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乐死的分类
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伦理分类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1)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病人、家属和医生在穷尽医疗方法也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使病人安然舒适地死去。根据病人的意愿和执行者的不同,人们又把主动安乐死划分为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和非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三种。
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即当病人得知自己所患的疾病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治愈,病情又进一步恶变,死亡的来临已是无法避免的事实,为了缩短死亡过程和减少死亡过程中的痛苦,病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并由自己选择采取加速死亡的方式而结束自身无法忍受的痛苦的生命。
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这是一种病人在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医学又对其痛苦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由病人自己提出借助某些无痛苦的医学手段和措施主动结束其痛苦的生命或加速死亡的过程的要求,而由他人(如医务人员、家属等)执行。
非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病人没有许诺,完全是由家属或医务人员执行的主动安乐死。采取这种主动安乐死,常常以病人的生命不再有意义为前提,或以认定病人若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或是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有判断能力,他一定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为前提。
(2)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不治之症的病人,包括脑死亡者,虽没有向医生主动提出自愿死亡的要求,但医生仍可以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行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上早已实施。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让这些病人在自然、舒适、尊严中离开人世。从病人的角度区分,依据病人是否有安乐死的意愿,被动安乐死又分为自愿被动安乐死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两种。
自愿被动安乐死。即垂死病人有安乐死的意愿,并正式向家属和医务人员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加速其死亡过程,经医务人员的认可,然后停止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即在垂死病人始终未表示要求以安乐死的方式加速其死亡过程,实际上也无法表示意愿的情况下,停止一切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亡。非自愿安乐死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包括婴儿、脑死亡者、植物人、严重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实行安乐死,因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与否。
无论是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一旦确定了安乐死的两个前提:一是疾病不可挽救、不可逆转、处于濒临死亡阶段;二是肉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那么两者在伦理学上没有质的区别。
对增加痛苦、延长死亡的措施,停用与不用是一样的,让病人自行死亡与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在意向和后果上并无差别。也就是说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在表述上不同,但本质却是相同的。
关于自愿和非自愿安乐死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楚的病人,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区别是有重要的道德意义的。必须得到他们自由表示的愿望或知情同意,如果病人没有表示安乐死的愿望和他的知情同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道德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二是如果生命对于病人除了痛苦已无意义,而本人又没有行为能力,由别人代表他作出安乐死的决断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
(三)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安乐死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生命伦理学命题,对这一命题的理性分析涉及到医学、法律、伦理、哲学、社会、心理等各个方面,这就使在安乐死问题上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各有其充分的理由。安乐死命题的矛盾性表现为:
一是安乐死反映了医学的进步与无奈。医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另一个事实是,医学在许多疾病面前仍然是那么疲软、苍白和无可奈何。从根本上说,医学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是无限的,人类没有”不治之症“,但就一定的历史时期来说,医学又是有限的,人类还存在着”不治之症“。
二是安乐死反映了人类理智与情感的冲突。人类的理智要求安乐死合法化,而人们的情感反应则较复杂,特别是当自己的亲人面临安乐死时,谁能够做到很顺利地接受呢?
三是安乐死反映了积极的人生观和消极的人生观的对抗。积极的人生观要求人类与疾病进行坚决的斗争,与死亡进行顽强的抗争;消极的人生观则认为死亡的到来是必然的,与其忍受痛苦而生,不如免除痛苦而死。
四是安乐死反映了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的差异。人的生命的神圣应与生命的质量和生命的价值相互结合,人类追求的是高质量的、高价值的生命而非单纯的生命神圣。
五是安乐死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法律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实施的问题常感到非常棘手,因而也使安乐死的立法变得非常艰难,而从道德的角度,从人们思想观念更新的角度,对安乐死则较容易接受。
