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这一洞见的意义,还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社群主义”一脉的“集体主义理论”的直接批判,因为他的理论表明,不论是诉诸在特定社群中所发现的共同的“应当观”或道德上的“值得观”来支配社会的努力,还是试图根据特定的集体目的来组织或指导社会的努力,都是不可欲的,甚至还具有自我摧毁的性质,因为它们最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将那种使文明生活成为可能的自发社会秩序化过程彻底摧毁。一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述,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反复强调,稳定的社会型构会因个人在遵循一般性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他们各自分立的目标而生成,尽管他们并不知道其他人的目的,也不知道因此而成就的社会模式。从某种角度来讲,哈耶克的这个洞见并不是原创的,孟德维尔和休谟等论者早就认为这是把社会秩序理解成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产物的关键之所在;然而,哈耶克于此的独特贡献在于,他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分工”的观点,而其间的核心要点之一就是把社会或文化的行为规则系统解释成知识承载者的观点,一如哈耶克所言“如果说法律因此而有助于使个人能够根据他自己的知识而采取有效的行动,而且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也增加了个人的知识,那么我们便可以说,只要人们根据这些规则行事,法律就表现为他们可以加以运用的知识(或过去经验的结果)。事实上,个人根据共同的规则而进行的合作,所基于的乃是知识的某种分工,亦即个人自己的具体知识和法律提供的一般性知识之间的分工,前者是指合作者个人必须考虑他的特殊情形,而后者则是指法律确使个人的行动符合于他们所在社会的某些一般的或恒久的特性”,据此,自发社会秩序的重要面相之一在哈耶克那里就成了一种行为之传统和规则的网络;正是这些规则和传统传递着各种信息进而引导着个人的行为,使它们不仅有助于增进手段与先定目的之间的平衡,而且还会激发个人对新目的的发现。换言之,哈耶克宣称,如果要达致这种秩序,那么关键就在于不能把社会置于一个单一的所谓社群或集体的生活目的观和道德观的支配之下,因为这只能扼杀分立知识的运用、传播和增长。
综上所述,在以个人权利为基设的当代自由主义与以社会共同目的或共同善为基设的“社群主义”的论争中,哈耶克立基于人之理性限度和社会自生自发性质的社会理论而重述和建构的自由主义,一方面通过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传统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则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现和阐释而对来自“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做出了回应,并且还通过对丢失了个人的社会整体观的批判而否弃了各种唯理主义的集体观或社群观。
结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哲学困境
通过前文三个部分的讨论,我们可以发见,哈耶克立基于其社会理论的自发社会秩序的论证方案,对人性和社会秩序的性质提供了一个精妙且强有力的解释,并对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极重大的意义;然而一如本文开篇所言,我们是在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知识增量”的研究策略下讨论他的这一社会理论及其对当代自由主义发展的贡献的,而这就意味着根据这种研究策略而达致的结论本身,既不能说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不存在问题,也同样不能说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只关注社会理论的问题,因为这种社会理论本身还不足以使他就何种原则应当支配这种社会秩序的问题得出规范性结论;因此,从一个对政治哲学的基本要求来看,如果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要具有规范性的力量,那么它还必须对一种规范的政治哲学做出阐释。实际上,当哈耶克把他的研究宣称为一种力图重述或构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努力时,他已然预设了对下述两个问题的关注:一是他力图阐明自由社会秩序的观念是如何与正确理解社会力量的性质和人们在控制这些力量方面的理性限度相一致的;二是他力图阐明构成一个自由社会的理想之基础的规范性原则,并经由这一努力而证明对自由的扞卫和以自由的规则系统为基础的自发社会秩序的假设是正当的,进而避免对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做无限的扩大解释。对于前一个论题,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较为详尽的讨论,而后一个论题所涉及的则是我们在这里需要略加检讨的所谓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伦理基础的问题。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极为棘手和复杂的论题,其关键原因在于哈耶克本人从未以这样一种方式讨论过这个问题;当然,我们在这里的关注点也不在于对这个论题做详尽的正面阐释,而毋宁在于透过这个论题而揭示出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中所存在的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究的问题。据此,我们将把视角转向西方论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解释,因为这些在认识论上彼此冲突的解释能够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一个颇具意义的出发点。
就西方论者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解释而言,较具典型意义的乃是下述两种解释:
第一种乃是保守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尽管哈耶克本人在《自由秩序原理》着名的跋文中明确阐说了他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的理由,但是,如果我们赞同K.Minogue有关保守主义道德论辩的定义,即把它视作一种不仅强调业已确立的传统的价值而且也旨在阐释那些反对个人理性能充分证明和指导人类事务之主张的哲学论辩,并根据此一定义来检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那么我们可以说,哈耶克本人给出的那些理由并不能使他豁免于论者们依旧视他为一个保守主义者,这是因为哈耶克关于规则系统文化进化过程所具有的理性不及的性质与个人理性的限度的认识,不仅使哈耶克得出了个人无法根据理性完全证明社会和规则之正当性的结论,而且还致使他强调传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换言之,在哈耶克那里,业已确立的传统的正当性乃植根于它的理性不及的性质和它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调适价值;就此而言,哈耶克凸显出了他的自由主义哲学的保守主义一面。当然,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哈耶克的保守主义所试图守成的自发社会秩序乃是一种抽象的秩序,所以它并不是那种以R.Scruton为范例的“实质的保守主义”(substantiveconservatism),而毋宁更趋近于以Oakeshott为代表的“抽象的保守主义”
(abstractconservatism)。
第二种解释在认识论方面与第一种解释完全不同,亦即那种把哈耶克的政治哲学理解成功利主义论式的解释,更准确地说是JohnGray所谓的“间接功利主义”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尽管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认为功利主义作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变异形式,根本无力证明功利标准的存在而且亦无力指导个人在他的实际生活中对正当行为的考虑,因此他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这当然包括以边沁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以及此后发展出来的“规则功利主义”),但是一如Gray所言,“哈耶克与休谟一样,他们的道德理论都有着一种根本的功利主义承担,而这就是间接的功利主义”;他甚至认为,哈耶克所确立的功利标准的开放性与他的反享乐主义立场在间接的功利主义论式中结合和表达得最精彩,这是因为哈耶克与“正统的”功利主义者不同,他乃是以“某种长期的且内在无法定量的裨益”来检视自由的价值和隐含于其间的规则的价值的:在哈耶克,任何规则系统的标准乃是它是否最大化了不确定的任何个人得以运用其个人知识并实现其未知的目的的机会;而且他认为,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则系统之所以是适当的规则,乃是因为个人对它们的遵循会产生一种普遍欲求的和道德上可欲的后果,亦即一种有助益的行动结构或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