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婚姻基础不好是离婚的又一重要原因。所谓婚姻基础不好是指婚姻并非双方自愿和自由恋爱的结果,而是迫于家庭、社会压力勉强凑合或者是权衡利弊得失草率成婚,甚至是为了结婚而结婚。在中国当前的离婚人群中,因为这个原因的占有相当比率。这是由于一方面封建的包办、买办婚姻造成了当事人的不幸;另一方面,社会规范的强制作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到了年龄还没有结婚违反了一般行为规范,不仅会被大家所不齿,而且会在实际利益上受到损害,于是被迫成就一段婚姻。这样的婚姻,基础十分脆弱,在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下,很容易土崩瓦解,造成离婚。第三,性格不合也会导致离婚。此类离婚者的双方都认为对方是好人,但并不适合自己,因为性格合不来。
第四,婚姻中的期望与现实的心理落差过大导致离婚。表现为:(1)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生活期望过高,相互间总是低估了对方的缺陷而夸大优点,甚至把缺点也看成是优点。他们期望婚姻会美满、幸福,甚至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完美婚姻”。然而现实是残酷的,生活中总会有不愉快和冲突。于是双方都失望了,都认为对方不是自己理想中的配偶,互相赌气,同时感受到婚姻关系的压抑,夫妻间冲突增多而又没有正确的处理,就想到了分手。
(2)夫妻双方家庭角色期望不同,社会和家庭对男性角色要求是事业的成功,但这样往往难以兼顾家庭和妻子,而妻子对丈夫的期望则是一如恋爱中的浪漫体贴,由此造成的角色期望冲突导致家庭矛盾的出现,程度加深后就会出现不好的结果。
第五,性生活不和谐是导致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夫妻之间的性和谐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衡量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长期以来,人们羞于谈性,社会道德亦认为性是肮脏的,只是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们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绝不可以主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因性事问题而提出离婚更是不可能的。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规范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耻辱。随着社会的进步,性科学知识的传播,人们在获得更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的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①当婚姻中的性生活无法满足个人的需要时,就会提出离婚。
四、离婚的后果虽然离婚并不都是坏事,甚至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解脱,但它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离婚对成年人的影响
邓拉洛克(LFTchong)等人的研究将离婚者与结婚者加以比较,发现前者在生活满意度、性满意度及自我评价诸方面都不如后者,前者比起后者看心理医生的频率也更高。①叶文振、林擎国:《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人口与经济》
1998年第3期,第22~28页。
参见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第177页,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离婚造成的两个最主要的损失是在经济和情感-生理方面。①研究证明,男人在离婚后经济状况得到了改善,而妇女通常要出现连续几年的收入大幅度下降。虽然她们可能最终回复到离婚前的水平,但无法达到那些仍然有一个稳定婚姻家庭的妇女的水平。许多离婚妇女只有通过再婚才能得到经济上的恢复。这种经济差别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是无过错离婚法造成的。因为该法律假设丈夫和妻子之间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但却忽视了在收入方面的性别不平等。再加上妇女通常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使其在经济上更加困难。
离婚同时对心理和生理的健康带来长期和短期的后果。尤其是新近离婚者、多次离婚者特别容易因离婚而变得消沉失落。离婚者比已婚者、独身者和丧偶者有更高的自杀率,酗酒的人更多。一般来说,离婚对男女双方的心理都会造成伤害,并会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但由于受传统婚姻道德观念的影响,女性心理受到的打击远比男性严重。一些妇女陷入婚姻失败的阴影中不能自拔,没有勇气面对第二次婚姻。一些妇女在第一次婚姻中受到伤害后会仇视所有异性,导致人格不健全。还有一些迫不得已离婚的妇女会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走上犯罪道路。
除此之外,离婚还造成了当事人双方的孤立,尤其是对女性而言。离婚者对于自己的已婚朋友,成了一个不受欢迎的人,因为他(她)成为一种威胁,一个潜在的家庭破坏者。多数离婚者最痛苦的感受是发现,不仅他们的朋友对他们缺乏同情,而且在他们最需要关怀,同时也是最脆弱的时候被遗弃、被回拒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文化氛围对离婚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理解与宽容,但是人们多少还是保留着对离婚者的偏见与歧视,甚至包括当事人的亲属。
①[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86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87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而这对离婚女性尤为不利。当不再受到夫妻曾从属的社会性和娱乐性群体的欢迎时,进一步的社会破坏就会发生。
(二)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对离婚后果的研究集中于离婚对儿童的影响。结构功能理论强调对行动系统的关注,从这一理论视角出发,家庭作为一个结构,每个成员有其独特的功能,因此失去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就等于是失去了一方的功能。这种功能包括经济提供、家庭照顾、角色模仿等,因此双亲家庭在功能提供方面比单亲家庭更全面,对孩子的成长有更多正面影响。而单亲家庭则对孩子的社会化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父母离婚后孩子与非监护人的联系减少,在时间、精力、能力、资源等方面由父母中的一方提供比双方提供少,离婚使父母对孩子的支持下降,削弱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督,从而导致孩子产生问题的可能性上升,由此观之,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离婚削弱了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社会控制和规范,使孩子缺乏监督和控制,从而在各方面受到伤害。
