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首先,基督宗教的三大分支,在汉语世界中分别被称为“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东正教在今日汉语世界影响甚微,我们且撇下不谈。就天主教与“基督教”而言,在两者数百年来相互最为宽容最为接近的今日世界上,在中国大陆一般仍视之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宗教:一方面,在政府承认的五大合法宗教中,天主教从来与基督教并列;另一方面,多数民众完全不知道,两者都信仰基督因而都可称为基督宗教(Christian Religion)。
这种误解的一大原因,就是两者本身的汉语名称完全不同,而且几百年来两者所使用的诸多名词,首先是崇拜的对象名称、各自使用的圣经名称及其中的名词概念,在汉语中也互不相同。在中国大陆的两教领导人谈论其信仰上的共同点,远远少于谈论其政治上的共同处;在港台和海外常常互有接触的两教人士,则已经开始意识到合一远景的一大障碍,乃是从“上帝”或“天主”之名到全部圣经译名等的一系列名称问题。确实,从来只信“上帝”,只讲“彼得”,只奉那位拿撒勒人为救主的“基督教”徒,很难改变对自己是如此重要的习惯,去信似乎是另一个神的“天主”,去讲似乎是另一个人的“伯多禄”,去奉似乎出自另一地方即“纳匝肋”的一个人为救主。
反之亦然。这是否像一个喜欢吃菠萝的人,听说凤梨却皱眉头呢?然而,这“两种”宗教的名称本身造成的障碍,至少可以有办法缩小一些。这个办法就是依靠“基督”之名。因为基督宗教中最重要的这个名称在汉语中幸好只有一个译名,所以“两教”信众都可称基督徒。这样,如果在这两教(连同东正教)的名称中冠以“基督”一词,不应遭致信仰上的也是最重要的反对,还可以使之共同地区别于其他宗教;再加上“天主教”的原名Catholicism本有“普世”或“公”的意思,“东正教”的原名Orthodoxy本有“正统”或“正”的意思,“基督教”的原名Protes tantism在汉语学术界已流行“新教”译名,所以我在此再次建议:把基督宗教的三大派别分别称为基督公教(Catho licism)、基督正教(Ort hodoxy)和基督新教(Protestantism),而在需要三者统称之时,则称之为基督宗教(ChristianReligion)。
这四个名称中,第三个和第四个已开始为汉语学术界采用,我希望它们使用得更为普遍,以之分别取代未标明其核心性质(基督信仰)的“新教”一词,以及使小概念(Protestantism)与大概念(Christianity)混淆的“基督教”一词。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则几乎未被采用,我很希望学术界能开始使用,以之表明其与“基督新教”在信仰上至关重要的共同点,表明三者同属“基督宗教”(Christian Religion),具有共同的本源和指向。
3.
其次,在汉语世界还有一个与本题关系更加直接的误解,即把基督宗教等同于基督教会(ChristianChurch),甚至等同于历史上实存的更具体的教会(aparticularchurchorchurches)。这对日常口语中向来缺少逻辑严密和概念清晰特点的一般汉语使用者而言,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但在学校教科书和学术着作中仍然将两者混淆,又据此推导出某些结论,就会造成严重的误解。这种混淆基本上属于对“宗教”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混淆。任何宗教的思想观念和情感体验等内在因素,与其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等外在因素,虽然密切相关,但却不能等同,而且更不能与作为其基础的信仰相等同。就基督宗教而言,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组织制度,由具体的、有局限、有罪过的人所组成的教会及其行为活动,并非总能代表基督宗教的内在因素,既非从来更非永远代表着基督宗教的信仰与精神,一句话,绝不能等同于基督宗教本身。
因此,当人们把某些基督教会尤其是把基督公教在历史上某些时期的教会等同于基督宗教,甚至把某些教会人士的作为视为基督宗教的作为时,就会在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的关系上产生极大的误解。因此,我们才会在世界上,尤其是在汉语世界中看到这样一种流行观点: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是完全对立的。一方面,这种观点把某些教会人士的反人文主义观点视为基督宗教的观点,又把某些人文主义者对教会的抨击视为对基督宗教的抨击。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完全不顾这样一些基本事实:那些被称为“人文主义者”的文艺复兴代表人物,几乎全是虔诚的基督徒,他们的世界观是基督教的,他们的理想、热情和精神常常出自其基督教信仰;甚至,他们的工作也常常受到教会或教廷的支持;他们,以及被视为他们的后继者的大多数17-18世纪的“人文主义者”所抨击的,顶多只是教会或当时的教会体制,而不是基督宗教本身,更不是基督信仰。
4.
