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自然人
自然人即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作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注意:由于物流是商业活动,并且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自然人成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的限制;现代物流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自然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4.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物流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国家行政机关对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属于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承担物流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税收部门、金融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例如:物流企业设立,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违反物流市场竞争规则而受处罚的物流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国家物流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物流活动的经济管理职能,成为物流管理关系中具有管理职权的主体,与之相对的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被管理主体。
案例链接
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海运提单中的通知人,当提单中指明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通知人及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收货人。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遇到困难,致使该轮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了大量的滞期费。船东将收货人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国际货代公司不是提单当事人,而作为通知人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且没有过失。法院判决,国际货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的享有,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凭借法律的强制力或合同的约束力,在法定限度内自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实际利益。义务的承担,是指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定限度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协助或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
(三)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在物流法律规范中,不同形式的物流活动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多数情况下,物流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客体主要是指各种给付行为。主要包括:物的交付(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付给物流经营人)、智力成果的交付(物流提供方向物流需求者提供物流管理系统)、提供服务(物流服务提供者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还包括行政行为,如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物流企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物流企业的审核、批准行为等。
三、物流法律关系的确立
案例讨论
2008年8月,上海某商品采购中心向南京某生产企业采购了10吨水泥,并将其交给某物流公司运输至杭州的配送中心。由于暴雨导致交通阻断,物流企业迟延两天送达。在商品入库时,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协议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等要求。同时,该批货物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问:1.本案中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它们是行为还是事件?
2.本案中,哪些是物流交易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流管理法律关系?
物流法律关系的确立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物流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物流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物流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物流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物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物流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其中,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合法行为要求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
2.事件
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自主行为无关的,能够引起物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其中,自然现象是指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暴风等。社会现象虽然由人的行为所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的物流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战争、罢工等导致的合同违约。
第四节物流服务合同
社会经济活动几乎都是通过经济合同联系起来和完成的。在物流的各个环节,如商品采购、货物仓储、货物运输、货物包装与装卸、物流加工、物流配送、物流保险、货物代理等,都离不开合同。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
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服务,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报酬的合同。提供这种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称为物流服务提供者即物流企业;接受物流服务的货主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称为物流服务需求者。
现代物流服务合同是由用户方和物流服务商针对现代物流服务项目而签订的服务合同,或由总物流服务商与各分服务商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合同是物流服务商凭以收取费用,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物流服务的合同。
案例链接
采购合同纠纷
2008年2月5日,中国某物流配送中心与美国某家电生产企业达成一批取暖器的家电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约定家电生产企业应于同年11月份交货。由于暖冬天气的出现,此批家电严重滞销。根据气候预测,9月5日物流配送中心向家电生产企业打去电话,要求将原合同采购货物的数量削减50%,家电生产企业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同年11月份,物流配送中心仍然收到了美国方发送的价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中方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拒付货款。双方出现了合同纠纷,中方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由于美国家电企业对合同变更一事不予承认,同时中方又缺乏合同变更的有效证据,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配送中心败诉。最后,物流配送中心不但收取了全部货物,而且还承担了违约责任。
(二)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现代物流服务合同的双方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如服务商有完成规定服务的义务,并有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而用户方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也有接收完善服务和一旦出现服务瑕疵(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害),向服务商索赔的权利。因而,物流服务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特点。
2.物流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须偿付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合同。物流服务商以完成全部服务为代价取得收取报酬的权利,而用户方享受完善服务的权利是以支付费用为代价的。
3.物流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一般都是由物流企业事先拟定好,未与客户协商即订立的格式合同,且都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4.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地,确定合同是诺成的还是实践的,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流服务合同成立于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企业之间就物流服务协商一致,不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因而是诺成合同。
5.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行为,是物流企业向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所以,在物流企业为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到物流企业手中,物流企业没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完成物流服务项目。
6.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
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企业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专为提供物流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
物流服务合同的双方是服务商与用户方,而收货方有时并没有参加合同签订,但服务商应向作为第三者的收货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可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的约束。
案例讨论
2008年8月5日,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卖方)与南京某物流采购中心(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向卖方订购全新美国柏高(PACO)水泵设备一批,共计80台,并对设备的价格、型号、技术参数、交货期限、付款期限及方式、保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运费的负担没有约定。合同订立后,卖方依约定将设备运往买方所在地,发生运费8000元。关于运费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卖方坚持要求买方全部承担,否则不予交货;买方则主张双方共同分担运费。
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费的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二、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
1.物流服务合同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物流服务合同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运输、仓储、加工承揽等仅是这一系列服务项目中的一个环节,它们不足以涵盖物流服务的全过程。
2.物流服务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某些合同的特性
例如:物流服务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的合同,因此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特性;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按照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和需要完成物流系统的开发、设计时,即具有技术合同的某些特性;而当其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时,也可能会拥有一些从事物流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以完成一些具体的物流作业,从而又具有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性。
(二)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在法律上尚未确定特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物流服务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其中,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物流系统部分,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具体物流作业服务的部分,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上述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有关权利义务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则应根据《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处理。
案例讨论
某大型超市家电经营部与某家电配送企业之间签订了一份销售配送合同。合同约定,家电配送企业向超市配送蓝天微波炉和洗衣机等,每月20日结清货款。由于货款金额较大,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经家电配送企业的要求,某贸易公司的分公司愿意替家电经营部向配送企业提供担保,双方并约定了保证合同,即当家电经营部无力偿还货款时,该分公司保证履行其债务。
问:这份保证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