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政府和市场之间(国家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容易忽视其中各方一般说来是如何依赖对方的。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处于对等的地位;市场的合法地位是由政治和法律机构给的,是由各种章程(诸如那些和财产或合同有关的章程)所确定的,在大变革的时期,有效的工作可能要求政府采取行动去平息社会动乱。反过来,政府的行政机关本身在这些时候就会避免按照较为商业化和竞争性的路线去行事(即不会像私营企业那样去做)。此外,一些大公司(而不是个人)组成了多数的市场,这些公司不仅常常请求国家采取行动以保护它们享有特权的(有时是垄断的)市场地位,它们本身还能够经常像一些政治组织那样行动,这种行动或者是发生在公司内部,或者是发生在公司和一些政治家的密切交往(“联网”)(network)中。
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伴随市场的改革一般都会出现一批制订规章的机构。尤其在英国(但在其他国家也一样),因为人们要求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避免出现潜在的滥用垄断地位的情况,所以我们已看到了国家所有制的公用事业(诸如煤气、电力、自来水和电信等)的私有化。制订规章的机构的任务是: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保护工作(例如通过制定价格等)的推进。然而,制订规章的机构必然需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消费者的意向之间找到一条好的路线(这条路线要在某个方面反映出整个政治环境中的各种变化),或者甚至需要有相关的“灵敏度”(smartness),以便对那些被管理的事情抱有信心,还能发挥作用去保护消费者和更广大的群众。责任的大小(例如包括直接对国会的责任等)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