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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道德本性:起源和目的(2)

不言而喻,人的社会活动,主要是关于财富的活动:一方面是关于物质财富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关于物质财富活动,也就是对于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种活动,谁都知道,叫做经济。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比较复杂。举例说,我王海明在这里讲课,你们在这里听课。或者拉胡琴,唱二人转,说小品,这些东西,都是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最终也能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这种创获精神财富的活动,至今还没有恰当的名字,姑且把它叫做“精神产业”或“文化产业”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活动都是创造财富的活动,都是与财富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反之,那些与财富没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亦即完全不创造财富的活动,如朋友来往、同学交往、血缘关系、同事交际、爱情婚姻、拐骗盗窃、打架杀人等等,不妨名之为“人际交往”活动。

这三种活动,都是社会活动,因而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互相配合、有一定秩序而不可互相冲突、乱成一团。这就需要对这些活动进行管理,没有管理,它们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于是便产生了管理活动。不过,管理活动有的创造财富,有的不创造财富。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如生产调度的工作和乐队指挥的工作,无疑仍然分别属于经济活动与文化产业:生产调度的工作属于经济活动范畴;乐队指挥的工作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不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也分为两类:政治和德治。孙中山先生早就说过,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这个定义是比较深刻的,但还不够精确。因为管理活动不都是政治。

像音乐指挥,其实也是一种管理。没有音乐指挥就不成调了,音乐会就没法演奏了。但是这种管理,显然不是政治,而是一种最高的音乐艺术。管理之为政治,它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创造财富;而音乐指挥是创造财富的,是创造精神财富的,音乐指挥那都是最好的音乐家啊!所以,政治这种东西,它的一个特点是,这个东西不太美,不太好,因为它不创造财富,这是它的一个特点。再一个特点,就是它和德治的区别:它是一种权力管理。权力就是仅为管理者所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强制力量,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它一方面表现为暴力强制,如判刑、收监、枪杀、体罚等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行政强制,如处分、降职、降薪等等。被管理者不拥有权力。在家庭里面,你说谁有权力?当然是家长。在社会里,只有当官的才有权力。在一个班里,班长是有权力的,而普通同学是没啥权力的。所以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它是这个组织的领导者所特有的。依靠权力的管理,是一种必须且应当服从的管理,我们把这种管理叫做政治。政治,简单地说,就是不创获财富的权力管理。

在权力管理之外,还有一种管理,叫做非权力管理,这是一种舆论管理。

谁干了坏事,大家就七嘴八舌:“你看这小子,它是一个小偷,品德败坏,不是个好东西”,如此等等。所谓千夫所指,无病而死。大家一说,他就不敢干坏事了。所以,舆论也是一种管理。这种管理是非权力的,因为它没有组织、没有机关,而是群众的言论所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因为它没有权力机关作后盾,你不服从也无法惩罚你。这样的一种管理,我们把它叫做“德治”。德治是一种软管理,它所凭借的力量是一种非权力力量,也就是使人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是使人自愿服从的力量,亦即所谓教育,如思想的灌输、熏陶、培养等;另一方面则是非权力强制,即舆论强制,如人们的议论、谴责、赞扬、批评等。

我想,政治和德治之分,说到底,基于它们所管理的对象性质之不同。政治的对象仅仅是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民族争端、阶级斗争、杀人放火、贪污盗窃等,这决定了政治不能不具有“应该且必须服从”的力量,决定了权力是政治的本性:政治是权力管理,它要求被管理者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反之,德治的对象是人们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既包括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又包括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扶老携幼还是欺幼凌老、有礼貌还是没礼貌等。这就决定了德治仅仅具有“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力量,决定了教育是德治的本性:德治是非权力管理,它要求被管理者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这样,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便既是政治对象,需要政治对其进行权力管理;同时还是德治对象,还需要德治对其进行非权力管理。反之,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则仅仅是德治对象,仅仅需要德治对其进行非权力管理。

然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使经济、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不致乱成一团而有一定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与发展,仅仅有政治和德治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被管理者怎样活动和管理者怎样管理的行为规范,以便用这些规范,一方面使被管理者知道他们的活动范围、标准,知道怎样活动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允许赞成而不致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利益、触犯规范、受到惩罚和谴责;另一方面则使管理者知道管理的准则、范围,用以惩罚和奖赏、表扬和谴责、允许和不允许人们做什么,从而保障社会行为秩序。

否则,如果没有这些规范,那么,管理者就会无所遵循、各行其是、随心所欲滥用职权;而被管理者也就无所适从、糊里糊涂、互相侵犯、乱成一团。因此,唯有借助行为规范,才能实现对行为的管理,才能实现政治和德治,从而保障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之存在和发展。

不难看出,这种行为规范无非两种:法(包括法律、政策和纪律)与道德。

法就是权力规范,就是政治活动遵循的规范,就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规范;反之,道德就是非权力规范,就是德治活动遵循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这样一来,每个人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和德治——便都应该遵守法和道德,便都应该是法和道德之实现。否则,不遵守道德和法的任何行为,都是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不遵守道德和法的任何政治与德治,都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政治和德治。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不过是一些具体的、特殊的规则,法自身没有原则;法是以道德原则为原则的:法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法的原则,如所周知,是正义、平等和自由,是从正义、平等和自由推演出来的。这些原则并不属于法或法律范畴。试想,谁会说正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平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自由是一项法律呢?正义、平等、自由等等都是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法律原则,也就是政治——政治是法的实现——原则。

