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社会主义的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初起,随着经济形势的稳定和国内外条件的改善,自治社会主义制度也逐渐赢得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1953年通过的新宪法确定了作为经济和政治制度基础的自治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指出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生产者在经济中自治和劳动人民在公社、城市和地区中的自治是国家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础,而生产管理的主要形式则是工人委员会。这样,社会主义自治就得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巩固下来。
在一个广泛实行自治的社会里,党的地位应如何界定,党究竟应该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成为南共领导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952年南共召开了第六次代表大会,会上决定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据与会的着名南共理论家吉拉斯称,这个易名是由他想出来的,因为马克思最初就是这样来称呼第一国际的。六大通过的决议和党章重新确定党的任务为“对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同时强调南共联盟“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直接有效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它主要以说服的办法,影响其他组织机构采纳“它的路线或个别成员的观点”。这种提法和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各执政党有关党在政治生活中起绝对领导作用的论断完全背道而驰,自然难免使南共联盟领导立即陷入群起而攻之的境地。然而,共盟领导并未因此而退却。1958年4月召开的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党纲,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地位和作用,重申:“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将越来越少地借助于政权,而越来越多地成为促进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形成的因素。它不为自己谋求在政权机构和社会自治机构中的垄断地位,而是为在这些机构中贯彻社会主义原则而斗争。”
自60年代起,南共联盟领导更多次宣布共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再起领导核心的作用,而只是在政府和社会中发挥“指导”作用。共盟领导还再三强调:这是“一条实现没有党的直接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一条国家的某些职能消亡的道路,也是一条把国家的某些职能转变为社会自治职能的道路”。
共盟的一些理论家还大胆进行探索,力求对自治社会主义某些带本质性的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是铁托的亲密战友卡德尔。首先是有关民主的问题,南斯拉夫在建设自治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同样遭到了许多人尤其是西方政治家和学者的质问,即如果说被南斯拉夫共产党人指责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独裁,没有民主,那么同样信奉马列主义,由共产党人领导的南斯拉夫真会有民主吗?卡德尔对此所作的回答是明确的,他一方面指出斯大林主义的特点是使国家机器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一切社会职能都集中在这个机器手中,其结果是最大限度的集权,也就是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少数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手中,这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体制,和马克思有关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毫无共同之处。另一方面他也无情地揭露西方民主的虚伪性,指出:“尽管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政治多元主义给民主权利和人权的领域带来了相对的民主和进步,但它却毫无例外地意味着使人脱离对社会的管理,而让各种阶级的和政治的势力垄断对社会的管理。”卡德尔还反复强调,“没有民主,社会主义是不可想象的”,而只有自治社会主义才有真正的民主,因为这种民主并不否认自身的阶级性,而是努力“保证与其他劳动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工人阶级的利益占有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而要做到这一点,那就应该“建立起一种社会力量之间的权力机构”来保障南斯拉夫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自治性质,而且在建立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过程中,要进行不断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变革,使之不断产生更先进的民主形式。
与民主问题相联系,卡德尔对国际共运中有关无产阶级专政的种种争论也发表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在批判斯大林主义后,西欧各国以及日本的共产党都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专政”含有“暴力”、“独裁”、“专制”的意义,应予摈弃,改无产阶级“专政”为无产阶级“执政”。卡德尔则不然,他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原则,认为“专政”的概念不能理解为任何形式的暴力,而应理解为国家对一定的阶级或社会制度的保护。
卡德尔进一步把自治社会主义的社会历史实质说成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一定是由国家机器或国家专制机关实施的一种专政,而是一种政体概念,在这个政体中,工人阶级根据自己当前的和长远的历史利益,在社会中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导作用。”因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自治“已经成为全部社会生活过程中自治政权的统一的和完整的制度”,从而保障南斯拉夫社会的日益民主化。南共联盟领导后来仍坚持这一论点,1973年6月公布的《制定南共联盟第十次代表大会立场和决定的行动纲领》再次强调,自治社会主义事实上是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民主问题上,还是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共盟领导都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列主义的原则,从而有力地驳斥了有关他们是修正主义分子的谬论。
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共盟领导也努力贯彻实施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从马克思早在1871年便提出的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一思想出发,还在1950年即自治社会主义刚踏上征程时,南共领导便强调巴黎公社的原则并非乌托邦,指出公社就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并且是南斯拉夫社会关系发展的新方针的基石之一。和生产中的自治结合在一起,公社中的自治在南斯拉夫的社会体系中构成全部社会框架的自治基础。基本的联合劳动组织、地方共同体构成公社范围内自治的基础。公社是基本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在20世纪80年代,南斯拉夫境内共有512个公社,它们的面积小到50平方公里,大到1000平方公里,拥有的人口则从1万到10万不等。公社的目的在于日益大量和广泛地吸收劳动群众直接参加社会管理,从而把劳动群众的管理变成劳动群众自己的事。事实上,在南斯拉夫,许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种种活动都是在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公社按照宪法规定拥有广泛的立法权和司法权。1871年巴黎工人的创举经过70多年后终于在南斯拉夫的大地上生根开花。
