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横向经济联合的迅速发展,我县(绍兴县)乡镇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也有了很大发展,并且越来越显示出它们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许多乡镇企业搞联营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值、利润同步上升。但是,横向经济联合毕竟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不少问题需要进行不断探索解决之道,特别是乡镇企业,其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在横向经济联合中与其他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有许多不同之处,在相关法律问题上也有不少自身的特点。笔者通过调查部分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成败的经验教训,发现当前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联合中的合法性、平等性、真实性性可行性(以下简称“四性”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四性”问题略陈管见,与大家商讨。
一、乡镇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四性”的重要性。
乡镇企业是农村致富的希望所在。当前广大农村都在千方百计地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特点是:农村有富裕的劳动力,建立厂房有地皮;缺乏资金,缺乏人才,缺乏设备,缺乏商品信息,缺乏法律知识;乡镇企业为了发展、壮大、求生存,为了提高竞争能力,渴求外地支援,搞横向经济联合。而城市工业为了开拓新的经济领域,利用乡镇企业的优势,也乐于和它们联合。在联合过程中,有的乡镇企业盲目性较大,不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计后果。具体表现在:(1)不合法。包括主体上不合法,即签约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内容上不合法,如经营项目是国家明文禁止的,等等。(2)不平等。即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包括地位上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利益分配上没有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承担风险上只分利润、不担风险等。(3)不真实。没有做到诚实信用,实事求是,有的甚至经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4)不可行。盲目签订合同,不因地制宜、不从实际出发,不量力而行,无法完成所承受的任务。
无数事实证明:要搞好横向经济联合,必须坚持在对“真实性、合法性、平等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才能使横向联营得到健康发展。不少单位,横向联营之所以搞不好,问题往往源于没有对“四性”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周密分析。
二、“四性”问题是横向联合成败的关键。
我国枟民法通则枠指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枟经济合同法枠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1986年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枠中强调,搞横向经济联合要遵循“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这些原则,充分反映了横向经济联合要坚持“四性”。我县乡镇企业在横向联合中,基本上能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办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进了资金、设备、材料、技术,开拓了新的生产领域,提高了产品质量,扩大了销售门路,使企业朝着多行业、多门类、多品种的方向发展。但也有一些企业,没有遵循上述原则办事,结果造成企业亏损或倒闭的。
实践证明,能否处理好“四性”问题,在企业横向联合中是至关重要的。要使联营健康发展,参加联营的企业必须做到:
(一)联营项目要合法。企业联营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法律行为,不论是联营内容还是联营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必须坚持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来决定,绝不能用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联合企业各方的积极性,使经济联合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例如,绍兴县柯桥镇州二村经委与港商孙××联办的“绍兴协华毛纺厂”,共筹集资金20万元,其中港商出资12万元,该厂设立了董事会,由港商委派成员两人和州二村三人组成,厂长由港商委派代表担任,副厂长由州二村委派,会计由港商委派,出纳由州二村委派,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风险按投资比例承担,还明确规定了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公证,这种联营,无论从引进外资、组织领导,还是从生产项目、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来看,都是符合法律的,因此联营以来效果良好。反之,如国营××公司与棠棣乡刘家村经委联合经办花圃,××公司投资10万元,时间限定一年,口头讲妥20000万元,但在签订联营合同中只写明年利18000元,还有2000元,要以花卉折价付给,花圃风险概不承担。对这种从形式到内容既不合情又不合法的合同,一开始银行拒绝付款,但××公司为了瞒过银行这一关,又匆匆订立了补充协议,规定由××公司搜集花木市场情报,提供市场信息,刘家村经委帮助推销××公司产品,但这实际上也是一纸空文。一年后,花卉行情大跌,××公司不顾对方客观实际,非要刘家村经委还本付息,因刘家村经委无偿付能力,××公司即起诉到法院,酿成了一起棘手案件。
(二)利润分配、风险承担要平等。企业联合,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不论企业大小,不论级别高低,不论所有制性质,相互间一定要平等相处,合理分利,共担风险。凡能这样做的,双方都能主动关心企业的兴衰,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互相扯皮的事情也就减少了。例如,钱清镇经委与杭州钢铁厂联办了一家“杭绍毛纺厂”,由于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企业发展得快。1986年3月双方签订合同后,杭钢即按合同要求,一次性汇齐投资款项350万元,钱清镇经委亦齐心协力,5月办好土地征用手续并破土动工,10月就投入了试产。当企业遇到困难时双方认真商讨,杭钢不仅想方设法帮助购置机械设备,还在自己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贷款50万元给厂里,帮助其渡过了暂时难关。1987年1月至8月,联营企业产值已达311万元,职工发展到400多名,使企业发展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绍兴县电子仪器三厂是一个反例。该厂求富心切,1985年3月经人牵线与航天工业部××所联营,由××所转让声控汽车技术,并派来三名工程师指导生产,双方约定这三名工程师的工资、生活费用全由电子仪器三厂负责支付,结果搞了半年一事无成,联合只得散伙。因合同中没有订明对方承担风险,结果给电子仪器三厂造成损失70000余元。该厂又与上海××局××电源厂联营,由××电源厂转让半密封小型铅蓄电池技术,合同订明由电源厂派一名工程师传授生产技术,电子仪器三厂付给技术转让费5000元,生产产品由电源厂包销,结果电子仪器三厂在电源厂派来的一名工程师的指导下生产了电池5086只,价值43000余元,分两次拿到电源厂检查后,因质量不合格,全部退货,产品成了一堆废品,使电子三厂损失40000余元。而由于合同不利电子仪器厂,电源厂不仅不承担一份损失,还如数收取技术转让费,联合最终不了了之。
