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个实有名词,它既可以用来指代某一个人,也可以用来指代整个人类。既然如此,那么“以人为本”究竟是“以个人为本”,还是“以人类为本”?这是解决关于本的第三个问题的一个前提。前文提到从本的含义来讲,本是一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个人之本就应当是承认和确定个人的存在;人类之本就是承认和确定人类的存在,或者说是众人的存在,也就是前文中所讲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存在。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在分析“以人为本”实现以前,对“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加以认识和区别。
1、“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辩证关系。“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有什么关系呢?(1)个人之本和人类之本所指的范围不同,其利益主体也不同。个人之本是承认和确定单个人的存在,存在的主体是个人。所以“以个人为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个人,也就是以个人为利益中心,是一种自我的绝对体现。在人认识和确定人的存在的时候,首先是根据个人的自我意识来区别人与动物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36〕所以确定个人存在,以个人为利益中心是人认识人自身的第一步。与“以个人为本”不同,“以人类为本”则是承认和确定人的类存在,其存在的主体是人类,是人的全体而非个体,其利益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类或群体。这种认识是人的自我的相对性体现,是一种人的个性共化的认识过程。事实上,也正是在这种相对性认识过程中,人才真正认识了自己,即对我的认识正是通过你而认识的。这在认识方式上是一种对象性思维,也是黑格尔概念思维中的反思者的反思,它更能体现出人是意识的存在。但是这种思维隐藏着一种对人本身否定的危险,这就是“这种对象性思维在认识方式上,已经把人同时等同于其他类别的事物,思想借着概念所认识和把握的外在对象已经把人搁置在‘旁’,就像把一顶帽子放在一旁一样,人成为一现成的对象,‘人’也与‘物’归并成为一‘类’。”〔37〕这只是一些人的担忧,我们完全可以将它先放置一旁。因为,我们可以“遵循马克思的‘个体即整体(总体)’这一亦此亦彼的思维取向来思考这些问题。”〔38〕(2)个人之本和人类之本又有必然联系。从个人和人类的联系来看,个人和人类之间确实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以至与我们很难在现实中将两者分开,这是因为个人与人类之间的联系不是一种简单的外在的相加、整合。而是有着存在结构上的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其间存在着个人社会化和社会个体化的双向运动过程。在这两者中,个人是人类最根本、最真实的存在,人类的一切向往、追求和利益最后都应落实在个人身上,这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最终目标的真正体现。在现实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马克思也论述过这种个人的差异性——“天资”的存在。〔39〕 “即使在一定的社会关系里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出色的画家,但是这决不排除每一个人也成为独创的画家的可能性”。〔40〕虽然如此,但是个人的存在、发展都一刻也离不开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个人只有靠社会才能取得生存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获得各种能力。一个人所拥有的能力来自于他(她)所处的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来自于他(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来自于他(她)本身参与社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总之,“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41〕此外,社会的存在也离不开个人。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只有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才有人类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个人能力的充分提高和实现,才有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和进步。无论人类的自由,还是全面发展的实现都依赖于每一个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实现。个人的存在包含着人类的潜能,并具备着人类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这种联系中可以得出个人之本是人类之本的构成基础,人类之本是个人之本的存在前提。
2、“以人为本”的实现模式。根据前面的认识基础,在“以人为本”的实现模式上可以设计出“‘以个人为本’——‘以人类为本’——‘以个人为本’”的实现模式。(1)“以人为本”的起点——“以个人为本”。个人是人最根本、最真实的存在,在“以人为本”中,以“以个人为本”是其出发点,这是对人的现实的、积极的肯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人的本质是对幸福、自由的追求,这一本质存在于每个人当中,无论哪个时代,哪个阶层的人都不例外。恩格斯说:“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感情中,都有一些作为颠扑不破的原则存在的原理,这些原理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经加以证明的……例如,每一个人都在谋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离的,等等。”〔42〕此外,“以人为本”的起点——“以个人为本”,还包含着平等观念。人虽然有着能力、职业、宗教、民族、性别、地域等诸多不同和差异,但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都应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其它相应的权利。每一个人都不应该受到来自任何群体、任何人的任何歧视、排除、贬低和虐待。恩格斯曾对资本主义社会对个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仅在口头上承认这一事实,进行了严厉地批判。他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43〕从恩格斯这段批判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只有现实的真正的个人平等,才能最终达到人类对幸福、自由的追求。(2)“以人为本”的中介——“以人类为本”。人是社会存在物,个人在满足个人需要和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的时候,都是以社会形式,即通过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与他人结成社会组织之后,在人类共同的实践中才能得到满足。这是因为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和弱小的,每一个人都不可能仅凭个人的力量与自然和社会相抗衡。从个人之本和人类之本的内在辩证关系来讲,人实际上是个体和类的统一。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联系的观点,个体要能够在一定时空中存在,必然要同其他个体有机统一起来,决不可孤立,否则个人无法存在,人类也无法存在。所以“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应该互为逻辑前提,在“以个人为本”的目标追求中,必须要经过“以人类为本”这一中介。“当一个人专为自己打算的时候,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决不是对己对人都有利。”〔44〕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又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45〕过程中形成的。但是,这一历史过程是“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影响所产生的结果,”〔46〕是人类共同意志的结果。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理解“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真正科学的理论依据。与此相比,传统的西方哲学却从来没有在现实生活世界里找到个人之本与人类之本的辩证统一关系。