经济剥夺论主要关注离婚所导致的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源变化对孩子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离婚割断了父母之间对收入的转移和分享,减少了家庭的经济规模和来源,减少了非监护人对孩子的经济投入,并削弱了父母之间分工合作的可能。随着父母分离有可能使监护人和非监护人都额外地增加家务和非家务方面的责任和负担,亲生父母间的不合作会使孩子付出额外的代价。经济剥夺论强调离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压力,而这是孩子面对父母离婚时所遭遇到的基本状况,也是可能导致孩子问题的基本原因所在。在西方,绝大多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以母亲为监护人,而单母家庭的经济压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①经济水平的下降增加了孩子一系列问题产生的可能性,经济压力可能给孩子的营养和健康带来负面影响,①[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著:《当代社会问题》,第286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贫穷的单母无法为孩子提供各种有利于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机会,有限的经济资源迫使单母住在学校较差、服务较差而犯罪率较高的社区里,环境差使孩子容易犯罪。①以达伦多夫和科塞为代表的冲突理论强调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该理论视角认为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父母关系(包括父母冲突)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上。父母冲突对孩子的影响方式是多方面的,例如,面对父母冲突,孩子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如害怕、愤怒、沮丧等,孩子会卷入到父母冲突中去从而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的变化以及家庭整合度的下降,父母的行为还会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影响,孩子还可能会认为自己是导致父母冲突的根源,因为父母在冲突时很多时候会涉及孩子的事情。
以米德(GHMead)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研究父母离婚影响孩子的问题时,主要强调父亲或母亲对离婚适应与孩子成长之间构成的互动关系,即父母不仅赋予自己的选择(离婚)以意义,而且也要清楚孩子对这一行为给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亲子间的真正交流。该理论视角认为父亲或母亲的适应状况直接影响到孩子的适应和成长,并将注意力集中在监护人的适应上。因为尽管孩子会受到非监护人的影响,但毕竟生活在监护人的环境里,因此监护人对其影响更大一些。该理论认为离婚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与监护人离婚后的心理适应相关。应该讲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显现出来的,如父母离婚时孩子的年龄、父母冲突的程度、非监护人一方在离婚后与孩子关系的性质和密切程度以及重组家庭的情况等都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相对于在完整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在父母离婚的家①[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88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韩晓燕、魏雁滨《父母离婚影响孩子的四大理论视角---西方文献分析》,《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207~214页。
庭里的孩子可能受到的教育更少,更早进入社会,并从事低收入的工作。不同家庭环境下将培养出不同性格的人,在因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里长大的孩子易形成抑制型性格,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甚至很多“少年犯”就有离异的家庭背景。当然,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有学者认为,父母离异的孩子通常要比那些生活在完整但父母经常争吵的家庭里的孩子更加快乐,而且适应能力更强。①不过,总的来讲,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终生的,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整个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建立有效的机制保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成长,使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进入社会、自力更生。
五、离婚的趋势展望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女性地位不断上升,其就业率也在增长,这些都引起了婚姻基础的演化,继而引起婚姻价值发生变化。那么这些会给离婚现象带来什么样的趋势呢?
从各国有关离婚的法律来看,都经历了从禁止离婚、限制离婚到离婚自由三个阶段。这就表明:即使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也不能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离婚问题同样也必然经历从无到有,从较少离婚现象到普遍存在到逐渐减少的趋势。当代发达的工业国家的离婚现象就印证了这一点。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离婚是不道德的,如今这种观念应该加以改变。从婚姻的实质来讲,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不受社会、宗教和家族的压迫,也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婚姻的缔结与保持应以感情为基础,勉强维持已经死亡的婚姻,从伦理学上看是不道德的,从法律上讲是违背婚姻自由的,从生理学上看是对人性的压抑和扭曲。从这个意义上①[美]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当代社会问题》,第288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讲,离婚自由不仅不会瓦解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能使婚姻家庭制度因离婚自由的实现得以巩固和发展。站在历史的角度上,离婚这一现象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会长期存在,并且可能有上升的趋势,但最终会降低到一定的程度。那时离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与现在相比将有根本的不同,因为到那时,离婚只是一种必要的结束一段婚姻的手段,而不成为“社会问题”而存在。
学习讨论题:
1据统计,目前女性独身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你是怎么看待这种现象的?
2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包二奶”现象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对这种说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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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著:《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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