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已把律师推上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舞台。律师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的重任。随着律师行业务的不断拓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百姓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律师的要求愈来愈高。面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和律师工作分散、年轻律师人员增加迅速等特点,探索和研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征和规律,努力做好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建所以来,我们一手抓律师行业务的开拓和律师工作的改革,一手抓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我国枟律师暂行条例枠为准则,强化组织观念。
枟律师暂行条例枠(以下简称枟条例枠)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处受司法局的组织领导与业务监督。这个规定十分重要,它是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我所从实行自收自支后,一直坚持在绍兴县司法局的绝对领导下进行工作。但是由于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在律师人员中也一度产生了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如片面强调“独立”办案,一切向钱看,抵触司法部门领导等,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思想反映虽然是个别的,但不能忽视,否则就会偏离方向。因此,用枟条例枠规定和我所建所以来的成绩和教训教育全所同志。我所有今天,凝聚着县司法局、县委和县政府的心血。我所取得的成绩与县司法局、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没有县司法局的具体帮助和指点,我们不可能树立起律师工作要服务于我县经济改革建设的观念,没有司法局的及时认可和推荐我所也不可能获得现在的各种荣誉。这样做,我们很快统一了所内同志的思想,在实践中对工作方针的确定、工作计划的制定、大案要案的讨论、所里重大开支、律师思想状况等,我所主动向司法局汇报请示。在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一对问题中,我们也主动听取县司法局的意见,教育全所同志要增强组织观念,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积极的态度办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抓好法律咨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切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以荣誉为动力强化全局观。
荣誉具有双向功能。一方面它能成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步步登高的动力,促使人们去实现新目标,去创造新的业绩,另一方面如不正确对待荣誉,它容易使人们产生自满感,阻止人们继续向前迈进。我们律师事务所这几年来不断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司法部还将我所确立为全国基本试点之一。各级领导多次莅领我所指导,为我所的巩固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在1985年,我所荣立全国律师事务所中唯一的一等功,两位老律师又被省司法厅荣记一等功、二等功,三位律师分别被推选为市人大常委、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在上述荣誉面前,少数同志沾沾自喜起来,盲目自满,有的同志还将这些荣誉的取得统统归于自身的努力。这些情绪虽然只反映在少数同志身上,却有一定的代表性,成为影响我所内部团结的离心力。为此,我们着重开展了“荣誉的取得依靠谁,荣誉面前找差距和荣誉取得后怎么办”的主题讨论会。开展这些讨论,我们的着眼点是要发挥荣誉的积极功能,抑制它的消极功能,使荣誉真正成为激励我所同志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动力。通过讨论,我们要求全体同志确立三个正确观念:一是荣誉的取得必须依靠“纵横”、“内外”各方面的力量。“纵横”就是县级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地、县、律师部门的帮助,“外”就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我县乡镇企业,“内”则是全所同志目标明确,团结奋斗。因此,把荣誉的取得看作是我所自身甚至个别人努力的结果,是不切合客观实际的,也是不利于我所进一步发展的,只有正确理解了取得荣誉的来源,才能使荣誉变为前进的动力而不是障碍。二是尽管我所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客观要求和上级给予我们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还不能满足广大乡镇企业日益增强的法律服务要求,我们在建立律师行业务协作网络,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等方面还不如其他先进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我们在律师事务所的后备力量的培养和配备上还没有突出的进展。三是要继续奋进,必须有一种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克服荣誉带来的消极影响,激发我所人员的进取精神。我们将我县乡镇企业的“四千”(历尽千辛万苦、跑遍千山万水、想尽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精神确定为我所每个同志的工作精神,提出了“团结、创新、高效、求实”的新所风,并采取相应措施使之成为全所每个同志的具体行动。由于我们正确地分析和对待荣誉,便使荣誉的积极功能得到了发挥,有效地增强了律师的全局观念,促使全所同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所里律师事业年年有发展。
