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看,晚清时期至辛亥革命之后,江西地区自然经济的分解过程和资本主义近代工业的发生发展,整体上要较其他东南地区在时间上要迟,但也呈现出自己的一些特色。虽说自辛亥革命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性变动尚未到来,自然经济在全国仍占主要地位,但不能因此低估辛亥革命对江西经济结构变迁的积极意义。
三、新旧杂糅:近代江西社会风俗的变迁
政治和民俗存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上之所操者政,下之所习者俗,变政而不变俗,则政无由施,变俗而不变政,则政无由化”。辛亥革命时期,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人们的生活习俗渐次发生了变化。而在辛亥革命后,政治、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动,带动了社会的移风易俗。1912年1月2日的上海《时报》曾这样描绘当时风尚的变迁:“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中华民国成,清朝灭;总统成,皇帝灭;新内阁成,旧内阁灭;新官制成,旧官制灭;新教育成,旧教育灭;枪炮兴,弓矢灭;新礼服兴,翎顶礼服灭;阳历兴,阴历灭;鞠躬礼兴,拜跪礼灭;卡片兴,大名刺灭;马路兴,城垣巷灭;律师兴,讼师灭;枪毙兴,斩绞灭;舞台名词兴,茶园名词灭;旅馆名词兴,客栈名词灭。”从中可见当时的移风易俗是席卷全社会的。它带来了人们在恋爱、婚姻、家庭、求职、教育、礼仪、衣着、娱乐、消费、思想观念、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甚至精神、气质、风貌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同样,辛亥革命给近代江西的社会风俗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气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女权、兴自由与人性的解放
妇女的状况是社会变迁最灵敏的指示器,“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都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与男子相较,广大妇女在这一时期所获人身解放的意义更为深远,缠足陋习的废弃,使妇女们扔掉了裹脚布,获得了肉体的解放。虽然民国社会的妇女生活依然有许多旧时的遗留物,妇女解放的道路仍很艰难,但这是通向妇女解放的决定性一步,由此,妇女才有可能获得生活的自主、自立,寻找全新的生活环境,或求学,或做事,甚或参加革命斗争,争取其应有的社会地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它极大地鼓舞了妇女运动的方向迅速转向参政。她们纷纷把原有的军事、救护团体改组为要求参政的政治团体,上书请愿,掀起了妇女参政运动的高潮。如果说参军表达了近代妇女的义务意识,那么参政则表达了近代妇女的权利意识。中国从来只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之说,但1912年1月11日的《民立报》却传出了发自妇女界的另一种声音:“天下兴亡,匹妇有责。”一字之差却使人顿生换了人间之慨,这是前所未有的变化。
辛亥革命时期,《女革命军》的歌词是这样唱的:“女革命,志灭清,摒弃那粉黛去当兵。誓将胡儿来杀尽,五种族合大群,俾将来做个共和民。女革命,武艺精,肩负那快枪操练勤。步伐整齐人钦敬。联合军攻南京,你看那女子亦从征。”
长期延续下来的习俗中,有许多是不利于人们的健康与生计的。如“历千百岁,害家凶国”的缠足之俗,“残毁肢体,阻瘀血脉”,不仅使广大妇女“动作竭厥,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闻,遑然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完全被剥夺了走出闺阁、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而且殃及整个社会,“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男子们拖于脑后的长辫,“矧兹缕缕,易萃霉菌,足滋疾疠之媒,殊为伤生之具”,影响美观,牵掣行动,徒使外人讥笑,为中国人愚昧、懦弱的典型标记。其他诸如吸食鸦片、赌博成风,“其为祸之烈,小足以破业殒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在外国人眼里,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人虽已获得政治新生,但仍然是毫无“勃然之生机”的一族,并进而辱及中国人的国格与人格,这使他们虽身为“新国之民”,仍倍感形体猥琐,处在沉重的民族自卑感阴影笼罩之下。