尽管如此,总体而言安乐死还体现了人类理性的进步。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活着,然而人的生存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对死亡选择的权利,死亡是生命过程的最后阶段,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人也应该享有选择的权利,即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安乐死能够为人们接受与支持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伦理辩护:
安乐死反映了病人及家属的根本利益。对病人而言,实施安乐死应该是一种身心解脱,免除了他们被疾病折磨的巨大痛苦,这也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表现;对家属而言他们也不愿意看到亲人遭受病痛的折磨,另外,不做一些毫无意义的医疗救治也节省了医疗费用,缓解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也是为生者考虑的、合理的。
安乐死符合生命价值原则。新的生命伦理观念要求把生命神圣论、质量论与价值论统一起来,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要突显个体生命的价值。当病人处于永久性的不可逆昏迷时,就是说仅仅有生物学的生命而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无论从生命的内在价值,还是从生命的外在价值来看,他的生命已失去社会存在的意义,生命处于一种低价值或零价值甚至是负价值的状态之中。在医学上,不惜一切代价去维持这种无价值的或价值趋向于零的生命,实际上是在拖延其死亡时间而已。对他们实施安乐死是符合生命价值原则的。
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国家,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并合理实施的现实问题。有关资料表明,平均一个人的一半的医疗费用花在死亡前的一年,而这一年的医疗费用的一半又是花在临终前的一周的治疗和生命维持上。这就是说,花费大量医疗卫生资源仅仅是为了延长几十天或几天的生命。如果将一些不治之症患者临终前的医疗费用、卫生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无疑既符合卫生资源的合理、公正分配原则,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安乐死继承并发展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死亡文化,并使之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如中华民族对于死亡历来就有”善终“、”寿终正寝“等良好追求,但所追求的这种理性死亡状态还主要是心理、伦理上和社会评价上的,如何在个体死亡中具体操作,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安乐死是达到这一良好死亡状态的有效举措,因而是一种新的死亡文化。
安乐死是目前世界性的一个热门话题,提倡者和反对者的争论在多层次和多角度展开。除了道德和法律因素外,还有人们的理性和情感的冲突等等,比如说,我们理性上认可安乐死,可是当自己的亲人面临这种状况时我们如何抉择? 但是,人类死亡的现实、人们观念的更新、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操作体制的完善等都使人们越来越接纳安乐死。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写给左尔格的信中说,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拖几年……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眼前摆着许多未完成的工作,受着想要完成它们却又不能达到的唐达鲁士式的痛苦,这样活着比安然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这对我们用唯物主义态度对待安乐死很有启示。
三、死亡教育
死亡是每一个人所必须面对的人生课题,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多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死亡。在我们的社会教育中,也没有或很少有关于死亡教育的内容,以至于人们当自己或面对别人的死亡时心生恐惧或无所适从,这与死亡教育的缺失有着密切关系,为此要加强死亡教育,使人们客观、科学、正确地认识死亡、面对死亡,确立起合理的死亡价值观。
(一)死亡教育的意义
1903年,俄国科学家艾列梅奇尼可夫在《人类的本质》一书中最早提出”死亡学“的概念,认为研究死亡学可以减少人类承受痛苦的过程,改善人类生活的本质。1912年,美国医学家、教授罗威·柏克在医学协会的期刊中撰文,认为”死亡学“主要研究”死亡的本质及原因“。现在公认的定义是:死亡学涉及到人自出生到死亡所面临的各种和死亡或濒死有关的问题、态度与情绪方面的处理等等,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学问,包括法学、医学、哲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教育学等相关领域。以死亡学理论为指导,帮助人们了解死亡、了解生命的教育就是死亡教育。
死亡是人世间唯一确定的事情,只是不晓得它何时到来与如何实施而已。虽然死亡是个体生命无可逃避的最终归宿,人类也无时无刻不在经历着死亡,但是由于死亡是生命的结束,一切关于生命的内容都会随着死亡的来临而不存在,这就造成人们一种普遍存在的意识——乐生而恶死。这种意识制约了人们对死亡的科学合理的认识,以至于人们对人生的许多领域都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许多相关成果,唯独对于死亡,人们关注得少、研究得少,至今许多人”谈死色变“。
可见我们需要从科学研究上重视死亡问题,像对待人生的其他问题一样对待死亡,把死亡看做是人生的内容去进行研究,形成关于死亡的科学认知体系。从教育上,把死亡纳入到社会教育体系之中,使人们像接受人生的教育一样接受关于死亡的教育,死亡教育是社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在对死亡的观念认知层面,死亡教育有助于人们从科学的角度认识死亡,消除对死亡的种种误解,以正视死亡。死亡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它就像一个黑厢,人们无法进入它的内部,人们也无法经验它,至今人们对于死亡的认识仍然非常少,越是这样,它在人们面前就越神秘,这也是人们在死亡面前深感恐惧与迷信的根源。虽然如上述,死亡不可重复,不可体验,但是人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研究动物的死亡或者研究死去的人)去研究死亡、认识死亡。事实上,与大千世界万千生命的死亡一样,人的死亡也是生命的必然归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其次,在对死亡的实践操作层面,死亡教育有助于人们面对生命的临终阶段采取合理的医疗护理措施。当生命处于临终阶段时,不仅仅是临终者,包括家属以及医护人员在内都能够在对死亡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坦然面对这一现实,不做无意义的伤害临终者尊严的医疗救治,这不仅减轻了临终者的身心痛苦,提高其生命末端的生活质量,也会为社会节约医药卫生资源,这符合社会的”公益论“道德原则,有助于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等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