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基本原理和社会政策的考量与调节不同,它必须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界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问题作出明确阐述。自由主义学说在欧美各国实现宪政民主的过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他后进各国的宪政民主过程——不论是真正实现还是仅仅在理论上承认——大致是对欧美宪政制度的模仿,从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自由主义宪政原理的认可。从历史上看,社会民主主义从来没有独立自主地发挥过作为宪政原理的作用。它曾经反对过那些原理,以及根据那些原理安排的政治制度,只是在改变策略和方向,从力图打碎变为认可它们之后,它才得到发展。即使承认它对宪政民主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贡献,那也只是在自由主义宪政基础上的二阶性调适,而没有起到奠基性、原创性一阶原理的作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与近现代宪政民主原理相距甚远,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原理值得学习,那么我们应当追本溯源而不是仅得其流。事实上,时至今日在扞卫和发展自由民主宪政原理方面最活跃并作出杰出贡献的基本上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除了哈贝马斯(J.Habermas),我们很难找得出可以和哈耶克(F.A.VonHayek)、罗尔斯(J.Rawls)、德沃金(R.Dworkin)相媲美的着名人物。
当代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家托马斯·迈尔(ThomasMeyer)在其教科书式的《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承认,从历史上看,现代社会民主主义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运动的继承者,它的纲领建立在自由主义运动之上,并保持了这一运动的真正成就。他在这本书中还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库尔特·舒马赫“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要求与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的原则之间的联系”。
当代社会民主党的领袖也承认自由主义对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提性作用,比如曾连任四届奥地利政府总理的社会党领袖布鲁诺·克赖斯基(B.Kreisky)说:“在那些已实现政治民主的国家,政治民主的先决条件无疑是自由主义创造的。”当然,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家和领袖在承认上述情况后往往马上就要补充说,自由主义所确立的自由与民主是有局限的、不彻底的,比如自由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民主限于政治方面而没有扩展到经济方面,社会民主主义真正、彻底地追求自由主义确立的目标,把争取自由、民主的运动提升到新的、更高级的阶段。
这里不可能深入讨论上述主张,但中国、前苏联等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对自由民主宪政的所谓“超越”所代表和导致的,决不是更“高级”的自由与民主,而是对自由民主的摧残。如果说在欧美国家,在自由主义宪政平台已经牢牢实实地搭建成功之后再去批评、修补、完善这个平台上施行的具体政策,以至这个平台本身,是可以和可能的话,那么宣称应当致力于搭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妙平台,要么是欺人之谈,要么是理性的僭妄。人类历史还没有提供这样的先例,可以脱离自由主义的宪政成果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目标。如果我们像西方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那样承认自由主义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当这样的前提条件离我们还非常遥远的时候搞所谓的超越,实质上只能是否定。
与自由民主和专制的距离
也许有人会说,从历史上看,当然是先有自由主义,后有社会民主主义,但如果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同样地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等等,把时间顺序转变为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分出高下,就是不公平的。
上面已经说了,确立一种原则并扞卫这原则,和走了一段歧路后回过头来认可这原则,当然是有差别的。事实上,这两种主义对自由民主及专制极权的亲和力、抗拒力确有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
从理论内涵方面看,社会民主主义虽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的理论资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对于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它更强调这种自由民主的所谓“虚伪性”,它全力以赴从事的是摧毁原秩序,它一方面勉强承认社会主义革命在英美可能可以用和平方式进行,但更主要和更热心的是大力鼓吹暴力革命,论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们大致可以说,社会民主党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来摧毁自由民主制度,但各个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支持暴力革命学说。它们较晚才明确宣布放弃暴力革命,更晚才在自己的政纲中把自由当成首要价值,比如德国的社会民主党迟至1959年才在哥德斯堡纲领中明确无误地把自由置于首要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专制极权和自由民主的对抗中,一旦情况稍一复杂,尤其是前者以“新生事物”的面貌出现,以“平等”的口号作号召,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容易放弃自由立场而向专制妥协,或者在专制的面目已经清楚暴露之后还要惋惜和辩护。当苏俄布尔什维克在国内搞镇压时,英国工党的不少着名人物(比如其理论家拉斯基)和费边社的萧伯纳等人表示支持或同情,就是一例;法国的自由主义者雷蒙·阿隆和社会主义者在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争论则是又一例。
有人不同意以上判断,他们举出自由主义政权对独裁政权纵容和绥靖的例子;还有人认为,如果说社会民主主义可能对斯大林式的、“左”的专制认识不清的话,那么自由主义则容易对右的独裁妥协。我认为,经过仔细辨析可以发现事情并非如此。其实,不论是自由民主国家的当权者还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的当权者都有与独裁政权结盟的事例,前者这么做是出于谋略(特别是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策略)和地缘政治的考虑(我并不是说这样做就对),而不是价值观的一致。
如果说,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只能看到洛克、潘恩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由的辩护与扞卫,对君主专制的抗议,而读不到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的类似作品不足为奇,那么,在上世纪二战前后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写出《通向奴役之路》、波普写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这样反专制、反极权的着名篇章,而在社会民主主义者那里找不到类似的理论建树,就比较说明问题了。
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的神权、君权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拼杀中,是在提出和扞卫“天赋人权”学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的,而社会民主主义从一开始就把自由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自己的对立面,两者自由信念的坚定性和对极权专制的抗拒性、敏感度自然不同。对于以建设宪政民主为己任的中国人,应该以什么学说为宪政原理,是不难决定的。连托马斯·迈尔在《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都承认:“自由主义作为中央集权主义、国家统治主义和受固定世界观支配的文化解毒剂,是矫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权力的制衡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奉行三权分立原则。
在不少宪政学家看来,“宪政”的含义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比如一位作者说:“简单地说,我用宪政来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还有学者说;“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即使不能说,宪政的唯一含义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但它一定是宪政的最主要含义。
自由主义对宪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免除暴政,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应当限制政府的权力,为此,应当划分政治权力,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立。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
分权思想是实行宪政的核心,对中国人来说,要理解这种宪政观的精髓,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