对这些陋习的批判从戊戌变法时期已经开始,维新派的康有为即提出“断发易服”的主张,清末“新政”时期更由政府出面劝止民间缠足,但真正以法令形式予以废弃,取得立竿见影效果的,是中华民国。1912年刚刚成立的临时政府,意识到“社会之良否,系乎礼俗之隆污,故弊礼恶俗亟须厘正,以固社会根基。”若不拔除这些旧染痼疾,“虽有良法美制”,也难以“雪东亚病夫之耻,保华夏清明之风”。临时政府将“风俗之害”与“政治之害”并列为革命的两项主要内容,颁布劝禁缠足、剪辫、禁止赌博的法令,戒除伤生耗财的嗜好(诸如吸食鸦片、吗啡及各种烟酒等)。
这些延续了数百年之久的恶习的革弃,是中国人走向“明德新民”的第一步,中国人人身健康发展的空间因之豁然阔大,颓唐之容日减,蓬勃之气渐生,长期笼罩在中国人头上的民族自卑感因自我形象的变更而渐趋于消解。
更高层次的人性解放是在思想的自主与自由方面,思想的自由如同人身自由一样,是真正的人不能放弃的原则。辛亥革命时期的移风易俗变革,引发了人们对迷信神权的批判和对民主科学的追求,在更深的思想文化层次上实现了人的觉醒。特别是妇女阶层的“兴女权,争自由”活动。
移风易俗变革同样与民主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使少有民主传统的国人萌生出全新的平等观念,而移风易俗变革则使这种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南京临时政府遵循“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明令废除长期存在的疍户、堕户、丐户、优娼等类贱民身份,许其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禁止使用奴婢、买卖人口,编定禁卖人口暂行条例,“冀使自由、博爱、平等之义,实力推行”。这种兴女权、主张人性解放的运动在江西社会也得到了突出的表现。
江西妇女运动的先驱蔡蕙于1912年6月回到南昌。当时,第一女子师范的校长正缺员,省教司委任其为女师校长。在这期间,蔡听说南昌“清节堂”的一班节妇,受尽了旧社会种种封建旧礼教的束缚,过着犯人一般的悲惨生活。在了解情况之后,作为一名有知识的中国女子,蔡蕙对这种压迫妇女、惨无人道的愚民礼节,展开了无情的批判;另一方面,又请民政司主持正义,将“清节堂”的全部财产、房屋收归公有,为节妇们办些有益的事。经过商量,觉得办个小型手工业厂为好。于是蔡没有接受女师校长职,而是全力以赴地筹办好职业讲习所。开初,以36名节妇为基本学员,先行训练技术。后来又办了一所小学,解决节妇子女受教育问题。这件事,惹恼了当时“清节堂”的一班董事,也即是旧社会的绅士们。他们大为不满,起而反对,并辱骂其没有妇道,败坏节义,胡说一些什么“柳絮随风,桃花逐水”之类的陈词滥调。而蔡也毫不示弱,当时除在报纸上用文墨与他们斗争外,还接连以“节义”为题,在社会上公开演讲,极力批判腐朽的封建礼教,号召女子站起来,和各种封建法规进行斗争。由于这涉及女子切身利益,参加听讲的女同胞越来越多,无形中把那些董事的反动气焰压了下去。这时,江西政府也给妇女以支持,除将“清节堂”的财产全部收归公有,改办贫女工厂(后改为女子职业传习所,地点就在中山路万子祠一家典当铺内)外,还做了一些方便妇女的事。由于这个女子职业传习所既学技术又事生产,在江西还是独一无二,属于首创,因此南昌和省内其他地方的女子,纷纷要求来学习,结果传习所人数由36名节妇,逐步增加到600多妇女。所内附设小学,是专为收容节妇的子女而办的。
2.婚姻观念变迁
民国初年,第一次女子参政同盟会提出了包括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无故离婚、禁止强迫为娼和改良家庭习惯等要求的“十一条政纲”。由易昌楫等发起,孙中山、黄兴等44位各界要员为赞成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主张“男女同有继承权,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厉行一夫一妻制”,“家庭之组织,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欲改良家庭,于子女结婚宜重视本人之意见”;这样的核心小家庭“男子不纳妾,女子不置婢”,“亲不为其子谋婚嫁”,“婚嫁力戒奢侈,以免应酬之展劳,节消耗之费”。这样的小家庭,为世人展示出一幅幸福生活的画面。
