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模范地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在红军西征出发前总政治部就于1936年5月24日签发了《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我们对回民的基本原则是回民自决,回族的事情由回族自己解决,我们只有站在帮助与督促的角度去推动与发动他们的斗争,坚持与正确、灵活地运用这一原则到回民实际工作中的各方面,是争取回民决定意义的先决重要前提。”
第一,依照这个原则和策略,制定了在回民中进行的中心工作。在回民中广泛地发动反国民党军阀统治的压迫与苛捐杂税的斗争,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进攻,启发回民的民族觉悟与斗争,争取与团结回民,并把斗争一直提到推翻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建立回民自己的政权。政权的组织可以根据回民居住的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回汉两族杂居的乡或区,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事情的原则下,组织回汉两族的乡或区的混合政府,其正副主席代表及政府的委员人数,以该乡或区的回汉两族人的数量多少为比例决定。二是在完全是回族人居住的乡或村,组织回族人单独的回民政府,凡是希望回族解放的阿訇及一切回民都可参加,并可与附近的第一种政府或完全汉人的人民政府建立联盟的形式,以取得工作、行动上的联系与配合。
在建立第一种政府时,应在回汉两族人中做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回汉两族的联合与团结,打破民族界限,清除民族仇恨,使回民及汉人均能了解。只有回汉及其他被压迫的民族一致联合奋斗,才能求得民族解放。
第二,依据回民及汉人在同官僚军阀国民党斗争开展中所引起回族阶级分化的程度,反对回族中与国民党勾结的回族汉奸,反对回族人中不满意或痛恨的个别阿訇,如果需要没收其财产,则必须经过回民群众的同意与利用“主麻日”的习惯没收,并将其发给回民群众;如有专供军事上之需要品,红军可采取募捐的方式,在回民的同意下募捐。
在斗争的开展中,同时建立回民的组织,如回民联合会、回民解放会、抗日救国会等,并成立回民的武装军队或游击队。我们可派人参加其工作与指导,从回民中扩大的红军新战士必须适合他们的生活习惯。
在回民中不成立共产党的组织,有必要时可由回民中最有觉悟最积极的先进分子来组织回民自己的政党。
第三,争取回民与争取回军工作要密切地联系起来,发动广大的回民与回军联合红军抗日。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尽量吸收一切愿意为回族自决而斗争的回民人才,特别是对于在回民中有信仰的领袖,指导他们从各方面去进行回民的自决运动。必要时,可组织短期的训练班。
在组织上抓紧,在行动领域组织,创造回民工作的模范,扩大到整个西北回民联合自觉运动,必须一方面以全部力量组织去行动区域的回民,一方面尽量训练和派出到行动区域进行秘密活动或者公开代表与回军及阿红(訇)等进行谈判,造成以行动区域为中心的广泛西北回民自决运动,为回族的核心自决与解放而斗争,这样取得在必要时打回军而有广大回民群众的同情与拥护。我们打回军亦是为着争取回军与红军联合抗日讨蒋,为回族解放而斗争。因此,对与俘护(获)回军要特别依其生活习惯给以优待,不论官长与士兵,给以必要的训练与深刻的影响,愿意回去者可立即送回去。
第四,为了争取回民,为了与回民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首先能取得回民的拥护和信仰,则红军的模范纪律,是有重要和决定的意义。故红军进到回民区域,必须严格遵守所颁布的对回民之三大禁条、四大注意。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四大注意:讲究清洁;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的器具;注意回汉两大民族的团结。并在部队中作广泛的解释。各级政治机关首长必须经常检查与督促执行,如有违纪应给予纪律制裁。
因为只有我们对于回民的风俗与信仰没有丝毫的侮慢,且尊重他们的风俗与信仰,保障他们的信教自由与保护清真寺。每个红军战士,更应该以和气亲热之诚恳的态度接近回民,这样可取得他们对我们更大的拥护和信任,是争取回民的良好先决条件,各级首长必须负监督与检查的责任。红军在回民区一般不打回人的土豪,红军的给养应当采取与汉人之剥削阶级来解决,对回民只能用筹募的办法,并在筹募中注意防止贫富平均的摊派,主要的应出于富人。在初期必须经过阿红(訇)及乡老。在打汉人的土豪中,要注意没收的主要部分要分发给当地的不分汉回的贫苦群众。进行和回民的联欢,用红军或政治机关或群众团体的名义,同宣传口号联系起来,赠送清真寺以幅联(回族自决与回人治回等等),并适合与回族的仪式而非常隆重的尊重的送去,使每个教堂的中央都成为我们的标语口号的悬挂所,且能得到回民热情的欢迎。这是十五军团过去最好的经验。
第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和指导回民工作,应以团为单位,成立回民工作团,研究回民的生活习惯,及对回民的政策与方法。
红军各部队接到这一指示,应立即传达到各连队,发动广泛的讨论和教育,动员全体党员和战士为正确的和充分的执行这一指示而斗争,发动广大回民的斗争,创立回族人民政权,发展抗日根据地到广大的西北地区,造成西北革命的伟大的新局面,争取迅速直接对日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