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儒家公共哲学及“公德”、“正义”问题关于个体隐私与亲亲等合理之私领域的保护,最明显的即是孔子有关“亲亲互隐”的提倡与孟子的维护、发展。然而此一点颇为人所诟病。实际上,我们平情体察,孔孟有很多高于一般人的智慧,其涵盖的深意及对中国历史文化、政治法律制度、民间社会的正面的深入的影响,不是肤浅地运用简单的形式逻辑与抽象的知性,加上强词夺理所能驳倒的。
荀子的礼学也有丰富的公共哲学资源。关于公正、正义,荀子有很多讨论。他提出过“公正无私”、“志爱公利”的命题(《荀子·赋》)。荀子认为,禹之所以为禹,在于他有“仁义法正”,老百姓也可以成为禹:“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荀子·性恶》)在为官者执法与执政的问题上,荀子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僻也。”(《荀子·王制》)“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荀子·正论》)“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是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荀子·荣辱》)“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书》
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此言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荀子·修身》)
儒家一贯强调私恩与公义的差别,区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大小戴《礼记》和郭店楚简都有“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郭店简中“断”为“斩”)的论说,在实践上更是如此。门内以恩服为重,门外以义服为重,私恩与公义是有明确界限的。郑玄注文中有“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怎么能说儒家只讲亲情,不讲正义、公正、公德?怎么能把今天贪污腐败的根子找到儒家价值上?有关“亲亲互隐”与公私权界的问题,我们专设了下一讲。
后世儒家不断纠正法家,解构法家。商韩之法的“公”,指国家权力、帝王权力,这与孔孟之公共事务的正义指向有原则的不同。法家有功利化、工具性的趋向,为富国强兵的霸王之政治目标,牺牲人的丰富的价值乃至戕害人性与人情。商韩之法以刑赏二柄驾驭、驱使百姓,而且意在泯灭百姓私人利益,化私为公(其公即是霸主的“国家利益”)。刘宝才、王长坤认为:“儒家承认在道德原则指导下追求私利的合理性,并要求统治者制民之产、节用而爱人、与民同乐,表现了可贵的民本主义的思想。法家主张立公废私,任公不任私。为了维护公利、公义,个人应该牺牲一切。法家的这种公私观,从历史上看,对于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国家利益,削弱和限制大臣贵戚们的利益,对于当时正在进行的统一中国的伟大事业,具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公私观仅仅与法治思想联系在一起,认为公与私绝对对立……一面夸大人的自私心,一面主张绝对去私立公,在两者的尖锐对立中走向绝对君主专制主义……历史实践证明,在公私观问题上儒家的理论高于法家。”
有关孔子对最卑贱的小民的关怀,要求官府首要职责在保障其辖区人民的温饱,以及庶富教的方略,罗思文(HenryRosemont)认为,乃是具有通向作为民主理想的公共自治同样要求的特质。他还重视儒家君子品格的社会性。
罗思文肯定孟子有关杀死那些不关心民生的暴君的合法性,并将这些不顾民生之辈置于道德等级的最下层。罗思文认为,孟子,尤其荀子的《王制》有关以职业训练、公共福利和健康保险等社会事业来帮助人民,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物资和服务以接济人民,对病人、穷人、文盲、孤寡及社会福利的关怀,在与他们同时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是找不到的,也与马基雅维里大相径庭。他说:
“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律法书》,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们都找不到有关政府如何有义务救济老弱病残及贫民的言论。这一点非常重要。”
有人指责中国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儒学,没有人的权利的看法,只有义务的看法,这是不准确的。权利与自由等都是历史的范畴,只能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重视人的生命,维护其财产,珍视其名誉,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儒家非常强调这些基本权利。不唯宁是,孔子与孟子的公私观内蕴着深厚的公共性与公正性的思想资源。孔孟一方面以天、天道与天德为背景,其仁、义的价值与仁政学说中,充满了对民众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与私利的关怀,甚至把保护老百姓的生存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参与政治权和防止公权力滥用,作为真正的“公”,是良好政治的主要内容,在历史上制度化为土地、赋税制度、农商政策与类似今天社会保障的养老、赈灾、救济弱者制度,以及拔擢平民子弟的教育制度与文官制度及其他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以天、天道与天德为背景,孔孟深深体验到人性、人情的根本,护持亲情与家园,这些理念也逐步制度化为隐私权、容隐权与亲情权的保护。第三方面,孔孟强调从政者的敬业、忠诚、廉洁、信用品性等责任伦理,在君臣关系的处理上包含了区分职权、责任及相互制约的萌芽,尊重民意,强调察举以及官守与言责,不仅是公共责任意识,而且是分权制衡的初步。孔孟的人文价值理念长期浸润在中国民间社会,又不断转化为传统政治法律制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重要的精神资源与制度的参鉴。
属于常识性错误,至今还被不少论者奉为圭臬,成为思维定势的,还有黑格尔所谓孔子的主张只不过是俗世伦理、常识道德,罗素所谓中国伦理不注重公共义务,梁启超所谓中国传统伦理注重“私德”不注重“公德”等等。这些都需要认真地辨析。至于有的论者把“私德”说成“私欲”,则更是荒谬绝伦。儒家讲的“私”与“己”是不同的概念。
我在这里特别要说说所谓儒家文化不讲“公德”的问题。梁启超即为这种公德私德理论的始作俑者。“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首先弄清梁启超究竟是如何来界说公德与私德的?其理论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