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养了两只大狗用来守夜用,这狗一般不咬人,还算听话。某中学组织高中一年级学生到化工厂参观学习。这天参观的学生看见大狗兴奋不已,又吼又叫,胆大的甚至还试图靠近抚摸,带队教师急忙前来制止。学生小齐平时就不太安分,这时更是活跃,突然离开队伍去逗那只最大的黑狗。面对如此多的嘈杂的人群,狗已是狂暴不安了,而小齐的挑逗更是激怒了大黑狗,只见它一阵暴跳,绳子就断了,狗直扑向小齐,小齐拔腿就跑,但左腿已连皮带肉被狗撕掉一块。工厂急忙派车,老师把小齐送去医院治疗。
小齐的生命是保住了,但是要住院观察三个月看是不是有狂犬病的倾向。这次住院费用,总共是2万元。因此小齐的父母去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说:“狗咬人致伤,此损失应由化工厂赔偿。”学生家长又找到化工厂,化工厂称:“是学校组织学生来参观,狗才会咬伤学生的。否则我们门卫饲养的狗也不会咬伤学生,这笔费用我们不能承担。”那么,这笔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出,这是一起由多方责任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对于学生小齐的受害,化工厂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负次要责任。受害者本人对自己的受损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生活在我们身边的动物,在一定的条件下,都会对我们产生威胁,何况是一条素不相识的大狗。所以广大的未成年朋友,不要因为一时的欢愉而去引逗狗等动物,以免使自己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