(三)思想和行动要真实。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必须做到诚实信,双方一定要信守诺言,不搞尔虞我诈,认真按照合同和协议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企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例如,绍兴县袜厂与广东省佛山市红棉丝织厂,从1983年联营以来,长期为对方染色加工,推销产品,由于双方能恪守信用,互相支持,因此双方各得实惠,该厂仅1984年就从这一联营业务中获得利润200万元左右。可是有的企业搞横向联营,没有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办事,而是想借机捞一把;有的包拿“高利润”而不承担风险,这实际上无异于是在“放高利贷”;有的将本企业报销不了的职工福利费用拿到联营企业报销,等等。这些都是乡镇企业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四)联营条款要可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要使自己的产品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立于不败之地,订立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市场需要,如果不看苗头,你上什么,我也上什么,步人后尘,就极易导致失败。如城南乡凤凰染织厂,1985年4月与上海色织科学研究所联营,由于得到对方的帮助,更新了机械,培训了人才,不仅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并且花样翻新,使该村办厂业务与日俱增,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1985年9月投产,当年获利4万余元,今年预计产值可达100万余元,利润可获30余万元。而新围乡经委,在市场西装热开始冷落的情况下,引进市×××劳动服务公司资金40万元,双方商定联营开办“飞跃西服厂”,且派出了人员进行培训,高价请来师傅,大力生产西装,并从杭州买来不对路的咖啡色全毛料子,结果联营办厂半年,由于式样、色泽等都不能同市场上的西装媲美,没有竞争能力,产品销售不出,造成3200多套西服积压,价值22万余元,迫使企业停业倒闭。
三、律师要在“四性”问题上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加强企事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乡镇企业蓬勃兴起的过程中,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于改革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振兴农村经济,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如何在乡镇企业横向联合中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和巩固联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根据我们的实践,律师必须在下面几个问题上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一)要向乡镇企业的干部、职工大力宣传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他们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当前来看,除了宣传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枠外,要着重宣传我国枟民法通则枠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宣传我国枟经济合同法枠“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条款。宣传枟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枠等有关法规、政策,提高自觉性,既要积极又要稳重,即坚持原则又要防止不从实际出发,一哄而上。必须使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了解,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本身就是一个集约化的过程,也是一种综合化、优势化的发展过程,有利于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互为依托,各自发挥优势,形成专业化、协作化、联合化的新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讲,横向经济联合是对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可以改变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中单纯求富贪大、盲目联合的偏向。
(二)参与企业横向联合项目的可行性调查研究,当好聘请单位的参谋。经济技术联合,既要考虑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也要着眼于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企业从各方面获取信息,特别是对产品销售、原材料、能源、设备、技术、资金、盈利诸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律师在参与可行性调查研究中一般应注意:(1)技术的可靠性。引进的项目,必须要建立在自身具有可靠的技术基础之上,以防受骗上当。(2)行业的适应性。参与的行业,一定要适应本地实际,切不可片面追求新项目,追求“高尖端”。(3)产品的时效性。引进新产品,要弄清产品是否“新”,有无市场竞争能力,产品预期生产时间与潜在市场价值,以免因步他人后尘而失去效益。(4)企业的承受性。所谓企业的承受性,即引进的生产项目,要充分估计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资金投入能力,能源供应状况等,切不可心中无数,缺乏远见。律师在参加可行性调查研究时,不能单枪匹马,应与工程技术、经济、供销、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密切配合,共同探讨,并着重从法律上提出明确意见,供企业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协助企业把好签订横向联合协议或合同的环节。横向联合的经济组织,是企业之间因展开合作而形成的新的经济联合体,联合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需要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凡是依法订立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合理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议或合同就显得十分重要。实践告诉我们,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联营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联合双方所订条款必须按照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3)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政府许可的范围之内;(4)条款必须严密,内容必须齐全,用词必须准确,字迹必须清楚,标点必须正确,手续必须完备。一份横向经济联营合同一般还应写明:(1)联营组织的名称、性质、地址;(2)联合组织的成立规划和领导人员的人数、任期;(3)联合生产的项目和经营范围;(4)联合生产的规模;(5)联合组织的任务、生产计划、供销管理等;(6)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和“三废”处理;(7)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8)投资总额和各方投资额期限;(9)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具体规定;(10)联合组织的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地区补贴;(11)违约责任;(12)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13)合同生效期和有效期限,等等。
(四)协助乡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联营合同。联营双方订立合同仅仅是个开端,要使联营得到顺利发展,还有待于双方坚持诚实信用,严格履行合同:(1)律师人员应帮助审查好联营合同。主要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条款是否齐全,经济利益是否均等,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法定手续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律师要及时帮助补充修正,以保证联营合同能得到顺利履行。(2)律师人员要督促、检查联营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教育企业懂得联营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能合同签订后就万事大吉,而必须按约所定逐条实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毁约。律师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促使联营合同获得圆满执行。(3)如果在履行联营合同过程中发现一方违约,则双方应立即协商,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又确实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不能久拖不决,而必须依照法律作为委托一方的代理人向国家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纠纷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本文原为1987年5月全国“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律师实务暨法律问题”讨论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