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美国制定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从此, ”动物福利“、”实验动物福利“等字样开始流行,但时至今日,无论是”动物福利“还是”实验动物福利“都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有国际普遍认可的”满足动物需求的五项标准“。这五项标准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即保证充足清洁的饮用水和食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即提供适当的生活栖息场所;享有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即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痛苦,并得到充分适当的医疗待遇;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即避免各种使动物遭受精神创伤的状况;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即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动物天性不受外来条件的影响而压抑。
(三)动物实验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实验动物伦理问题不是动物自身的问题,它关系到伦理、道德、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等很多人性问题,善待动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无论是间接义务论还是痛苦论都让我们明白,残酷对待动物只能让我们变得更加残忍。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人类已经认识到,应该把动物作为一个主体,平等地考虑它们的感受和利益,人道地对待它们;不虐待动物和为它们提供福利既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类伦理或道德的诉求。
1.实验动物保护原则
1975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出版了《动物解放》一书,揭露了动物实验中虐待动物的行为。他指出:动物也能够感觉疼痛、冷热,有社会性,有情感系统,同样害怕死亡和渴望爱护。因此,实验动物应当有其独立生存的理由,并不应该被简单视为实验对象,成为人类的替难者,亲历各种病痛和危险。
他认为意识和感觉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基本条件,也是道德分界线的基本标准, ”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同样重要“。因此,他将人类使动物痛苦的行为称为暴行,将纳粹集中营里所谓的”医生“在他们认为是”下等人“的身上进行实验等同于今天在美、英等国的实验室里对非人类动物所做的实验。
为了解决生命伦理学与动物实验的冲突,动物实验替代方法被提出。1959年,英国的动物学家W.M.S.Russell和微生物学家R.L.Burch出版了《人道主义实验技术原理》一书,在书中他们最早系统地提出了以实验动物的减少、替代与优化原则作为目标的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理论,即”3R“理论。
因此,我们在利用实验动物时应将实验动物的形象从”实验材料“转变为”生命“,开展动物实验时在生命价值和科学价值之间进行理性的取舍,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不做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不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动物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2.实验动物福利原则
1986年欧盟制定《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保护欧洲公约》,其导言中指出:承认人类有尊敬所有动物的道德义务和有把动物的感受痛苦能力和记忆能力纳入考虑的道德义务。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提出《科学实验动物保护法》,对86版公约作了更细致的强调。2006年9月13日,我国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首次倡导关注实验动物福利状况。
实验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善待实验动物,不随意使动物痛苦,尽量减少刺激强度和缩短实验时间;实验过程中应给予动物镇静、麻醉剂以减轻和消除动物的痛苦,发现不能缓解时,要迅速采用人道主义可接受的“安乐死”;对于可能引起动物痛苦和危害的实验操作,应小心进行,不得粗暴;凡需对动物进行禁食和禁水实验的研究,只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不得危害动物的健康;对清醒的动物应进行一定的安抚,以减轻它们的恐惧和不良反应;实验外科手术中应积极落实实验动物的急救措施,对术后需淘汰的动物实施安乐死。
实验动物是人类的”替难者“,是现代生物医药研究和质量检验工作”活的天平“与”活的试剂“,是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条件,完全反对或禁止用动物做实验是不科学的。但动物也有生命,是人类的朋友,它们在为人类的福利和健康作出牺牲。所以,从人道主义出发,我们应该关心和爱护这些生灵。善待和科学利用实验动物有利于提高动物实验的质量,更能促进动物实验科学的发展。
2004年9月25日,我国最大的实验动物”慰灵碑“落成于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该碑用神农架花岗岩制成,重16吨,正面刻有”献给为人类健康而献身的实验动物“金色大字,反面刻着”特别是为了SARS研究献身的38只恒河猴“等字样,此碑的设立,彰显人类对自然、对地球上所有的生命怀有敬重之心,体现了我国科学工作者对实验动物的尊重和敬仰。
三、人体试验的伦理问题
(一)人体试验的概念及类型
人体试验是直接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生物医学研究过程,它在医学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人体试验进行多种分类:
根据是否以临床为直接目的,人体试验可分为临床性试验和非临床性试验两大类。前者直接与治疗疾病有关,后者多为医学基础理论研究。
按受试者是否自愿可分为:自愿试验和非自愿试验。自愿试验是受试者在一定社会和经济目的支配下自愿参加的试验。自体试验是自愿试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医学科研人员在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驱使下,在自己身上所做的试验。非自愿试验又包括强迫试验和欺骗试验。强迫试验是非人道的试验,通常是在武力或政治的压力下,违背受试者本人意愿而进行的试验。
按照试验手段的不同,人体试验可分为:科学的人体试验和非科学的人体试验。科学的人体试验是指有明确的试验目标,充分的动物实验依据,并且试验程序设计科学、精心,充分估计到潜在的危险并做好了相应的预防措施。非科学的人体试验则相反,是草率、不负责任的试验,是应该被坚决禁止的行为。
