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了解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
2.掌握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
3.掌握物流服务合同的含义、特点;
4.熟悉物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基本概念
物流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法人物流服务合同
案例导入
2006年10月6日正值中秋佳节。8月15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Email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订购贵厂月饼10000盒,每盒月饼6块,每块250克,每盒价格80元,交货时间是9月25日前,以保证节前连锁店的销售。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20%的定金。食品配送中心于8月20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9月28日,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申请人又通过Email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10月5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
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物流业已经成为发展最快、最活跃、最具有竞争性的热点行业,也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国务院于2009年2月25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物流业振兴规划,对促进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以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为基础。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物流法,物流法律制度是由在物流各个环节上所实行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在实践中,物流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既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关系,也涉及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管理关系。物流交易关系主要包括在物流采购、加工、包装、配送、运输、物流保险等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物流管理关系主要包括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物流市场秩序法、涉外物流管制法、与物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物流诉讼与仲裁等国家对物流活动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物流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一)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
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物流活动涉及生产、流通等各方面必然会受到法律制度的调整。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
1.广泛性
物流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物流活动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具体表现在:(1)内容的多样性。物流活动包括物品从原材料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最后经过流通环节到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律规范应当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内容非常广泛。(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物流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律规范不可能仅限于某一效力层次,或某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有许多表现形式,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有政府最高机构发布的法规,有各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办法,有国际组织、团体制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有相关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不同的表现形式使物流法律规范表现出不同的效力层次,其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法规的效力居于其次;部门规章起到补充和帮助法律实施的作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在使用中有不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当物流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时,还会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制约。(3)物流活动的参与者众多。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作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
2.复杂性
物流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物流法律规范具有复杂性。具体体现在:(1)物流法律规范包括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技术法律规范,表现出物流法律规范本身的多样性。(2)即使在同一类法律规范中,因物流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装卸、加工等环节,各环节中又会发生不同的情况,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不相同,将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3)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多样性,也使得物流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同一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或多重法律关系中,因而导致产生各种法律规范来约束不同的主体。(4)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物流活动会涉及很多国家,将会受到各个国家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于是就产生了各国关于物流国际立法的协调、平衡等问题,从而使物流法律规范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3.技术性
由于物流活动由运输、包装、仓储和装卸等技术性较强的多个物流环节组成,而且整个物流活动过程都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所以物流活动自始至终都体现较高的技术含量。物流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物流活动的法律规范,必然涉及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等,因而具有技术性的特点。
4.国际性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使得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而走向国际化,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体现因特网技术智能性、服务方式柔性、运输方式综合多样性,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国际性物流系统,以最低廉的成本实现货物快速、安全、高效、通达和便利地送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目标,并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律规范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
二、物流法律制度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因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目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大致包括下列六个层次。
1.法律
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关物流立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直接为物流活动或者与物流活动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看基本上属于海上、陆地和航空运输管理、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
3.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包括一些直属机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例如,由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所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都有涉及物流的内容。
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互相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涉及物流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很多,但不是所有国际条约都无条件地在任何一个国家内生效。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一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有关物流的国际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该国物流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5.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上因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为,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物质要件,即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重复行为,并为广大国家或地区所持续采用;(2)心理要件,要求行为人在采取或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认为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6.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和发布。其中,有一些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的技术法规,其他标准本身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因标准的某些条文由法律赋予强制力而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
国际标准由国际组织制定,本身没有强制力,一般均为推荐性标准,但国际公约常将一些国际标准作为公约的附件,从而使其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针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技术要求的标准就是这样。
第二节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制定并实施一部完整的物流法律规范时机还不够成熟,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相对不发达,物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都还没有形成关于物流法律规范的统一的认识,还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对于物流本身及其法律规范还处于学习、研究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流业在我国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我国必将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物流活动及物流业进行规范的调整。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环节。
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涉及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范
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企业、各种组织和自然人及国家机关,对这些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则都构成物流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如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990年4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修订的《中外合资合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务院制定的《海运条例》和交通部颁布的《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02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涉及物流活动中贸易环节的法律规范
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涉及各种物流活动的法律规范
(1)运输活动的法律规范。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公路运输:如1997年7月3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②航空运输:如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③铁路运输:如199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1999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铁路合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④水路运输:如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商法》;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与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联合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⑤国际条约:如1931年6月生效的《海牙规则》;1977年6月生效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生效的《汉堡规则》;1980年5月制订,但迄今为止尚未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2)仓储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19章“保管合同”及第20章“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
(3)包装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对包装标准的规定中,除国家标准外还包括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主要包括:中国包装国家标准中第十二部分,GB9174-1988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GB12463-1990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铁道部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的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国务院2002年1月9日通过、同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