辛亥革命对旧式婚姻制的冲击和影响极大。辛亥革命以后,社会风气大开,新式婚制逐步流行开来,虽然民国的婚礼是对清代的延续,在江西特别是在边远的农村,仪式的程序还十分繁琐,但是与晚清相比,经过辛亥革命的冲击,婚俗的变迁还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婚礼程序趋减。中国自古以来对婚姻就异常重视,旧式婚俗程序很多,规范极为繁琐。对旧式婚礼必须经过的程序,民国初期许多有识之士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婚礼形式上趋于简单,花费自然也节省了很多。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行结婚者,这也是嫁娶从俭的好现象。礼俗趋于简朴,摒弃了旧婚俗的繁文缛节,这些更是社会生活观念趋于文明科学合理的具体表现,大大增强了婚礼的社会化,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发展。如民国时期的江西赣县,“年来行新式婚礼者日多,每岁一月一日,二月二日,三月三日,四月四日,五月五日,六月六日,七月七日,八月八日,九月九日,十月十日,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月十二日,为政府定期之集体结婚,举行于县城之新赣南大礼堂暨各乡乡公所。其法,结婚人以手续费若干,往县府或乡公所报名,至期前往行礼,礼毕即归”。
第二,解放奴婢,反对纳妾。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封建家族宗族制度和男尊女卑的伦理道德下,女子婚姻权利一再被剥夺,在封建社会里,蓄妾、一夫多妻制是旧式婚姻必然派生出来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两极分化和阶级制度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这种陋俗存在了几千年,严重地违反了人道主义和平等思想。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民国的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纳妾已不为民国法律所保护,并且随着妇女解放的呼声高涨,纳妾旧俗日益遭到人们的抨击。民国以后,纳妾现象在较开化的地区有所减少,有些已为妾的妇女不甘低人一等,纷纷与丈夫离异。这在江西也有具体的反映。据民国《分宜县志·风俗志》记载:“今民国打破阶级,重视平等,无奴仆婢女,虽有雇佣,概用东雇称谓。优娼隶卒,混为大同。极之至尊至贵,呼曰老先生,其余呼曰先生。文武各机关人员,照机关名呼某长、某委员。学校按校名呼曰某校学生。党军呼曰同志。普通人呼曰老兄。余如囿于一隅,南腔北调,雅言俗语,随地使然。其间钟山水之灵秀,发宫商之文倌,皆由化工之自然,非矫揉造作而成也。”
第三,文明结婚逐渐流行于都市社会,并开始注重法律上的婚姻保障。新式结婚,即文明结婚,最初是洋人在建立租界时从西方带来的生活方式,在清末即已出现于都会、商埠,无须父母之言,媒妁之命。20世纪初期,这种文明婚礼已开始出现于上海、天津、北京等大城市,青年男女经人介绍或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和恋爱,在双方父母同意后就可以结婚。近来风气稍变,由自主而得父母之允许的也很多了,即结婚之日,当由男女父母各给以金戒指一枚,有主婚人、介绍人、证婚人参加,他们和新婚夫妇都要在结婚证书上用印,其具体礼节和程序大为简化,新式婚礼较多地体现了自由婚姻法律婚姻的色彩。虽然有些婚姻程序仍然没有省掉,还谈不上真正的自由恋爱,但已经是自愿结婚,这既不完全是西方的婚姻习俗,也不是传统的旧俗,但确是婚姻生活中自主婚姻权利的一大进步现象。辛亥革命时期,作为内陆省份的江西在婚姻形式上也逐渐趋新。如在江西的安义,“婚礼至民国,迄今尚无明令规定制度,通都大邑,虽有文明结婚之仪式,一切趋于简易,唯于结婚期凭一大礼堂延傧相,陈军乐,备证书,不一时而礼毕”。重要的体现是开始注重法律上的婚姻保障,正如民国《上犹县志》所言:“唯以结婚证书,取得法律保障,已夺龙凤庚书这宝座。”
3.服饰的变迁
革命风潮发生之日,带来变化的领域极其广泛。当时,一些外国驻华使节观察到驻南京的部队“带着剪刀做武器,在各个主要街道上游行,对他们所遇到的所有那些仍然蓄辫的中国人,一律用剪刀剪去辫子”,“他们不分老幼贫富,所有人的辫子都遭到同样的命运”;“没有给予他们正式的或其他方式的剪辫通知,所以他们完全是遭到突然袭击,没有机会避免士兵们在旁观者的嘲笑声中当众强迫剪辫所带给受害人的那种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