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礼乐美学的讨论,若放入现代社会这个脉络中说,则我们立刻可以看出几种意义或功能:一是礼乐文化,特别是礼,应该重新被理解,而且可以从美学上来了解。讨论礼,可以完全不从政治、压抑节制情欲、阶级对抗等这些方面来,也可以不把礼看成是与乐相对、相互调节的东西。礼乐一体,而且可通之于人文、宗教、艺术,共成一美感世界。
二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世俗化及形式化。意谓现代社会不再如从前那样重视伦理、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实质理性,而较重视形式理性,例如现代民主政治及法律,都以程序的合理性为第一优先考虑之事。这两个倾向,依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看法,又表现出了一种普遍意义的权利制度。他曾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的特征,认为主要有下列四点:一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观念,二是一般普遍的法律标准,三是程序的合理性,四是司法及法律团体的独立。并谓:
这种法律的一般形态……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标记。它的重要性可以在工业革命发生于英国看出来。我想,把英国式的法律制度看成工业革命首次发生的一个基本要件,是完全适当的。
也就是说,工业革命后的现代社会,与古代的礼乐文明之间,有一个截然异趣的转变。“礼文化”变成了“法文化”,凡事讲礼的社会,逐渐以法律来规范并认知人的行为。生活中的具体性,变成了法律形式的抽象性存在。一个人行为是否正当,非依其是否合乎道德、伦理、礼俗,而是依其是否合乎法律条文及行事程序而定。即使劣迹昭著,若法律所未规定,仍然只能判其“无罪”。同时,人与人相处,不再以其位置来发展人我对应关系,乃是依一套独立自主、且自具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来运作。老师与学生、父执与晚辈,和漠不相干的人之间,用的是同一套普遍性的法律标准,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同。因此,“义者,宜也”,亦即在礼文化中,凡事讲究适当合宜的态度,亦已改为法律规范下的权益或权利观念。
诸如此类,“礼/法”、“义/权利”、“实质理性/形式理性”,都显示了现代社会不同于古代的征象。现代社会中,师儒礼生日少,律师司法人员日多,即以此故。
而伴随着这些的,则是契约、财产、职业,在我们生涯中的分量日益增加;情义、价值、生活,越来越不重要。生活的品质、生活里的闲情逸趣、生活本身的价值,渐渐依附于契约、财产和职业之上,权力意识及价格观念,掩盖了价值的意义,或者替代了它。因此,财货的争取,遂取代了美感的追求。
这种道理,很容易印证。古代虽茅檐瓦楹,也总要修饰一下椽檐棂柱,让它稍具一点美感,现代建筑却仅以功能实用为唯一考量,彻底世俗化。所以连神龛祖先牌位、对联门户额的地方也都没有。而且所有房子一个样,充分形式化,不是依实际居住者的需求与具体状况,来设计房屋的功能,而是以一套对房屋功能的规定,推拓适用于具体个别案例。这样的事例,在各个领域中,可谓俯拾即是。
面对这样的现代社会,重建礼乐文化,就需要在反世俗化反形式化方面着力。反世俗化,有两个方式,一是重新注意到非世俗的神圣世界,由其中再度寻回生命归依的价值性感受,重新体验宗教、道德等的实质力量,并以之通达于美感世界。二是针对世俗化本身再做一番厘清。现代的世俗化,其实并未能真正符应于社会生活的原理,要让社会世俗生活恢复生机,即必须恢复礼乐揖让之风,使人各得其所,各安其位,显现出人文之美来。
反形式化,是说人生不是抽象的形式理性逻辑系统所能笼罩限定,人生是一场场具体场景中存在的境况,一个个具体生命间的照面,没有普遍的权利标准,只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只强调形式理性,甚或工具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