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国认为,解决全流通问题应当遵循六个基本原则:(1)加快推进的原则。全流通之所以宜快不宜慢,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对股权变革提出了重大而紧迫的要求,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加快全流通。第二,解决利益侵害需要加快全流通。解决利益侵害的办法固然有千条万条,但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办法则是全流通,通过股市的全流通来切断市场不公的制度根源。第三,非流通股的问题已成为中国股市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阻碍力量,并且成为中国股市机制扭曲的最主要成因。缓解股市内在矛盾需要加快全流通。(2)尊重历史的原则。第一,非流通股特别是国有股是按照计划经济方式进入市场的,不能也不应该按照市场经济方式退出市场。第二,非流通股股东所拥有的净资产的大部分属于流通股股东的转移支付,即使按净资产值定价,已经是相对不合理,如果按市场方式定价,那就是绝对不合理。第三,交易在先的同股同价是行权在后的同股同权的前提,离开同股同价谈同股同权或一视同仁,是对股份制经济机制和原则的重大扭曲。第四,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没有承担创业风险,因而也不能享受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市中创业者或发起人享有的市价上市的基本权益。(3)舒缓矛盾的原则。第一,在市场的全流通方案未明确以前,新股上市的步伐应适当放慢,甚至可以暂停,以避免因新股上市而“制造出”更多的非流通股。第二,在全流通方案未明确以前,应暂停增发、配股与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一切再融资行为。第三,非流通股的场外转让也应暂停,以免给市场的全流通制造新的障碍。(4)化整为零原则。由于上市公司众多且千差万别,实施全流通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化整为零的办法,把所有方案尽可能地都变成个案,政府和相关决策层主要是把握全流通的定价原则,至于每个企业全流通的定价方式与转换方式,则应由企业自行选择。(5)从简起步的原则。为了避免全流通带来的系统风险,全流通试点就显得格外重要。能不能在全流通过程中找到中国股市的“小岗村”,进而形成示范效应与扩散效应,将对全流通过程产生持续的甚至是深远的影响。(6)稳定预期的原则。任何全流通方案的设计都必须把稳定市场预期放在首要位置,全流通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全流通定价的参照系应主要是过去时的;第二,全流通方案必须得到流通股股东的认同。①
刘纪鹏认为,非流通股的全流通应遵循以下原则:(1)双向补偿,寻求双赢。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要综合考虑,通过流通释放的价值实施双向补偿,实现双赢。(2)引入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分类投票机制。(3)上市公司自下而上选择全流通模式,由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全流通方案。(4)坚持上市公司不制定出双赢的全流通方案,非流通股不能流通。(5)凡未实现非流通股可流通转化的上市公司,其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案一律不予考虑。②
华生对刘纪鹏等人提出的“由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全流通方案”的原则提出了批评意见。华生认为,这个原则由于缺乏市场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是不可行的。因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是充分竞争,即买卖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选择性,买卖双方都没有垄断权利,否则就会导致市场失败。在我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进入同一企业结为股东关系时,没有说清和定义清产权关系,因而失去了在交易前选择进入或不进入的机会。现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锁定为一对一的关系后,任何一方都失去了不与对方交易的权利,即双方均拥有对方只能与自己交易的垄断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主要是选择和竞争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因此每个企业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达成一致的机会十分渺茫。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