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包装条款
1.包装条款的内容
在物流服务合同中可能会订入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包装的提供方。在物流服务合同中,包装条款应该载明包装由哪一方来提供。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明确物流企业在包装中所处的法律地位,而且有助于在由于包装的问题引起货物损坏或灭失时划分责任。
(2)包装材料和方式。包装材料和方式是包装的两个重要方面,分别反映了静态的包装物和动态的包装过程。包装材料条款主要载明采用什么包装材料,如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包装方式条款主要载明怎样进行包装。在这两点之外,可以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也越来越精细。同样都是塑料包装,不同的塑料则有不同的特性。所以订立这一条款时应准确详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运输标志。运输标志是包装条款中的主要内容。运输标志通常表现在商品的运输包装(即以强化运输、保护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包装)上。在贸易合同中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运输标志会影响货物的搬运装卸,所以要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载明。
2.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中的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容易引起争议,除非合同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否则应避免使用。尤其是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除规定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款。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是,如果一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逾期到达时该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运输标志如由一方当事人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及逾期不到时该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等。
(3)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因此,国外一些客户在这方面大做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第三节危险货物的包装法律制度
一、危险货物的概念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保管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一般包括:(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杂类。其中,“杂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前八类危险货物中的物品,如带有磁性的某些物品。
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概念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即指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按照有关标准和法规,专门设计制造的运输包装。
(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所适用的标准危险货物运输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由国家颁布,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分级,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测试和测试的方法,同时也规定了运输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的强制适用的技术标准。
该标准强制适用于盛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是运输生产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质量进行性能试验和检验的依据。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包装:
(1)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2)盛装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包装;
(3)净重超过400kg的包装;
(4)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
(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基本内容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强度及材质的要求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强度及采用的材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危险货物包装按自身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及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通过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和液压试验测得。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
①Ⅰ类包装,即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的包装;
②Ⅱ类包装,即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的包装;
③Ⅲ类包装,即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的包装。
(2)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包装材质、容器与所装危险货物直接接触时不应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作用,包装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3)包装应该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
不因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包装表面应该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包装的重量、体积、外形应便于运输、装卸和堆码。对各种单一包装最大重量的规定如下:木桶、琵琶桶最大净重为400kg,容量不超过450L;木板箱、胶合板箱最大净重为400kg;钢罐、塑料罐最大净重为100kg;再生木板箱为100kg;多孔塑料箱为60kg;纤维板箱为50kg;纺织品袋、塑料纤维袋、塑料薄膜袋、纸袋最大净重为50kg。
(4)包装与内包装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该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
(5)包装材质不得与内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内容器应该固定。如果属于易碎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地,除另有规定外,应该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物不会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及容器封口应适合货物的性质。封口的严密程度可分为三种:气密封口(不透气体的封口)、液密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严密封口(在关闭状态下,不会使内装固体物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泄漏的封口)。气密封口是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外泄气体的封闭形式。液密封口是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渗漏液体的封闭形式。严密封口是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外漏物质的封闭形式。应使用气密封口的货物主要有:产生易燃气体或者蒸气的物质;如任其变干即可具有爆炸性的物质;产生毒性气体的物质;产生腐蚀性气体的物质;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
(7)盛装需浸湿或夹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缝补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或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运期间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露和外界杂质的混入。
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复合包装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9)无论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测试的要求。
(10)盛装爆炸品的包装除了满足上述要求,还应使其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封闭装置预设合适的垫圈,包装内的爆炸品及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不至于在运输中发生危险性移动等等。一般情况下,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有适当的衬垫材料。衬垫材料应是惰性的,与容器中的物质不会起化学和其他反应;能确保内容器保持围衬状态,不致移动,始终固定在外容器中;具有足够的吸湿材料以吸收一定量液体,从而不损害其他货物或者损坏外容器的保护性。
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防护要求和包装容器的类型
危险货物包装一般可以采用支撑、加固、衬垫、缓冲和吸附等防护材料和防护方式。
采用的防护材料及防护方式,应与内装物的性能兼容并符合运输包装件总体性能需要,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冲击与振动,保护内装物和外包装,即使在内容器破坏、内装物流出时也能保证外包装安全无损。
货物包装类型分为单一包装和复合包装两种,包装容器的类型则分为各种不同材料制成的形状各异的桶、罐、箱、袋、瓶、坛、筐、篓等。
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标志
危险货物在物流的过程中,货物包装的外表应该按规定的方式标以正确耐久的标记和标志。包装标记是指标明包装中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文字;包装标志则是标明包装内所装物质的性质的识别图案。标记和标志的主要作用是便于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对包装内所装的物质进行迅速地识别,以便正确地识别危险货物以及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害特性,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降低损害的程度。包装标志根据危险货物特性,选用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的标志及其尺寸、颜色和使用方法。此外,可根据需要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代号来表示包装级别、包装容器、包装容器的材质、包装件组合类型及其他内容。
要求字体清晰、醒目。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0-1990)的规定,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粘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示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1)包装标志的图形共有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
(2)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83。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标志的使用方法。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桶型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于四个侧面。
(4)标志和标牌的规格。标志上的颜色及符号应该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标牌应该做到:不小于250mm×250mm;应与运输组件内的每一危险货物标志的颜色以及符号一致;在标牌的下半部的适当位置显示类别号码,如对标志的要求一样,其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mm。
(5)标志代号。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标志代号是用来标明包装材质、类型等特点的一组代号(见表84)。根据所用标志代号的组成,又分为单一包装型号和复合包装型号两类。单一包装型号由一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材质,其左边平行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包装容器的类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同一类型包装容器不同开口的型号。例如,1A1表示小开口钢桶。复合包装型号由一个表示复合包装的阿拉伯数字“6”和一组表示包装材质和包装型式的字符组成。
这组字符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和一个阿拉伯数字。第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内包装的材质,第二个英文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质,右边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型式。例如,6HA1表示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钢桶的复合包装。
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性能试验及检验
用于危险货物的新设计包装其设计尺寸、材料、厚度、制造工艺、包装方法和各种表面处理等均应按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包装的尺寸、材料、制造工艺或模具等如有改变,应重新进行试验。各种定型包装必须定期进行抽样复验,包装作局部改动的可进行选择性试验。
规定的要求
准备试验的包装件应处于待运状态,并盛装特定货物或与拟装物物理特性近似的其他物品。直接盛装危险货物的容器及封口、吸附、衬垫等防护材料在性能试验前,应进行盛装拟装物一定时期(例如为期6个月)的相容性试验。
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试验应采用GB4857《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项目包括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必要时根据流通环境条件或包装容器的需要,增加气候条件、机械强度等试验。
包装试验结束后,经检验合格,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