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
严格责任原则判例
196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在审理“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应用严格责任原则。其基本案情是: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生产的一种多用途削木机床作为送给丈夫格林曼的圣诞礼物。格林曼在按照说明书使用机床时,一块木头从机器中飞出,撞击到其头部并造成重伤。受害人提起了违反担保之诉,但无法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加州最高法院审理查明,该机床属于有缺陷的产品,并与事故有直接关系。虽然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工具制造上有过错,被告也无违反担保责任,但法院认为,原告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因为制造者将其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就会使用。只要能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生产者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例确立了“格林曼规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三、物流法律责任的形式
当主体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法律关系时,应适用民事法律制度追究其民事责任;当主体违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时,应依据经济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因此,物流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物流主体违反平等物流交易法律关系时会产生相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物流业中存在大量的物流服务合同,因此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成为物流业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2.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指民事主体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的主体因其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物流主体违反物流管理法律关系则会产生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物流的行政责任中,主体包括物流活动中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和物流活动主体。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7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的主体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违反物流法规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小结和学习重点
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流服务合同的含义、特点
物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关系三要素、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由于物流活动本身涉及很多社会关系,所以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物流法律规范面对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面对的热点问题。
案例分析
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2.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流法律规范物流服务合同(二)填空
1.物流活动是指对物流各种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主要包括:运输、、包装、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
2.根据物流活动的空间分为和。
(三)单项选择
1.狭义的物流是指()。
A.销售领域的物流B.生产领域的物流C.废旧物品回收领域的物流D.商品退回领域的物流
2.物流提供者在时间段内按照价格向物流需求者提供的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一系列个性化物流服务的物流活动的组织者是()。
A.第一方物流B.第二方物流C.第三方物流D.第四方物流
(四)多项选择
1.物流活动主要包括()。
A.运输B.储存C.搬运装卸D.信息处理
2.根据物流的范围将物流分为()。
A.社会物流B.企业物流C.区域物流D.国际物流
3.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有()。
A.广泛性B.复杂性C.技术性D.国际性
4.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技术标准
5.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主体B.客体C.内容D.权利义务
(五)简答
1.简述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
2.简述现代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3.加入WTO后,如何解决我国发展物流法律规范面对的新问题?
(六)案例讨论
2008年5月,某手机代理王经理根据北京客户的要求,将一批价值50000元的手机交付给某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北京的客户没有收到这批货物。王经理打电话询问物流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王经理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声称:王经理的手机是无价保货物,按照货运单据上“货物如不保价,发生损坏、丢失,按平均单价货物运费10倍赔偿”的规定,只答应赔偿王经理5000元。同时,物流公司解释说这规则已经成为物流业内的共识、共用的规则,虽然5000元与50000元相比太少,但责任在于客户托运时没有价保。
对此,请谈谈你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