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部门分段监管、分环节协调监管的演变过程,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在逐渐明晰。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逐步建设,地方政府的监管手段与机制也在不断创新。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已经形成某些自身的特色,譬如美国、法国、英国和芬兰等,但是其监管体制也非尽善尽美。不可照搬他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只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特点,并真正理解发达国家成功监管模式的精华,就能够很好地借鉴其经验,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部门分段监管、多部门分环节协调监管、监管机构职责明晰的演变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满足于解决温饱问题,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性的要求并不高。国家对食品的管制主要是解决食品数量的供给问题,还不存在对食品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6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中规定,“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从而初步确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导,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共同履行食品卫生执法职能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食品工业迅速发展,大量食品生产经营者涌现出来,原先针对国有企业而设计的行业监管体制显然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民众的食品卫生和安全逐渐进入政策议程。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八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的正式形成。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迅猛发展,使卫生监督工作不论是工作范围还是工作内容都较以前大大增加。尤其是以2003年以阜阳奶粉事件为首的一连串的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挫伤了民众的食品安全信心,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空前的高度关注。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渴求已经远远超出了“食品卫生”范畴,而是要求食品具有卫生、高品质和安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形势,要求食品监管需要转向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进行综合性的预防和控制。单纯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显然不足以应对这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食品安全形势的要求而出现松动,卫生部门的部分监管权责逐渐被其他部门所代替。
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逐渐被打破的同时,质检部门基于其产品质量的监管及其专业化优势,逐渐取得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主体地位;工商部门基于其市场监管及其专业化优势,逐渐取得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主体地位;农业部门基于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其专业化优势而逐渐取得农产品(属于食品的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体地位;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也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之一。食品安全的多部门监管体制逐渐形成。
第一,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1988年秋,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质量管理局合并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主体地位由此开始确立。鉴于“黑心棉”、“假酒案”、“瘦肉精”、“绿大米”等质量事件,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已成为社会疾患,市场对质量技术监管工作的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设立监督司,负责“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2001年,为加入WTO进行机构调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l月l日起”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至此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式划入质检部门。
第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1978年,工商部门在恢复建制的初期,其监管对象主要是农贸市场,对食品的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其中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行为的执法权。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其第四十五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采取行政处罚的权力。在食品安全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对肉食市场的管理,在各农贸市场建立了肉检制度,严禁病死猪肉、注水肉类进入农贸市场的现象,让市民吃上放心肉。2000年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更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或扣押等职权,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产品)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此工商部门承担起对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至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式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农业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农业发展处于解决”吃得饱“的问题,处于维护食品的数量安全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开始提上日程。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体地位的确立。2003年4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外,还负责对食品、保健品、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但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不是执法主体。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确立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部门监管原则,采取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从农产品的生产到最终出售给消费者是个连续的过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就必须对整个食品链条进行全程式监管,需要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开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进行无缝化监管。
目前我国多部门分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决定了食品安全整体监管效果取决于各部门的协力合作状况。例如在生猪产品的安全控制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合格的生猪产品要经过饲养、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定点屠宰、屠宰检疫、屠宰过程、肉质检验、冷藏运输、冷藏销售、私屠乱宰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市场销售不合格肉类的查处等至少十四个关键环节。在这些关键环节中,涉及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务、环境保护等六个部门。市民能否吃上真正的”放心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否则就很有可能陷入一种”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饭“的困境。
为进一步形成各个环节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出了专门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机构及职责
卫生部是负责全国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卫生部所负责的食品安全职能,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2011年,卫生部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对处置能力,组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完善卫生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近年来,在完善与我国《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同时,卫生部及时清理废止了42项已不适应现有食品安全形势的原有部门规章,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管理办法。譬如针对食品原料应用的问题(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完善了2007年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类新资源食品,明确界定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强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来进行生产和经营。
在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同时,其公布的食品安全的基础性标准几乎涵盖了各类食品保障安全的限量规定。目前公布的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实现科学监管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囊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还删除了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面粉增白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则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明显地标注;食品标签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某种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也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标示的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下设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正部级机构。它主要负责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