再次,与第二个问题相关的是“基督宗教”与“基督教”的混淆。这不是指“基督宗教”与常用的“广义”基督教(Christianity)与“狭义”基督教(Protestantism)的混淆,而是指基督宗教(Christian Religion)与基督教(Christianity)之间的混淆。
基督宗教既然是宗教,也就具有前面所说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既包括这种宗教的思想观念和情感体验,又包括这种宗教的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因此,它不但会具有人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所难免的局限和缺点,也会具有一切宗教所难免的局限和缺点。“基督宗教”这一词组前半部分的形容词(“基督的”,Christian)表明了这种宗教特有的个性,后半部分的名词(“宗教”,Religion)则表明了这种宗教与其他宗教共有的共性。所以,它虽与作为它的基础的“基督性”(Christianity)密切相关,还是不能完全等同。在此,我谨建议把汉语“基督教”一词的意义,仅仅限于Christianity之所指,而与用于翻译ChristianReligion的“基督宗教”一词相区别。
对于未曾注意过巴特(KarlBarth)对宗教的批判及其对“基督教”与“宗教”的区分,未曾注意过朋霍费尔(DietrichBonhoeffer)对“圣经概念的非宗教性诠释”及其“非宗教的基督教”思想的汉语使用者而言,把“基督宗教”同“基督教”完全等同或混淆是十分自然的,这甚至也是把基督教会混同于基督教的主要思想来源。
但是,如果我们继续思考一下上述巴特的批判和区分,继续思考一下上述朋霍费尔的诠释和思想,我们会发现,其中有某种极其重要的价值。在当今这个“宗教”蜂起,“教主”辈出的时代,我们甚至会发现,他们的思想中有某种先知般的洞见。当然,对于当今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newreligions)或“膜拜团体”(cults),应该有三个层面的态度:在法律学层面,它们拥有在不违法或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自由活动的权利;在社会学层面,它们作为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得到社会的正视和学者的研究;在宗教哲学层面,对它们可以在进行现象描述的基础上考虑其属于“宗教”还是“准宗教”(quasi religion)或“伪宗教”(pseudoreligion)的范畴。
然而,这些话也应适用于任何一种实存宗教(positivereligion)。在这个问题上,蒂里希(PaulTillich)的宗教定义及其提供的划分宗教与准宗教和伪宗教的标准,实际上指向了同巴特和朋霍费尔的上述思考互补的方向。他所说的作为“终极关切”(ultimateconcern)的宗教,实际上永远位于一切实存的体制性宗教[包括克尔凯郭尔(SorenKierkegaard)所批判的基督宗教]的前方。
简言之,在汉语世界,现在有必要再对“基督教”(Christianity,或者Christendom或Christianism)与“基督宗教”(ChristianReligion)作出区分,用前一个概念来强调其精神性,用后一个概念来涵括其体制性。一方面,这可以澄清上述的混淆,有助于纠正在基督教与人文主义(及其他一些现象)之关系上的误解。
另一方面,这在汉语语境中也并非毫无基础或不可理解,因为:(1)汉语学界已注意到印度教(Hinduism)、伊斯兰教(Islam)、犹太教(Judaism)等并不仅仅是宗教;(2)汉语学界从来都在道教(Taoism)之中区分“道教”与“道家”,甚至在佛教(Buddhism)之中区分“佛教”与“佛家”,最近又有人在儒教(Confucianism)之中区分儒教与儒家,而且汉语“教”字本非意指(更非专指)“宗教”(religion);(3)汉语宗教学界在关于宗教定义的讨论中,已使对宗教的认识比以往更精细或更有层次,意识到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可见的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等外部因素,即受社会历史环境制约的教会、僧伽及其礼仪之类,也有可用语言文字表现的思想观念和情感体验等内部因素,即与世界观人生观等相关联、与哲学道德心理等相作用的教义信条及其理论之类,还有作为以上所有因素之基础的核心信仰,这种具有神秘内核的信仰是宗教的本质,不能等同于包含社会体制等在内的宗教体系。汉语学界的这些发展表明,把强调“基督性”或“基督精神”的Christianity固定译为“基督教”,而把包含体制因素的ChristianReligion译为“基督宗教”,并在两个词的用法上加以区别,在汉语世界已有一定的基础。
以上三个方面的混淆和误解,第一个方面具有长久的历史,而且超出学术界范围,因而最难于澄清,但又只有学术界最便于进行这项澄清工作,学术界应该当仁不让,努力为之,以期能把影响扩及宗教界。第二和第三个方面多半是学术界所造成,因而解铃还需系铃人,学术界应将自身已提高的认识植入社会,以期澄清普遍存在于汉语世界的“基督教”与“人文主义”(甚至“人道主义”)相冲突的误解。
三、基督宗教与人文主义的关系
1.
在与基督宗教有关的重要概念遭到误解,与人文主义有关的重要概念也遭到混淆的情况下,基督宗教与人文主义两者的关系,当然会遭到严重的歪曲。然而,我们不能忘记,这种歪曲的主要原因,还是特定的政治社会的历史环境。说到底,语言和思想的扭曲,来自社会和政治的扭曲。
我们在前面讨论对“人文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混淆以及对“基督宗教”、“基督教会”和“基督教”的误解之时,已经分别提及对两者关系的歪曲。
在此,我们还可以简略地说说这种歪曲及其结果。
首先,这种歪曲导致了对人文主义根源的片面理解,或认为人文主义来源于古典文化(尤指希腊古典文化),或认为人文主义来源于文艺复兴文化,反正均与基督宗教无关。但这种理解并不全面,也没有考虑到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公认为人文主义重要观念之一的“人的自由”概念,事实上恰恰与在希腊古典文化中流行的“命运”概念或“宿命”观念相左,而与之协调并为之提供根据的,恰恰是基督宗教的意志自由教义。又如,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文化,实际上与基督宗教有明显的、正面的联系,甚至与基督教会的关系也是如此。除了注和注列举的例证之外,我们还应该提到,许多重要的人文主义者,本人就是教士甚至是教皇,事实上教廷乃是文艺复兴文化的最大赞助者。
其次,这种歪曲还会导致对人文主义局限性的忽略,即满足于人文主义对人性的肯定,对人的自由、力量等的赞扬,而忽略了人性的负面性或关系性、人的自由和力量等的有限性和相对性。实际上,基督教关于人的被造性以及堕落或原罪等教义,本身就指明了人性的负面性和关系性,指明了人的自由被滥用的可能性、人的力量的有限性等,一句话,指明了人文主义的重大局限。所以,对基督宗教的否定性看法(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冲突论,在现代条件下多半会导致这种否定性看法),必然会导致无视人文主义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