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主义来说,财产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合同的概念)可能是主要的法律基础。资本主义的一个特征也就是它的喜欢商品化的倾向———把以前可能被认为是公共所有的或者完全就是世界自然遗产的一部分的东西转变成私人财产。合同、货币、信用和所有权都是通过法律手续而决定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财产就能够被利用和转变为价值。随着东欧共产主义的垮台和随后试图引进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东欧一些国家的市场关系不够充分,它们想要促使经济增长和商业繁荣,但同时却没有一个严格制订的和全面的法律制度(而这种制度可以担保财产合同)。在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时期里,财产与合同一直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完全全球化的———现象。
随着形式上的和象征性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把知识看成是财产的观点出现了,和这种观点一起还创设了专利与版权等这些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在美国,从工业化资本主义向知识型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得最远。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例如制药和计算机软件行业)渴望保护它们在创立新的观念和产品过程中大量的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为了防止创新和发明在被恰当地利用之前受到侵犯和模仿,就要寻找全球最有效的方法,而在这种寻找的过程中,大公司的那种渴望已经起到了作用。智力财产的观念往往会和以下两种看法相反。第一种看法认为,知识属于世界的整个社会,而不是私人财产;第二种看法(尤其是在一些穷国和发展中国家里流行)认为,例如,向艾滋病患者分发便宜的和非保护的(不受商标注册保护的)新的药物,这作为一条原则应该比知识产权更重要。在另一方面,专利持有者认为,如果没有这种保护(能够使用专利权,保持高的价格),那么,为保持科学进步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就将不会到位。
这些问题越来越和大学有关。当大学更多地和研究的网络发生关系以及和商业部门进行合作时(尤其是在诸如生物医学和技术科学这样的领域中),大学已更多地受到商业准则的支配(包括那些有关智力财产的准则)。当给大学的公共拨款下降时,从这种商业活动获得收入的机会和刺激就增大了。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对知识的法律保护往往会顾不上想望在同行中的声誉,会无视学术上的争论(而这种争论来自早先有关某些观念和结果的出版物)。
过去10多年来,对智力财产控制的快速和广泛的全球化的关键在于:这种控制和贸易问题拴在一起。正如我们稍后将要看到的,智力财产保护被置于世贸组织的各种程序和过程当中(它具有法律上的权威和强制执行的机制),这就确保智力财产能够得到保护。如果对智力财产的保护没有和贸易连接在一起,那就难以实现这种保护。这也使美国(作为主要的信息经济国家和智力财产的主要净出口国)能够利用以下这种可能性,即拒绝某些依赖美国的国家进入美国国内广大的贸易市场,从而战胜这些国家最初的反对意见,同时促成在世贸组织内达成协议。利用强制以获得“非互惠的协作”———结果是,甚至像澳大利亚这样的智力资本的净进口国也感到有义务支持美国的建议,为的是在农业贸易中使它们自己的利益能得到美国的支持。为了使智力财产成为一种商品,世贸组织的效用———相对于效用较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来说,再加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效用,它们也预示着:诸如美国或欧盟这样强大的国家或集团愿意并且能够把“全球性的论坛”转移到最好的地点,以获得各种特惠。
《1994年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贸易协定》(A 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994,T RIPS)的全部条款对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该协定包括共同的和提高了的各种标准(这些标准越来越具有强制性,而不是随意的);对于什么东西能够或不能够成为专利,该协定留给各国的决定权已很有限。但是,如果假设一种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是在强迫情况下或者是通过许多国家勉强的同意而发展的,那就错了。大多数人承认:对于想在某个国家投资的人来说,该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这就提供了一个信号,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虽然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不规则的记录,但作为它最近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的一部分,它也同意《1994年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贸易协定》,因为中国懂得:在经济领域中,投资者的自信心要达到一定的程度;随着知识产品及其作用变得更重要并且最终占据统治地位,投资者的自信心很可能也变得更加重要。当讲到知识产权时,低成本定位这条原则就已基本上被推到了一边。然而,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既在于签订有关的协定,也在于遵守协定。对于美国和某些其他国家来说,诸如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愿意保证遵守有关协定,这是一件值得继续关注的事。
