权向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的、依法被认定为有残疾的、或者被受托人认定为不能直接管理财产的受益人以下述任何方式进行分配而不产生法律责任:

(1)直接给受益人;(2)支付给受益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监护人;(3)支付给任何提供健康护理、教育、抚养或维护的个人或机构。

8.处理环保问题。受托人有权检查并监控财产以确定是否符合环境法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应对环保请求、拒绝接受可能导致依法产生环保责任或损害信托财产价值的财产、放弃任何有可能因违反环保法而产生受托人个人责任的财产。因这些行为而导致的信托财产价值的贬值受托人不对受益人负责。

9.其他权力。除本协议中列出的权力外,受托人还有权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对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可以做的、而基于受托人的判断又是对信托财产适当和有利的管理所必要的行为。

第八条受托人

1.受托人的辞任。受托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辞任。另外,如果经信托受益人中持有当前收益的多数利益的受益人书面请求,受托人可以辞任。在根据本条要求受托人辞任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来代表。

任何辞任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只有当继任受托人书面表示接受受托人职责时该辞任书才生效。

2.继任受托人的指定。如果信托没有受托人并且本协议中没有任命继任受托人,该信托的受益人中持有当前收益利益的大多数可以书面方式指定一个继任受托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行为能力要求的受益人必须由他们的代理人代表。如果当前收益的受益人没能指定一个继任受托人,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经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都可以指定一个继任受托人。

3.向继任受托人的财产转移。一经接受任职,继任受托人应承继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都属于继任受托人。前任受托人,无需继任受托人提供保证,应将所有现存的信托财产转移给继任受托人。继任受托人没有任何检查前任受托人的记录或行为的义务并不对前任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后果负责。

4.不需要履行担保。根据本协议设立的任何信托的个人受托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履行担保或其他保证。

第九条一般管理条款

1.在本人死后仍然在世的人。本协议中提到的在本人死后仍然在世的受益人是指在本人死亡后的第90天仍然活着的受益人。

2.后代。“后代”指某人所有自然生养或依法收养的后代。

3.税收。

(1)死亡税的一般指示。除了在下面第(2)款中的规定,针对信托财产的所有税收都应从信托的剩余财产中支付。本人特此指示受托人应从信托财产的剩余利益中支付所有的遗产税、继承税和其他死亡税等(包括利息和罚息)。如果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的死亡税,不足部分依法处理(或:除了在下面第(2)款中的规定,针对信托财产的所有税收都应依法分摊到信托财产中)。

(2)特别指示。

(a)收取死亡税。如果法律要求死亡税应根据本协议分摊,受托人可以首先从信托财产中缴纳所有的税负。然而,只要合理可能,受托人可以从分配给每个受益人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已纳税额,并应要求其他受益人退回适当的数额。

(b)向本人的个人代表支付死亡税。如果法律要求死亡税根据本协议分摊,受托人可以在得到合理通知之后将死亡税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支付给本人遗产的个人代表。

4.债务与支出。如果受托人确定根据其他条款无法足额支付本人的到期债务、最后生病和丧葬费以及在管理或分配本人遗产或信托财产时所支出的费用时,受托人应当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5.选择权、决定权和分配权。本人授权受托人在税法所允许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或决定,在不考虑分配的财产税基不同的情况下做出按比例或不按比例的分配;以现金、特定财产、财产的不可分割的利益或部分以现金、部分以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

受托人为行使这些权力所做出的善意决定是决定性的且约束所有当事人,受托人不需要由于任何选择、决定或分配而在受益人之间做出任何调整。

6.公司受托人的更换。如果本人的公司受托人被合并到另一个拥有受托人权力的公司,则继任公司将拥有所有原任公司受托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力。

7.仅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本协议的条款仅为特别命名或描述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非为任何他人的利益而订。

8.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有效性和解释将适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法律。

9.标题。本协议中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并非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不能限制每一条款的范围。

本协议签订于2009年5月1日。

委托人:受托人:

二、遗嘱信托

1.个人财富传承的发展

个人财富的传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最初的财产传承一般限于家庭成员间或家族内部的财富转移。人们一般倾向于生前自己控制财产而在死后将财产分配给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财富的转移开始出现了新的特征。首先,财富的内涵扩大了,不仅限于传统财产,还扩大到人力资本。以前的父母死后可以将其所有的农场或企业留给子女去经营,而现在的父母可能在生前就需要用自己的财富来对子女进行文化教育或劳动技能的培养。因此隔代财富转移开始从死后提到生前,子女对父母死后可能获得遗产的期待就减少了。另外,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父母的寿命也越来越长,家庭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就需要留给年老的长辈用,无形中减少了可能传给后代的家庭财富。为了应付这种情形,年金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人们防老的一个重要措施。人们开始把财产的一部分单独分割出来,作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的收入来源,这样可能留给后代的财产就更少了。尽管如此,很多人仍然希望可以利用其财富来控制或影响别人的行为。例如通过生前、或订立遗嘱在死后将财产赠与某人来嘉奖之,因为如果没有订立遗嘱,财产所有人死后就失去了对其生前拥有的所有财产的任何权利,这些财产将根据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分配给相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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