这样一来,不但政治应该是道德的实现,法也应该是道德的实现,从而人的一切社会活动——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德治和法——最终便都应该是道德的实现。

因此,道德不但与政治和法一样,普遍源于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目的是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而且普遍源于政治、法和德治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目的在于造就优良政治、良法和优良德治: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以及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是道德与法和政治的共同的普遍目的;造就优良政治、良法和优良德治则是道德的特有的普遍目的。于是,道德便具有六大普遍的起源和目的:

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和德治。这六种活动连同道德之总汇,便是所谓的“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便是所谓的“社会活动”,便是所谓的“社会”。所以,总而言之,道德普遍起源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维持社会活动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和发展的手段: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乃是道德的普遍的总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文化产业、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以及造就良法、优良政治和德治则是道德的普遍的六大分目的;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是道德终极目的。

这样一来,道德的普遍起源和目的便完全是他律的而不是自律的:道德不是源于道德自身,而是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法和德治——道德目的不是为了道德自身,不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而是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法和德治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那么,道德的起源和目的究竟为什么只能是他律的而不是自律的?

因为道德与法和政治一样,乃是一种必要恶。细察人类社会活动对于人的利害关系,不难看出:政治、德治、法、道德四种活动与经济、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三种活动根本不同。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直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人际交往活动虽然不创造财富,却直接满足人的交往需要。因此,三者就其自身来说,都是对人直接有益的活动,都是有益无害的活动,因而都是“纯粹的善”。反之,政治、德治、法和道德,就其自身来说,不但不创造财富,而且还是对人的管理和规范,是对每个人的自由和愿望的一种限制,叫你干这个不让你干那个,是对你自由和愿望的一种压抑,一种侵犯。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道德就和政治、法一样,就其本身来说它是一种恶,它不是个好东西。因为使任何愿望受到压抑和受阻,都同样是一种恶。

这种恶是一种必要的恶。因为要是没有道德,没有政治和法律,社会就无从存在和发展;有了道德,有了法律,有了政治,有了德治,人们的愿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压抑、阻碍,甚至摧残,但是社会却能够存在,而社会存在,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就能够得到满足了。所以道德与政治和法律都是一样的,就其本身来说是一种恶,但是就它的结果来说能够避免更大的恶,避免社会的崩溃;能够带来更大的善,亦即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终能够实现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所以它是一种必要的恶。

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对此,人们基本已经能够达成共识。这个道理最早是由边沁明确讲的。他说,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一次侵犯,都是对欲望的一种压抑,因而都是一种恶。我们可以接着边沁说,每一条道德都侵犯了自由,每条道德都是对自由的一次践踏,都是对欲望的一种压抑和限制。从这一点来看,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一种恶。当然,道德和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法律是规范具有重要社会作用的行为,杀人放火这些行为非常重要,这些行为如果不用法律予以制止,社会就将崩溃。道德则是规范不具有社会重要性和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一切法都是道德,而道德却不都是法:道德占有整个天,法律却只有半个天。既然一切法都是道德,既然法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侵犯,是一种必要的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道德——法律同时都是道德——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因为它们都是同样的规范。“不准杀人”作为法律规范,它侵犯了人的自由,它压抑了人的杀人的愿望,它压抑了凶手的愿望,它是一种恶,那么,“不准杀人”,作为道德岂不也是这样的?

当然,法律这种东西依靠的是权力,依靠的是暴力和行政处罚,这样,它对人的愿望和自由的侵犯就更为严重。反之,道德依靠的是舆论,依靠的是教育,它对人的自由和愿望的侵犯就比较轻微。但是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恰恰相反,道德对人的侵犯比法律对人的侵犯要深广得多,要严重得多。因为法律仅仅规范人的极小一部分行为,就是那些具有社会重大作用的行为;而道德则规范、侵犯人的一切行为。道德堪称无孔不入,什么事情它都要管。法律只要你不杀人放火就可以了;道德却要求你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循规蹈矩。所以道德对人的侵犯,比起法律要多得不可比拟。不但此也!法律对人的要求较低因而侵犯较低,它只是要求你不害人,它是一种底线伦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因而对人的侵犯也较高、较重,它不仅要求不害人,而且还要求自我牺牲。哪有法律要求自我牺牲的?所以,道德对人的侵犯更高、更强、更重。它要求你自我牺牲啊!法律仅仅触及你的肉体,对你进行惩罚;而道德则侵犯你的灵魂,叫你受尽心灵的折磨!叫你日夜不得安宁!所以,法律不会造就神经症,但是道德可以造就神经症。弗洛伊德说的那两个小女孩,表达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个最终患神经症的女孩,就是因为她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高;而另一个女孩之所以没有患神经症,就是因为她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低。所以,如果说法律就其自身来说是一种恶,那么,道德就其自身来说就更是一种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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