毫无疑问,《1994年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贸易协定》反映了美国大公司的利益。这些公司拥有深奥的知识和技术,相对来说它们具有很大的人力资本的优势。它们也神通广大,而多数大学不具有这样的影响力。用于游说和疏通的各种资源,用于一些技术上的和复杂的诉讼的准备与分析的各种办法,这些也非多数大学的团体的力量所能及,大学的团体也没有能力吸引企业法人的律师。那些律师在全球管理体制中意识到了使管理体制本身商品化的机会(所谓商品化,就是把一种产品拿来出售)———尤其是学生,他们在接受知识的新形式时有一种直接的利益———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辩论中,学生很可能具有影响,因为在这些事情中,消费者并不是吊儿郎当的人。
《1994年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贸易协定》的事例是多种标准协调一致的一个例子,而这种协调一致又包含了全球性控制的最明白的实例;知识产权是直接影响许多大学的一个领域。《1994年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贸易协定》包括了世贸组织关于最惠国的强制性原则———相同的贸易条件适用于世贸组织中的所有国家———国民待遇的原则相对来说不完全具有强制性———结果是,外国供货商在从事贸易时就像本国供货商在国内市场时一样,按照同样的条件来进行。然而,国民待遇的原则并不要求一个国家采用一套特定的标准。该原则也许有少量的标准,但它只是要求不实行种族歧视,为的是使少量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者。就该原则本身而论,它和国家主权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世贸组织达成协议之前的一个多世纪里,有一种看法被证明和许多民族国家的意见是合情合理地相互一致的———因为它并不规定必须要遵守的各种标准。
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把大学的商业活动(可能还有其他活动)包括在世贸组织的范围内———通过这种形式,高等教育(或者至少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被看作是可用来交易的专业服务———这就向大学提出了一些问题,也就是说,诸如最惠国(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可协商的)、协调一致(不太可能的)和相互承认(很可能的)等这些原则的效用有多大?就知识产权和其他方面来说,美国和欧盟的地位与力量对于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决定性的(欧盟的作用略低于美国)。假设美国及其某些企业集团具有解除有关控制的地位以及权力,这种支配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国放松对高等教育贸易的各种限制。
超国家的决策有利于更有组织的世界性的(而不是地方性的或本土的)行动者。除了政治影响,美国和欧盟拥有充足的技术与人力资源,这些资源在结束多轮协商的过程中是有价值的。情况也很可能将是这样:制定贸易和其他政策的部长们(而不是高等教育方面的部长们)将是最后发号施令的人。世贸组织的全体成员责成各成员国继续寻求自由化的连续的进程。一旦开始,不管怎样踌躇,对更大的自由化的探寻都是连续的。世贸组织的规则也允许各国就广泛的问题进行讨论。一位贸易部长可能也许会感到:为了他或她自己国家的利益,可以开放国内高等教育的市场,以此作为交换,从而提高本国在国外其他部门的市场份额(这也许具有很高的或潜在的价值)。
这可能会受到高等教育机构的反对(这种反对意见甚至和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长们的愿望相反),政府一般很少主持有关的利益各方进行广泛的磋商。为什么政府必定要反映一个部门的生产者群体的要求?这一点还不清楚。可争辩的是:如果允许外国供货商在国内市场更有效地参与竞争、消费者被提供更多的机会、商品价格更具有竞争性,那么本国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贸易部长以及主管其他事务的部长们———尤其是来自强大的所谓“四联体”(Q uads),即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它们代表了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净出口国的部长们———他们不得不考虑的其他因素是:在何种程度上,更多的自由化可能会伤害发展中国家能力的发展。向具有很强的商业头脑的大学和其他来自国外的供货商们开放本国的大学市场,这可能给予知识分子和消费者一些好处(尤其是在短期内),但这也可能导致一种依赖(包括在西方文化的条件上),而这种依赖也许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以及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的国际机构的发展战略相抵触。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世贸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同全球的密切关系,分析国家管理和大学的密切关系,那将是有益的,因为它会潜在地揭示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有关大学的改革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