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由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承运人等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意互相勾结,采取抬高价格、隐瞒真相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与之串通的第三人共同不分份额地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人可以向其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一方再按过错程度与另一方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时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知道委托人委托办理的事项违法,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委托人知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违法又不表示反对的,由委托人和受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负连带责任。所谓知道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委托人知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违法又不表示反对,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明知委托人委托办理的事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提出异议,不表示反对,仍然为其提供代理服务;或是委托人明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既不反对,也不制止。在这两种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明知委托人要求安排出运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仍然为其办理出口运输手续;委托人明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向海关及其他有关当局瞒报货物品名、低报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听之任之,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时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经委托人同意,又没有法定的事由,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其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而产生,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给第三人。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应当对其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但是,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也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而将委托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他人办理,这种法定的事由限于受托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办理,就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紧急情况。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的代理提货要求以后,发现本公司车辆不足,需雇用他人车辆运输,或者本公司没有在提货地代理报关的资格,需将委托事项中的报关部分委托他人办理,如果没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其转委托的单位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就有权要求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予以赔偿。
案例讨论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某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另一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在另一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某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另一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另一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该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无权代理时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统称无权代理。所谓“没有代理权”,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本没有经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就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所谓“超越代理权”,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超越了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行事。所谓“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原来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委托人取消委托等原因,两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仍以委托人的代理人名义行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些情况下的行为,只有经过委托人事后追认,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果未经委托人事后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己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还要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负连带责任。为了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怀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第三人催告委托人予以追认,或者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催告委托人追认,委托人应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委托人在1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委托人追认以前,第三人还可以通知有关各方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如果第三人没有及时明确表示撤销合同,所签合同仍然有效,第三人要受其约束。
值得指出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未经委托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对委托人都没有效力,全部要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己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没有过失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基于这种信赖与之签订了合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行为即使没有经过委托人追认,也对委托人生效,要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法律上将这种情况称为“表见代理”。例如,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存在长期委托代理关系,并为承运人所熟知,两者解除长期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均未通知承运人,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仍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向承运人订舱,一旦承运人接受订舱,委托人、承运人都要受已经成立的货物运输合同约束,委托人由义务及时备妥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否则,将要承担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小结和学习重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含义、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货运代理人的概念、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货运代理合同等法律制度。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装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如履行该合同则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的国际物流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代理合同独家代理总代理国际船舶代理
(二)填空
1.“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其二是指货运代理行业。
2.以委托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货主的代理和。
(三)单项选择
1.()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A.货主的代理B.承运人的代理C.独家代理D.普通代理
2.()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国际运输船舶及船舶运输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A.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B.国际船舶代理C.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D.报验代理
(四)多项选择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作用表现为()。
A.组织协调作用B.专业服务作用C.沟通控制作用D.咨询顾问作用
2.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
A.水运代理B.空运代理C.陆运代理D.联运代理3.以代理业务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
A.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B.国际船舶代理C.报关代理D.报检代理
(五)简答
1.简述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2.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时,往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3.简述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