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专家认为,夏利目前的收入较为丰厚,且为单身,正处于人生的储蓄阶段。因此除了已经投资房地产的资金外,她还将每月生活的剩余资金用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目前她已经将现有储蓄资金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投放在安全性较好的银行人民币、外汇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或理财型保险产品中,为今后的婚姻生活和子女教育储备一定的资产。根据夏利的个人情况,除了以组合投资获得持续稳健的回报外,理财专家认为她还应购买健康保险,以解除后顾之忧。
以上是针对不同工作和收入水平特点,有针对性的理财个案,在具体的理财过程中,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应用,绝不能生搬硬套。
做好税务筹划,保护收益
观念最重要。不管你是高收入的人士还是普通百姓,你都应该具备节税观念,合理合法地筹划税务。
税务筹划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进行筹划,减少税务上的支出。税务筹划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税务筹划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自己创造的利润中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自己。
税务筹划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合法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其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
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无论是应纳税所得还是免税所得,只要总所得超过12万元,都应该将所有11项所得依法申报。
实行申报机制之后,有许多纳税人就开始关注起了税务筹划问题。工资以外的年终奖和兼职收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买房买车的支出又该如何将税额规划在最低限度?这些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都是你应该关注的,它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你的收益。
以下几点可作为税务筹划的考虑:
1.投资国债免征个税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素有“金边债券”之称,是各种理财渠道中最安全、稳妥的投资种类,可以将定期银行存款转换为国债或银行理财产品来免税以增加投资收益。
2.利用公积金
根据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3.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
例如,该居民个人出租住房的房屋修缮费可以作为房租收入的扣除项目,每月以每次800元为限扣除。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投资基金筹划税务
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筹划税务的效果。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以货币型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型基金的年收益降到了2%以下,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要高一点。
5.教育储蓄
因为教育储蓄是国家为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5%。
一般而言,教育储蓄在各大银行的开户对象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金额,分月存入,存期分为1年、3年、6年。到期支取时,需凭存折和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证明原件才能免税。如果提前支取,存够1年且提供有效证明的,可按1年定期储蓄利率办理,不收利息税;如存满两年,按两年定期计息。
为了获得国家免税优惠效益的最大化,建议首先应尽量用足2万限额。
其次,每次约定存款金额要尽量高些,这样得到的利息和免税额的实惠也就多些,因为在同一存期内,每月约定存款数额越小,续存次数就越多,计息的本金就越小,计息的天数也越少,所得利息与免税优惠就越少。最后,应尽量选择存期较长的教育储蓄。因为,学生从接受义务教育到非义务教育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应选择3年期、6年期的教育储蓄,可以从容地利用好各种优惠政策。
6.保险赔付及三险可享受免税政策
一是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保险赔款免个人所得税。三是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的传承,后人乘凉
从古至今,传承这个词就一直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古代的皇帝就用立遗嘱的方式来为自己选择合适的继承人,而今人们更是建立了一条条法律来保护人们的财产传承权。
所谓财产传承就是作为遗产的财产的转移过程,即当事人生前通过选择遗产管理工具和计划确保在自己去世和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实现一定的目标的规划,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财产传承的概念。
但在实际生活当中,财产传承这种理财观念至今仍未被广大中国人所采纳,原因就在于每个人心中对于死亡都会有一种莫名的恐惧,甚至厌恶提及它。在身体健康的时候,很少有人能想到财产的传承、遗产的规划,似乎我们每个人都是长生不老的。这其实是一种十分不理智的行为,如今在大城市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遗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一开始没有充分重视财产传承的重要性,而让许多家庭为了所谓的遗产而争得头破血流。因此,对财产传承这样一种理财观念的重视已经迫在眉睫了。
财产传承是理财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合了家庭理财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人们在制订相应的财产传承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1.确定你应采取的遗产传承方式
目前,常见的遗产传承方式有订立遗嘱和遗嘱信托。
如果你在生前已经将固定资产及其他不动产转移给子女,并认为在百年之后,子女可以打理好家庭财富,那么可以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财产的继承人。理财师协助客户订立遗嘱时,可能会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1)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在满足以上法律条件的前提下,所订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理财师为客户制订的财产传承规划方案才能得以实施。
遗嘱信托是信托中的一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财产传承方式。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信托财产。
遗嘱信托在遗嘱人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遗嘱人去世后立即生效。如果不放心将财产交给子女打理,但又希望子女能享受家庭财富,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那么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财产传承方式。
2.明确可传承的财产
随着人们财富的不断积累,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资金和房产,股票、基金、股权、期权、保单逐渐被纳入到财产的范围,因此在制订财产传承方案时一定要明确可传承的财产范围。
3.传承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
如果传承人丧偶,那么其有一半的财产不能纳入传承范围,应由其配偶的继承人继承。
4.涉及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利益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利益方法作了分析,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2)确立遗嘱信托。第一,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3)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4)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
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订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5)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6)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订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赢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7)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8)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