三、用制度作保证,激发竞争意识。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部门能与之相适应。因此,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和形成竞争机制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我们在建立和形成所内竞争机制方面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教育全所同志认清目前在法律服务方面竞争日益加剧的状况,律师事务所几年来面临四个方面的竞争势力的挑战:(1)各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他们懂得法律,熟悉民情,贴近农民,承揽了相当数量的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并在巩固与提高中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素质和服务领域方面的挑战。(2)形形色色的法律服务实体。不少行业和教育单位出于一定的目的也相继建立了类似于提供律师行业务的工作机构、咨询中心,它们利用行业优势,用行政手段包揽本行业的法律事务,有的还跨行业承揽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实体不仅懂得法律,而且谙熟本行业的业务,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挑战。(3)日益壮大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它们在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指导下,羽毛开始日益丰满,有的已能独立提供各种律师服务,并已出现了一种要求扩大业务范围、承揽社会法律事务的现象。(4)强手如林的律师同行。如我县人口不到20万的市区就有律师事务所六家。面对众多的竞争势力,作为律师工作者要能正确估计形势,并从中进一步增强竞争观念,使之成为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制订各种制度,形成适应内外竞争的工作机制。从1983年我们所内推行的工作责任制起到1988年在所内实行了目标责任制,虽彻底推翻了不吃国家“大锅饭”,但仍吃所内“大锅饭”的现象。为了打破吃所内“大锅饭”,我们分德、勤、绩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评分以百分制计算,考德15分,考勤15分,考绩70分,同时我们推翻了原来三级九等的奖金分配制度,使行政干部、合同制工人、聘用人员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评比。其次,建立了鼓励律师人员积极办案的奖励制度,凡年办案收费在四万元以上的本所律师,予以优先解决住房。我们还建立了优秀案件和论文奖励制度,以此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再者是建立了挂牌服务的社会监督制度。为了督促律师人员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我们依照商业部门的做法在所内推行了挂牌服务制度,要求每个律师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将印有照片、姓名和号码的服务证悬挂在胸前,接受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监督,如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对律师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提出意见,将被列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从而激发了大家的工作责任感。
四、树立先进榜样,提高廉洁度。
律师事务所虽然是一个没有官位也没有什么权力可言的事业单位,但是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我所少数同志不注意廉洁,由此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日常工作中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外出办案生活上与人攀比讲阔气,要住高级宾馆,要享用高档烟酒,等等。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几年来,我们在保持和树立廉洁作风方面,以树立先进榜样为突破口,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了“两袖清风,一身正气,秉公办案,刚正不阿”的气氛。我所在年逾花甲的老律师穆克让同志在保持廉洁作风方面具有极高的精神境界和十分感人的生动事例。多年来,他将廉洁奉公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并把“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奉为自己的立身之本。1988年9月,穆克让同志苦干20天,办结了一起标的达89万的经济案件,为委托单位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委托单位深为这位带着瓶子(药瓶)、带着凳子(乘火车用)、带着棍子(拐杖)的老律师身上体现的忘我工作精神所感动。结案次日,委托单位送来价值250元的人参并劝说穆克让律师接收礼品,而穆律师高风亮节,不为所动,坚决不收下。另外一次,穆律师回河南老家出差,由于他的声望和才干,引来了一大批老乡,这些老乡有的拿出了价值昂贵的礼品,却要请穆律师和他们在绍兴联办一个商业机构,利润平分,而穆律师拒收了礼品,并严肃地告诉老乡们,“党政干部不能经商这是国家的规定,不收礼物这是党的要求,我都应该遵守”,仅去年1至10月,穆克让同志就拒收当事人礼物28人次,折合人民币1800余元,有人风趣地说:我们的穆律师是吃“素”的。为了使穆克让同志的廉洁作风变为全所律师人员的作风,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件事:一是将穆克让同志的事迹整理成文,组织全所人员进行学习,树立榜样。去年9月,绍兴市司法局领导根据少数律师人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私自接受业务、收受礼品的现象,向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发出了一封信,要求各律师事务所采取廉洁措施,加强廉洁教育。我所在接到这封信以后,立即将其翻印发给每一位律师人员,并组织进行学习讨论,从中启发全所人员增强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二是制订廉洁措施,使之成为我所“所纪所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把律师的廉洁问题列入每月所务会议的汇报内容,每人填写考勤表时要填写拒收礼物事实,将清正廉洁作为所领导的议事日程,提倡“四个一”,即当事人上门办事提倡“一副笑脸、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个满意答复”,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接受当事人馈赠,不准单独询问女性当事人,不准在当事人家里吃喝,不准帮助亲朋好友经商,不准给家属朋友开走后门的条子”。三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征询委托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使律师人员的廉洁问题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去年年初,我们用书面发函形式向100余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及平常案件较多的委托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收集到涉及廉洁问题的意见50余条,并根据这次意见的对象和内容,一一作了认真严肃的纠正和处理。四是对违反廉洁制度的人员进行个别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限令改正。这些措施产生了良好效果。