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西方论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保守主义解释”和“功利主义解释”,给出了在认识论层面完全不同的两种哈耶克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反唯理主义的哈耶克认为,“伦理学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因为道德不是设计而是传统之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且这种选择“不是一个理性的过程”而是一个创造理性的过程;立基于个人理性无力脱离社会进化进程并判断它的运作的这一观点,保守主义的哈耶克认为,我们无力为自己提供任何证明以说明我们坚守某些规则的理由,然而作为间接功利主义者的哈耶克却的确试图为他所称之为的“传统道德”提供某种理性的论证。总而言之,在保守主义的解释中,哈耶克透过反唯理主义的和传统主义的观念而成了道德哲学中的怀疑论者;而在功利主义的解释中,哈耶克经由揭示那些能证明自由秩序为正当并指导自发社会秩序发展的基本原则而成了道德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者。
当然,上述两种解释之所以给出了认识论层面完全不同的两种哈耶克自由主义,其间的一个原因乃是这两种解释的单向度的性质使然:由于它们完全忽视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深层哲学预设中的问题,从而也就当然无力协调哈耶克自由主义立基于这种哲学预设而表现出来的反唯理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要素之间的紧张,所以从结果上讲,上述任何一种解释都无力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提供一个一致的伦理基础;然而,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导致这种结果的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哈耶克自由主义本身在哲学预设之间的冲突。因此,为了解决哈耶克道德哲学解释中的问题,我们必须就构成哈耶克对自由社会秩序原则做道德论证及其否认这种努力之可能性的道德知识论之间的严重冲突之基础的哲学预设问题——一个长期以来始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追究。
一如前述,哈耶克乃是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哲学进行全面重述和建构的方式来扞卫自由主义理想的,因此从逻辑上讲,我们当可以从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发见哈耶克的哲学预设;当然,在这些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当中,之于哈耶克,最具重要意义的则是休谟和康德的思想,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休谟和康德乃是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核心人物,而且他们的知识贡献也构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哈耶克在《大卫·休谟的法律和政治的哲学》(“TheLegalandPoliticalPhilosophyofDavidHume”)一文中指出,休谟的政治理论“对晚些时候以自由主义着称的法律和政治哲学提供了很可能是唯一的全面性论述”;而他又在《自由社会秩序诸原则》(“ThePrinciplesofaLiberalSocialOrder”)一文中断言,自由主义对内含于法治观念中的适当行为规则与当局为了组织的目的而颁发的具体命令所做的“根本区别”,“乃是由休谟和康德的法律理论所明确阐释的”,尽管“自他们以后未得到充分的重述”;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就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而言,“自休谟和康德以后,思想似乎几无进展,从而我的分析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他们停止的地方对他们的观点予以恢复”。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之所以以休谟和康德的理论为基础,乃是因为他认为他们的观点不仅不存在根本的不相容合性,而且是可以互补的,例如他宣称,“正义行动规则的目的独立性,是由大卫·休谟揭示的,尔后又得到了康德最为系统的发展”,他甚至还断言,康德的普遍法则的观念,“似直接源出于休谟”。
的确,立基于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和康德阐释得最为彻底的自由道德哲学,哈耶克对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做出了重述并力图以一种统一的理论形式对之加以建构,然而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哈耶克试图调和休谟和康德这两种在认识论上彼此冲突的哲学观的努力,正是哈耶克整个自由主义哲学困境的根源之所在,一如C.Kukathas所言,“哈耶克的危险在于这样一种努力有可能无法成功”;哈耶克之所以无法避免这个危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尽管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休谟和康德无疑都共有着一些重要的政治承担,例如他们都强调自由理念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对分立产权的维护和根据个人的权利进行分配,以及强调社会生活中公域与私域的界分等等,但是,他们在这些承担方面的相似性却并不能消弭他们在如何认识自由正义观方面的根本分歧;二是因为哈耶克所构建的自由主义哲学受困于休谟和康德不相容合的关于理性所能成就者的预设之中。就此而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第一个哲学预设是休谟式的,亦即对自由秩序原则进行哲学论证的观念是可以质疑的。哈耶克通过遵循休谟的理路把正义视作一种能够有助于人们应对其环境的规则系统并且否认正义规则能够经由理性而发现,甚至认为这些行为规则最终能从其有助于人的合作并增进社会之生存前景这样一个事实中获致其正当性,因此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第一个哲学预设深深地植根于休谟关于社会性质以及正义受制于社会进化的“怀疑论”知识论之中,而休谟这个知识论的着名结论就是人无力“根据理性……来扞卫理性”,因为人的理解的基础并不在于人的理性的力量,相反,人的理解的基础乃是经验。
与此同时,哈耶克在力图揭示自由社会秩序的原则的时候,立基于“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的自由观念或“某种特定障碍——即他人的强制——的不存在”的自由观念,而对自发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大社会”的首要原则所做的阐释,则显而易见地植根于一种与休谟式假设完全不同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而这就是哈耶克的康德式的哲学预设。哈耶克的这个第二哲学预设所强调的乃是坚持理性论证的重要性;更为具体地说,这一哲学预设与康德理性主义认识论中的两个主张相勾连:一是个人具有实践理性的能力,因为理性不仅使他能够进行判断而且还构成了他行动的动机;二是个人之所以是自由的,乃是因为理性揭示了经验所不能者,并使个人得以把握那种能使他意识到他的自由的道德法则或不受制约的实践法则。
通过上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发见,正是哈耶克对休谟与康德这两种彼此紧张且冲突的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调和处理,内化成了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本身的反唯理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紧张或冲突的困境;然而,当我们把哈耶克的这一哲学困境具体适用于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时候,便产生了一个我们必须直面的类似的问题:一方面哈耶克关于人性和社会秩序性质的社会理论——亦即他所提出的一种旨在解释特定社会制度如何能使人们克服源出于个人理性有限的各种问题的实质性社会理论——导使他极力主张一种植根极深的反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而另一方面他则试图根据一整套规范性原则去扞卫他的这一主张,正是这一努力使他在同时采纳了一种较为理性主义的进路去解决有关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论证问题。如果我们将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中的这一核心困境转换成一种问式,那么这便可以被表达为C.Kukathas的问题:给定哈耶克依循休谟理路而认定个人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只具有限的作用,那么哈耶克的理论又如何有可能在为自由主义提供系统扞卫的同时,而不沦为他所批判的唯理主义的牺牲品?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仅可以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我们绝对不能简单地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解释成单一的保守主义理论,也同样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任何最终立基于唯理主义的功利主义,而且还要求我们在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时候,对另外两个彼此紧密相关的更为基本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追究:一是我们究竟应当对哈耶克所阐发的作为整体的自由主义哲学做何种学术评价?二是我们在进行此一学术评价时,究竟应当依凭何种解释框架,或者说我们是否有可能确立或发现一种有效的解释框架以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做出一致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