为保障全体劳动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共盟领导采取多种措施来推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在南斯拉夫共建有三个层次的议会:最基层的名曰区议会,下设社会政治院、联合劳动院和地方共同体;中间层次为共和国(省)议会,下设社会政治院、联合劳动院和区议院;最高层次则为联邦议会,下设联邦院、共和国和省院。联邦议会充分考虑到各个民族的利益,其联邦院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议会选出的220名代表组成,其中每个共和国各30名,每个自治省各20名;共和国(省)议会由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选出的8个代表团共88名代表组成,其中每个共和国各12名,每个自治省各8名。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是政治决策的中心,各项重大政策和法令都由议会制定,政府各机构主要领导人都由它选举或任命。此外,根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南斯拉夫采取了代表团制,而非传统的代表制,也就是劳动人民用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人组成代表团,使他们有权以一种集体代表的形式来进行活动。代表团的实质是进一步普及自治制度的民主化,过去有很多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社会工作,现在交给代表团去管理,这样可以防止新的特权阶层的形成,同时使社会决策方面带有普遍性和全面性,也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在政治上的组织性。代表团系常设机构,任期四年,任何人都不得两次以上被选入同一基层自治共同体的代表团。
共盟领导十分重视如何在自治社会主义体制下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一方面坚持党内纪律,维护党的统治地位,同时也鼓励更多的争鸣,鼓励党内有更多的成员参与党的生活,使党从具体的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中摆脱出来,从而结束下级组织对上级的单纯服从,使它们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此外,还在60年代便实现党和政府的某种分离,其方法是各种最高职务都要由不同的人来担任。
共盟领导勇于创新,不断深化在各个领域的自治。自治利益共同体便是其中的一种,它是由生产部门提供资金,社会部门提供劳务,双方进行自由劳动交换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使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社会化的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形式。1953年,首先在社会保险和保健方面出现了利益共同体。此后自治利益共同体不断发展和壮大,出现以下三种类型:(1)非生产领域的利益共同体,包括文教、卫生、科研、体育和社会福利等部门;(2)社会保险方面的自治利益共同体,包括养老、助残、就业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险机构;(3)住房方面的自治利益共同体。此外,还有物质生产领域的自治利益共同体,如动力、供水、交通等生产部门。自治利益共同体一般都在共和国、自治省以下的范围内建立,其所设的议会是自治利益共同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它决定一切重大事务,促成劳务提供者和劳务享受者达成各种协议。
在经济领域,共盟领导也不断探索新的自治形式。根据1974年宪法和《联合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自由地、直接地、平等地把自己的劳动及其管理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资金联合起来,组成联合劳动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联合劳动组织一般分为三级:(1)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相当于工厂的车间或小工厂、农工联合企业的生产队;(2)联合劳动组织,相当于大工厂或分厂、农工联合企业的农场或加工厂;(3)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相当于总厂或联合企业。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工人大会,它的管理机构是工人委员会。30人以下的单位不成立工人委员会,由工人大会直接行使职权,70人以上的单位则必须成立工人委员会,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均设有工人委员会。联合劳动组织自成立后获得迅速发展,至1976年9月,南斯拉夫共有1.6万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2900多个联合劳动组织和156个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而到1984年初,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已增至2.5万个,联合劳动组织则增至4536个,并组成425个联合劳动复合组织。
在农村,自从共盟领导不再坚持集体化政策后,农业合作社开始急剧减少,1958年为507个,占地21.6万公顷,1963年减至39个,到1966年仅剩7个,到70年代末,农业个体户共达260万个,占有85%的全国耕地。为在农村中保留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成分,南政府一方面将私人土地的占有额限制在45公顷内,而在平原地区则最多不超过10公顷;另一方面又开始倡导建立农工联合企业,其经营项目包括农作物、牲畜、食品加工和粮食生产,甚至还开展零售业务。南政府还不断鼓励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通过价格监督和税收政策等抑制个体农户的暴富,防止农村中的两极分化。
这样,我们所看到的南斯拉夫在自治社会主义旗帜的指引下显得异常生气勃勃,丰富多彩,它和周边一些照搬“斯大林模式”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比起来,的确要高出一筹。
三、自治社会主义的成败
自治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南斯拉夫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取得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它的工业生产增长尤为迅速,在20世纪50年代一度被列入世界工业发展最快的国家的行列。工业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中也显现出来,1950年时在出口中非加工产品占43%、加工产品占50%,而高级加工产品仅占7%,但到1974年时已相应变为8%、37%和55%,反映出南斯拉夫工业在此期间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到1977年,每千人拥有汽车数量为91辆、电视机为175台、洗衣机为135台,在东欧居于领先地位。
自治社会主义终究是个新生事物,它时刻面临着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的严峻挑战。卡德尔指出,为了免蹈苏联国家资本主义的悲剧,南斯拉夫必须贯彻三项“基本指导原则”:(1)实现名副其实的“工人阶级领导作用”,通过工人委员会使工人有机会控制经济,并让工人派代表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参与政治决策;(2)必须真正实行权力分散,反对少数人在中央实施政治垄断;(3)坚决推行社会主义民主。应该说,卡德尔指出了自治社会主义成败的关键,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作为一种指导方针完全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要做到以上三点,在现实生活中确非易事。即以工人委员会为例,根据南斯拉夫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来看,工人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力的确相当广泛。然而这些权力往往停留在字面上,大权依然掌握在国家及其任命的经理的手中。经理在生产和经营方面负全部责任,并按国家制定的计划行事。他握有工人的录用、解雇和调动的大权,甚至有权自行其是,不受任何自治机构的约束。此外,南斯拉夫一直实行一种非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国家依然控制着投入产出的数量和类别、收益的分配以及投资额。工人委员会按时选举,定期协商,但仍起不到真正管理的作用。管理委员会的权限虽较宽,但也不够,而且其选举还经常受经理控制,缺乏真正的代表性和自主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自可通过手中拥有的经济力量,调节所有的经济活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管理权一直掌握在国家机关的手中,尤其是政府上层人士的手中,工厂归工人并未能使工人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