(3)“以人为本”的归宿——“以个人为本”。“以个人为本”既是“以人为本”的起点,同样也是“以人为本”的终点。其意义从人的价值问题的思考中,人本身包涵有“实然之人”和“应然之人”的二重化;在人的哲学问题的思考中,不在于“人是人”,而在于“人成为人”等问题的理解中可得知。对于人来讲,“人是人”只不过是个实然存在的事实,即人是“实然之人”;“人成为人”则是一个超越和实现自我的过程,使自己真正追求自己的向往和拥有理想人格的过程,即人又是“应然之人”。所谓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创造、自我超越、自我完善的过程指的就是从“实然之人”到“应然之人”的过程。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中,这一过程又具体表现为“以人为本”从“以人类为本”到“以个人为本”的转化和落实。一方面以作为“实然之人”存在的“以人类为本”的理念是以作为“应然之人”存在的“以个人为本”的理念所实现的现实型价值;另一方面以作为“应然之人”存在的“以个人为本”的理念又是以作为“实然之人”存在的“以人类为本”的理念所追求的理想型价值。这种辩证关系不仅仅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7〕而且也应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真正目的之所在。对“以个人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最终归宿还可以从“以人为本”的终极追求意义上来认识。“以人为本”所追求的就是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而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所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其最终目标又是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马克思说:“自由人联合体”〔48〕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9〕上的,“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50〕“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1〕所以“以人为本”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虽然可以说成是人类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但是更应该理解为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这才使“以人为本”的真谛。
§§§第二节“以人为本”的自由构建
“以人为本”是一种关于人的理念,这种理念是从人的本质属性出发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将人置于一个中心地位,并非仅在人的自然需求中满足人。因此,“以人为本”中包涵着对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追求,或者说“以人为本”就是根据人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理念。
一、“以人为本”的自由精神
“以人为本”虽然包涵着许多关于人的合理理念,但其中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的自由精神可以视为是其核心。关于“以人为本”的自由精神,可以从这样三方面来理解:
(一)“以人为本”的自由人性论
人是社会的人,是一个诸多关系的复杂体。这些关系既会给人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可能,又会给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但是就一个社会来讲,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关系(它的结构)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它不能使用现存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使人的存在(人性)充分地发挥出来,这时,这个社会就是有病的。”〔52〕那么,“人性的充分地发挥”究竟指的是什么呢?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识与有效驾御,人的自由本质的充分发挥和实现就是人性的最高、最终要求。更进一步讲,人的自由本质又来自于人的自由意志。人要做人自己的主人,就是要使人的言行、思想都能遵循和符合自己的意志。孟德斯鸠说:“哲学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不从所有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53〕千百年来,人类从野蛮到文明,从原始社会到农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到今天的信息社会都表明了人在不断地自觉实现着人的意志,追求着人的自由。但是,所有这些都是相对的,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意志,相对的人的自由,即人永远都处在一种既自由又不自由当中。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可以作出许多选择,这些选择一方面实现了人做自己的主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当人的选择偏离了现实轨道时,又使人失去了继续做人的可能。所以任何一个现实的人实际上都是一个自由与不自由的统一体。虽然如此,人向往自由,追求自由的愿望却始终未泯,因为,它体现着人的神圣和尊严。为了自由,人可以义无返顾,勇往直前,甚至牺牲生命。人具有意志和智慧,这是人进行一切创造的灵魂,也是人具有能动性的实质。人性在于最充分地实现人的自由意志,人性的展示就是一个对自由不断向往、追求和拓展的过程。这就是马克思在阐述人的本质特征时所指出的:“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4〕总之,在“以人为本”的自由精神当中,包涵着对人的自由意识的表现和对人的自由的向往与追求。
(二)“以人为本”的自由实践论
人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需要在“自由自觉的活动”中,即“以人为本”的自由实践中才能得以实现。自由实践的产生和提出“正是适应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内在要求,为着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目的实际地改造世界而生成和发展的。”〔55〕马克思依据当时的社会实践(主要指工业),对实践与人的本质做了这样的论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56〕马克思在这里揭示出了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表达和反映人对自由的愿望与追求,并使客观世界发生符合于人的需要的变化。对此,恩格斯进一步解释到:“一切动物的一切有计划的行动,都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它们意志的印记。这一点只有人才能做到。”〔57〕因此,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现实地展开和实现,而在此之前,只能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而已。也就是说,人要将这种观念的存在真正变成现实的存在,真正体现出人的自由意志和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也只能在实践中。通过实践“主体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追求和表现出的一种优势,一种境界”〔58〕就是人的自由意志和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的具体表现和确证。反过来讲,自由实践的过程,又是“人的自由之真正实现的保障”。〔59〕总之,人的自由的实现是在一定的物质前提和社会条件下,在合理的实践中实现的。没有人的自由实践的过程,人对自由的真正拥有和实现就无从谈起。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实践,到达人的异化产生基础——特别是私有制——的消灭,从而达到“自由自觉的劳动”的真正实现,进而实现“以人为本”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这就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共产主义。“以人为本”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将解除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紧张和不和谐关系,从而使人得到全面解放和自由的发展。
(三)“以人为本”的自由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