(二)人体试验的意义
人体试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医学史表明,中西方医学都发端于人体试验。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起始阶段,人们就是通过亲身的尝试、体验来研究各种针药的治病效果的。中国古书上说:”神农氏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遭七十毒。“(《淮南子·修务训》)”神农氏尝百草,始有医药。“(《史记·补三皇本纪》)还有”伏羲氏……乃尝百味草而制九剂,以拯夭枉“ (《帝王世纪》)等记述。在西方也有医神阿斯克雷皮斯在荒山野村考察动植物性质的传说。这些神话传说都反映了人类早期的医学活动是离不开人体试验的。
近代医学的发展,无一不是建立在人体试验成果基础上的,如哈维血循环的发现、詹纳牛痘疫苗的发明等。可以说没有人体解剖学、试验生理学等一系列突破性的试验医学成就,生物医学的兴起和繁荣是不可想象的。
现代医学的发展,无论是基础医学研究,还是临床医学研究,同样依赖于人体试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人体试验,就不会有医学的进步。
人体试验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是因为:第一,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广应用到人身上。任何一项新成就,包括新技术和新药物,不论通过体外试验和动物实验创立了多少假说,也不管在动物身上重复了多少次实验,在应用到临床以前,都必须经过人体试验。这是由于人和动物毕竟有差异,人既有生物性,又有社会性;既有生理活动,又有心理活动;而且人体的生命现象和疾病现象是最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个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第二,有些疾病是人所特有的,不能用动物来复制疾病模型,对这类疾病的研究,只能做人体试验。
(三)人体试验的道德价值
人体试验道德是医学科研中一个特殊的道德问题。关于人体试验的道德价值,可以从人体试验的目的、性质、手段、途径及代价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从人体试验的目的性判断,人体试验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试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行为过程。出于医学目的,以提高疾病诊断率、改进治疗方法措施、维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的人体试验,是符合道德的和有价值的;而出于政治、经济、军事目的等一切非医学目的的人体试验,都是不道德的和没有价值的。
从人体试验的性质和手段判断,具有明确的医学目的,符合科学原理,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有精心设计的试验程序,有可信的预期效果并对潜在危险有充分估计和预防措施的人体试验是科学的人体试验,具有肯定的道德价值。否则,就是不科学的、不道德的、没有价值的人体试验。
从人体试验的途径判断,利用战争、饥荒、瘟疫等灾害对人体造成的损害进行观测研究的人体试验,具有肯定的道德价值;医学工作者自己或受试者在对试验目的、过程、手段及后果有充分了解,基本上自愿参加的人体试验,也具有肯定的道德价值。
而利用欺骗或强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参加的人体试验,则不论其后果如何都是不道德的和没有价值的。
从人体试验的代价判断,得大于失的人体试验具有肯定的道德价值,得小于失或得失不明的人体试验则不具有道德价值,应当加以禁止。
(四)人体试验的道德要求
人体试验古已有之,但从医学道德的角度对之进行系统研究并规范要求还是现代的事情。特别是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分子不顾及人的生命安全,随意拿人做试验,借用科学实验和优生之名,用人体实验杀死了600万犹太人、战俘及其他无辜者,这些人被纳粹统称为”没有价值的生命“。同时期在亚洲也有大量的无辜者在二战这样的特殊战争背景下,通过人体试验遭受到残杀和身心的严重摧残。
1946年,纽伦堡法庭审判了23名医学方面的战争罪犯,谴责法西斯分子把人当做试验品的屠杀无辜的罪行,并对人体试验制定了基本的国际准则—— 《纽伦堡法典》,其主要内容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试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结果,用其他研究方法或手段是无法达到的,在性质上不是轻率和不必要的;人体试验应该立足于动物实验取得结果,经过研究,参加试验的结果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人体试验必须力求避免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残废的试验一律不得进行,试验的医生自己也成为受试者的试验不在此限;试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所解决问题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疾和死亡的可能性;试验只能由科学上合格的人进行;当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已经达到不可能继续进行的肉体与精神状态时,完全有停止试验的自由;在试验过程中,如果主持试验的科学工作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试验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要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试验。
《纽伦堡法典》问世后,世界许多国家都先后颁布了有关人体试验的原则和方法,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会在芬兰的赫尔辛基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并于第29届、35届、41届、48届、52届、53届和58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予以修订。它肯定了人体试验在医学研究中的必然性和地位,具体规定了人体试验的道德原则和限制条件,成为今天世界各国进行医学人体试验研究的规范性指南。
这两个重要文献从目的、要求、方法、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体试验以全方位的规范和要求,是我们今天从事医学人体试验的道德依据。根据《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可以把人体试验的道德要求概括为:
1.有利于医学和社会发展原则
人体试验的目的是为了研究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理,改进诊断、治疗和预防技术,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提高人类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