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226000000023

第23章 法律与法规(9)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六、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七、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八、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九、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二、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三、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四、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五、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六、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同类推荐
  • 青少年培养语文兴趣的故事(启迪青少年的语文故事集)

    青少年培养语文兴趣的故事(启迪青少年的语文故事集)

    本丛书重视语文的基础知识训练,选编了常用词语、好词好句、古文名句解读,谚语、歇后语集萃,还有语文趣味故事、语文之谜以及语文大家的故事等等,目的是使中小学生在快乐的阅读中逐步提高语文知识,增加文学素养,为将来走出社会自立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 少年儿童大百科

    少年儿童大百科

    本书《少年儿童大百科》作为一部专门为少年儿童量身打造的百科全书,如同一座魅力无穷的知识宝库,里面都是现代少年儿童想知道也应该知道的知识,走进去,收获的必定是无尽的知识宝藏和无穷的智慧启迪。
  • 智慧珍品(最受学生喜爱的哲理美文)

    智慧珍品(最受学生喜爱的哲理美文)

    “青山环绕小窗幽,修竹白云一水流。烦恼尽随落花去,禅心却在柳枝头。”本书中收录了多条人生的回味和处世的格言,谓生活中总要睁着一只眼,不能糊涂;人非无情物,如何潇洒;欲有一番作为,必须脱俗;人生何处无烦恼,超然空灵,方能享受那种文学家所拥有的品味和灵秀。
  • 2010年高考满分作文阅卷第一现场

    2010年高考满分作文阅卷第一现场

    收录2010年全国18套高考作文题,精选近200篇考场佳作,一网打尽高考作文的方方面面。力邀全国近百位阅卷专家精心打造,提供最专业的高考作文优化方案。揭秘2010年高考作文命题特点,对不同层次的作文进行零距离解读,是考生冲刺2011年高考作文的第一武器。
  • 数学教学的趣味之谜设计

    数学教学的趣味之谜设计

    数学是一门逻辑性非常强且非常抽象的学科,要让数学教学变得生动有趣,关键在于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精心设计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学生在每一节课中都能感受学习的乐趣、收获成功的喜悦,从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兴趣与热情。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愉快轻松地接受数学知识,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热门推荐
  • 云裳小丫鬟

    云裳小丫鬟

    君凌天是恶魔的话,龙莫是君子更是皇子,而她云裳不过是一个小小的丫鬟!却偏偏入了恶魔的眼!她千万百计逃离!又被他无所不能的缠上,终是丢了自己的心,伤了自己的情!可谁曾想,君凌天,钟情她已深!——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凌妖天下

    凌妖天下

    上古纪元,万古天庭肆意斩杀谪仙,终于引来谪仙一族反抗,双方激战,导致天阙封印破碎,异域大举入侵,生灵遭劫,‘罪’与‘罚’现世,谪仙一族受刑诛仙台,出征元界,罚万古天庭镇守‘天阙’,异域则镇守洪荒古界,元界之行过后,谪仙一族元气大伤,再也无力抗衡天庭,只得居于元界,繁衍生息,等待日后的反扑。之后又经历无尽岁月,一个拥有谪仙血脉的少年,于下界崛起,开始了一段荒诞离奇的热血旅程,逝去的种族、隐世的天骄,有的几经轮回,有的封印万载,大势之下横空出世,逐鹿天下,究竟谁能妖惯天下?
  • 凉城寂苍颜

    凉城寂苍颜

    苍寂空城,人心已凉,昨日倾国容颜如今也苍老而去…孤寂,谁解?谁抚?
  • 因是因非

    因是因非

    故事发生在天津,两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男人的爱恨情仇的多角感情故事。
  • 帝国边缘

    帝国边缘

    神朝崩塌,两大帝国的征战使得空间洞穿,宇宙残破。在知识和修炼体系残缺的边缘地带,一个普通的宅男如何在机缘巧合之下走上修炼之路。由于的第一次写,希望大家轻拍!
  • 逸笑闵琴辰

    逸笑闵琴辰

    怀揣这梦想来到这个城市,却在这遇到本该不属于我的你,我们只是擦肩而过,殊不知确早已在你我生命里烙印下只属于你我的那场邂逅,在接下来的时光里,你我差距太大,但我却还是收不回在你身上徘徊的目光,我这样做,真的对吗?
  • 末世修神系统

    末世修神系统

    浑噩度日的林飞莫名获得修神系统,随之世界末日到来,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发展毁于一旦,恐怖的变异生物随处可见,人类竟成为弱势群体;实力不断提升后,他惊获远古秘闻,世界的发展将何去何从?修神系统又从何而来?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敬请期待《末世修神系统》【新书求推荐丶收藏】
  • 废柴四小姐:至尊召唤师

    废柴四小姐:至尊召唤师

    她从没有想过,自己竟被最疼爱的妹妹和最心爱的男人欺骗,最终死路一条。本是已死之人,却魂穿到一个废材身上。人不犯我,我还要考虑要不要犯人。人若犯我,定要斩草除根,就是她的逆鳞。而你刚好犯了我,不仅如此,还犯了我的家人,呵,绝对要斩草除根!我是废物?啧啧,废物都比你强!没有灵根?那我的元素哪来的?不是武士?那我强大的体魄和近身搏斗的能力怎么回事?你有圣兽?拜托,我魔兽最低等还是二级神兽!可是,如此强大的女人,怎样的男人才配得上?其实,某种情愫早已悄声无息的在她心中发了芽。~~~本书读者群:468948742〖羽毛护卫军〗敲门砖:何璎珞或羽毛跪求评论和收藏谢谢啦~
  • 繁花似你

    繁花似你

    浪漫这个词包含太多意思,人生路上没有颠簸的人又有谁呢?五月繁花,铭记青春。
  • 巨峰谷

    巨峰谷

    星辰心里一动:不是曾经在一本黑色的无名册子上瞧见过一种据说可以令生命永远延续的灌顶大法吗?为何不试一试呢?浮起欣慰的笑容,星辰身体发出像太阳一样的剧烈光芒,然后缓缓后倾,当众人受不了闭上眼时,他无声无息的滚落身后的血池。无名岛,断崖之上,只余风的呜咽……(本故事及人物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