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招纳税筹划从投资开始纳税筹划是一门学问,纳税筹划应该花大精力对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是放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一个企业成败的前提直接取决于公司的投资,那么财务主管的纳税筹划就要从投资开始做起。对投资的避税包括投资方式选择避税法、投资产业避税法。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直接投资者通常面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目的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公司(企业)债券投资等。而各具体投资方式下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股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下面以京友泵业公司的例子说明。
石家庄京友泵业公司在1998年初石景山和平机电公司创业时以18000元成本购入了石景山和平机电公司全部股票90000元的20%。石景山和平机电公司在1998~2001年各年的年收益(亏损)及分派股利的资料如下表所示:
石景山和平机电公司1998~2001年损益及股利分派情况表单位:元根据以上数据,石家庄京友泵业公司现以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作如下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避税筹划例解单位:元尽管在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受到了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从企业合理避税的角度出发,采用成本法对企业有利,因为对方企业发生净损益时与投资企业无关。为了合理避税,分散投资风险,财务主管在作投资决策时,投资比例尽量不要占受资者资本总额的20%,而宁可多向几个行业多个企业投资比较佳。
第67招横向联合避税法企业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横向联合避税法是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除了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之外,其他组织均可以经济组织为单位试行增值税,其方法由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并征收所得税,这给避税带来方便。当然,瓜分和转移利润是否合法或能否让税务机关认为是合法是避税的关键,若是非法转移就成为逃税。
这种做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
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这里有关键性的三个问题:一是挂靠本身有名实之分;二是即使挂靠合法,也能享受优惠,但仍不能获取足够补偿,即避税成本高低问题,成本高就不能挂靠;三是挂靠交通、能源也有名实之分和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因此,此项避税在实践中回旋余地不大,其根本原因是利润不大和资金壁垒太大。
深圳万达声电子器材公司,组织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通信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生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生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生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作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缴纳增值税的税负。邮电局下属生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大地公司与黄河公司、锡林公司实行强强联合,组成新的经济联合体,在组建联合体之前,有关资料如下:
黄河公司生产A型电子件,进价100元,售价21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20元,制造费用30元,其他管理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10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1天。
锡林公司生产B型电子件,进价100元,售价18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10元,制造费用20元,其他管理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9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0天。
大地公司生产W型电子件,每台销售800元(其中原材料390元,直接人工25元,制造费用30元,其他管理费用等45元),进A型电子件,进价210元,进B型电子件,进价180元,生产周期18天,库存时间2天,实际销售周期20天。
根据协议,黄河、锡林公司为大地公司提供零部件,黄河公司和锡林公司进原材料款可由各自负担,不足或不够时由大地公司支付,平时所需日常管理费用由大地公司暂借,年终和年末进行两次利润分配,实行“先分后税”办法,平时A型电子件和B型电子件按移库移交办理。
根据这份协议,从税收情况分析,国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未少交,只是交纳的时间有些推迟,从而形成了大量税金滞留企业周转,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实现了避税之目的。
关联公司之间的互相拆借资金可以为避税行为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这主要是关联公司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公司利润,抵消纳税金额。
可见,关联公司间相互拆借资金方法比较好。它不仅使企业税后利润的相对额增加,也使公司税后利润的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公司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相对值减少,也使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绝对值减少。避税是十分成功的,且企业利润也得到最大的满足。
财务主管在使用横向联合避税法时,应该注意逃税和避税的区别,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68招规避筹划法在规避筹划法中,筹划客体便是税收,筹划依据便是众多的临界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或低于或高于)时,所适用的税率减少或优惠增多,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便是规避筹划法的工作原理。
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着大量临界避税法。由于同时存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也有同一种流转销售交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也有一个避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合营、联营、信托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避税筹划问题。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例如,独资、合伙企业由于所有者对其负无限责任,一般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交个人所得税。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加拿大投资,假设该项目预计年盈利30万美元,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3.7%,那么是成立公司,还是组织合伙、独资企业呢?若选择后者,则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1-43.7%)=16.89(万美元)。若选择前者,则被课征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1-38%)=18.6(万美元)。如果公司将净利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净利为18.6×(1-43.7%)=10.47(万美元)。前者比后者显然少得利润6.42万美元。纳税人当然选择低税点,不组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