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是以价值准则为尺度对教育的社会意义作出判断的复杂活动,它涉及教育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对象、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诸方面内容。教育评价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一、评价标准的社会性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过程和结果的价值大小、好坏优劣必须受到社会的检验与评判。教育评价是为教育目标的达成服务的,教育评价必须建立在一定依据和标准之上,任何一个教育评价的第一步就是确立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是教育目标、多种教育活动的目标、各科教学的目标,或者是教育方案实施目标的体现。因为教育的社会性、教育目标的社会性,评价标准的社会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评价标准是以社会需要为基准而建立的,必然要受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的制约。同时,也只有评价标准的社会性,教育的社会需求目标才能得以达成。
二、评价功能的多样性
教育评价对教育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使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就使评价有了不同的功能。从前面阐述的评价的多种类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评价的不同功能。有时候,教育评价是为了“选拔适合教育的儿童”,重在对儿童学力水平的鉴定和测量,目的在于筛选、甄别、选拔适合于接受高一级教育的儿童,是一种淘汰学力水平较低儿童的一种手段,在方法上偏重于相对评价和常模参照测验,其功能是比较、鉴定、选择。更多的时候,教育评价是“为了创造适合儿童的教育”,目的则在于力求发现并选择尽可能适合的教育方式,从而使儿童得到全面的最大限度的充分发展。为此,教育评价还应更加注重改进、形成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展,教育评价的后一种功能,我们可以称之为发展性功能,在教育评价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三、评价对象的全面性
教育评价的对象包括各种教育工作、各种教育活动人员和教育活动的起始与结束等。原来我们把评价集中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的评定上,并以此为基础对教学计划和课程编制的优劣得失作出判断。现在看来这种评价活动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的要求。现在,教育评价拓展到整个教育领域,教育活动从宏观到微观各方面皆可进行评价。就算是对学生的评价,我们的评价内容也不仅仅是学生的学业,而应扩展到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我们不仅可以把单个学生作为评价对象,也可以以某组学生、某班学生集体作为评价对象。
四、评价的多主体性
我们原来的评价主体也是单一的,对学生的评价主体往往是教师,现在我们可以通过同伴互评、家长评价、学生自评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当然,我们也可能通过学生来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因此,教育评价的主体不是单一的,我们应该从多主体、多渠道,从不同方面收集信息,综合地分析各种信息,对评价对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不能失之偏颇。
五、坚持评价的客观性
我们在评价学生的表现或任务时,必须按照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其进行判断。这种判断的客观性,不能主观臆断或掺杂个人情感,只有评价具有客观性、公平性,才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进学生的发展。坚持客观性原则,就必须在评价方案的制订、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以及评价的实施等方面,采用科学的方法全面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真实、正确的事实分析和判断。
六、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多样性
从前面评价方法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评价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简单地说有定性和定量两类划分。在教育评价发展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推崇以测量手段为基础的教育评价,推崇定量的方法,这的确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法。但是,由于教育现象的复杂性,将之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的。定性的方法对于客观地把握和描述教育现象是不可缺少的。现代教育评价越来越注重教育评价中定量和定性方法的结合。当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定量和定性方法又可细分出许多具体的方法,这些不同的方法各有其特点,重要的是在合适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