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16岁,是某偏远山村的贫困学生。去年,小东因与同学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手机,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少年法庭根据小东的家庭情况、本人表现等,会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家长一起制定帮教措施,配合小东所在中学将小东接回,并给予减免部分学费。法官、学校、家庭、社会的热心帮助使小东痛改前非,发愤学习。
今年,小东参加了中考,并取得了超出所填报第一志愿某市重点高中20分的优异成绩。但是,该学校却以小东是缓刑犯为由拒绝录取。小东升学的前途因为曾经犯过的错误而受到了阻碍,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小东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那么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应该给小东补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