近四年来我所近20名律师人员共拒收当事人赠送的礼品达800余人次,折合人民币6000余元。如老律师周鹏同志,主持民事组工作多年,承办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许多当事人排了忧,解了难。为此,不少当事人考虑到周鹏同志年迈体弱的实际情况,多次向他赠送人参、蜂皇浆及自行车等较贵重物品,但均被周鹏律师婉言谢绝。仅前年和去年两年,他就拒绝收受礼品30余人次,折合人民币1500余元。由于在全所形成了廉洁奉公的风气,并有制度作相应保证,所以,不仅专职律师人员能自觉以廉洁为荣,而且所里的外聘人员,也能自觉遵循廉洁作用。如外聘人员、退休教师文彬同志,多年来以其诚实的工作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许多当事人为感谢他提供的法律帮助,不止一次地以聘用人员不是专职干部、可以不受廉洁措施的限制为理由,向他赠送钱财和物品,而文彬同志则认为,身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就必须维护律师的声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廉洁制度,不为律师事务所抹黑,从而拒收钱物。我所的廉洁制度和廉洁作风曾多次得到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枟浙江日报枠、枟绍兴日报枠等报刊也多次刊载过穆克让、周鹏、文彬等同志的廉洁事迹。
五、重服务促团结,增强凝聚力。
律师事务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同其他任何一样,不能光强调和要求全体人员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还必须同时考虑到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来说,在激励全体律师为社会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每位律师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牢记于心,并通过各种努力去一一解决。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把为律师人员服务当作自己的一项任务,同时,也只有为律师人员解决好各种烦恼和忧虑,才能促使他们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地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以几年来我所一直比较重视、关心和解决律师人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要求和问题。先是政治上的关心。本所几位年逾半百的老律师,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而政治上的入党要求却长期未能得偿所愿,因此深感寝食不安。为此,我们积极向县司法局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和要求,并帮助他们逐一实现入党愿望。目前,我所几位老律师均已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们也由衷感激各级领导的关怀,表示要在有生之年为我国的律师事业发出最后一分光,献出最后一分热。二是工作上的支持。为了充分发挥每位律师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需要,在所内设置了“三组一室”,分别让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和能力较强的中青年律师担任负责人,让他们各自独当一面,放手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对于新分配来所的工作人员,我们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培养他们的独立工作能力。比如,我们要求由老同志帮带一两年后就必须要求他们单独外出办案,老同志仅对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参考和指点。这样做,不仅迅速提高了年轻人的办案能力,同时使他们感到了所里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三是学习上的支持。为了提高全所律师人员的业务素质,我们虽针对各种不同对象,制订了不同的在职学习计划,但它们仍不能满足广大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人员的要求,他们年轻气盛,求知欲强,在知识上要求有比较正规的学习和训练,但这样做却往往容易给眼前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损失。我们认为,尽管律师事务所人少事多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经费条件也不宽裕,但支持和满足律师人员的学习要求不仅是增强律师事务所后劲的需要,也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我们不但积极提倡和支持律师参加电大、函授等形式的学习,还不惜花了大量资金选送律师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四是生活上的照顾。律师人员大都长年累月外出办案。由此给家庭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解决律师人员外出办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及其家属感到组织的温暖,几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做到凡律师人员外出办案,所领导都要亲自到他们家中了解情况,给予慰问;凡律师家属人员身体有病,所领导都要亲自到医院或家中探望。此外,自1987年以来,我们建立了律师家属座谈会制度,倾听律师家属意见和要求,加强与律师家属思想交流,我们还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律师人员解决住房、煤气和子女的就学就业问题,1988年全所同志还买了人身保险。这样,我们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到了实处,激发了律师人员忘我工作的精神,提高了他们争作贡献的积极性,进而大大增强了律师事务所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促使各项工作得到健康而有效地开展。
几年来,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与其他先进单位相比,特别是同新旧体制变换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相距甚远。在我们工作中也明显存在着“三重三轻”,即重业务轻政治,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干部使用轻教育培养的现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在抓好各项律师实务的同时,切实抓好律师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本文原为1989年10月15日秦国光律师在全国律师会议上的讲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