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在委托人有所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此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委托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征得委托人的指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委托合同规定了报告的时间、方式,受托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告。即使没有约定,受托人在办完委托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也应当向委托人如实、全面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和结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提交必要的书面文件和证明材料。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具体时间和内容,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或者委托合同被终止时,即使委托人没有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要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和委托事务的进展程度、完成的情况。
5.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在委托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是以委托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行使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时,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亦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其选择向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委托人行使权利。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这里统称承运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如果因为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出运,应当向委托人披露承运人,以便委托人行使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如果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将货物集港,以供装运,则应向承运人披露委托人,以便承运人选择相对实力更强的委托人索赔。
6.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将其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收益、权利、利益、孳息,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单证、信息全部转交给委托人。这些所称的财产既包括第三人支付、提交的财产,也包括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的需要而交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保管、使用的财产,还包括委托人预先提交、支付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财产和货币的剩余部分。具体的交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时交付。如果受托人挪用委托人金钱另有他用,还应当在归还时支付利息。
7.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等情况,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义务以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原委托代理合同相同,在该范围内视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时间,应当延续到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能够接手处理该事务为止。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在承受该委托事务之后,可以行使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但是,除非有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自己的不得不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事由以外,其在不利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情况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继续处理事务后,可以请求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偿还费用,支付报酬。
8.协助、保密义务
这项义务来源于《合同法》第60条。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的行为完成委托人自己不能或不便亲自办理的事项。由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自身的性质、目的和特点所决定,不仅委托人有些义务的履行需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协助,而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为委托人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协助、配合委托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保守其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甚至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里所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和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因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在有偿委托代理合同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赔偿因所有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疏忽大意,造成委托人的货物、单据丢失,或者错发地点,委托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无偿委托代理合同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两个以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各受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因任何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是,无过错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向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追偿。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慎重处理委托人提出的由两个以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共同办理委托事务的要求,除非万不得已,不要与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共同办理委托事务。即使多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共同办理委托事务,也要明确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工作范围,与委托人约定各自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应当进行广义的理解,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员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对其负责的分包人没有恪尽职守,因故意或疏忽大意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故意或疏忽大意的后果多种多样,包括对货物、运输单证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短少、灭失、货物变质;错发、错装、错运、错卸、错放、错提货物,错误处理货物、单据;错误制单、错误申报、错误付款,或未及时收款;不按要求安排运输、办理保险;延误时间,未及时代理委托人履行有关义务等。除了赔偿损失以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赔礼道歉、修理、更换、恢复原状、运回正确的处所等多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就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来看,有时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有时则包括间接经济损失,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约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
案例讨论
某货代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的海运出口。某货代公司在提取了某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某船公司。同时,某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某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