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追求中,对自由的渴望与追求是其最终和永恒的目标,因为“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定性”,〔31〕是人的类特性。〔32〕人对自由的追求首先表现为人对自由意志的追求。在人的精神世界里,始终有一种不愿受外界约束而按照自己意志活动的倾向。人总是在不断地想象可以超过时间和空间,“既可以思考过去的事情,又可以思考将来的事情,还可以思考遥远的地方发生的事情。”〔33〕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的追求,而只是像动物那样直接受到自身肉体需要的支配,那么人就不可能扩大自己的视野和活动范围,也决不可能知道浩瀚的宇宙和久远的过去。虽然说人的自由意志可以任意驰骋和发挥,但是从根本上讲它仍然要以客观实践为基础,并受到客观实践的制约,在它的想象中总是能找到实践理性的影子。如原始人也有飞天梦想,但他们想象中的飞行模型总是离不开一对硕大的翅膀。人对自由的追求其次表现为对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言论、行动自由的追求。自由的追求有其浪漫的一面,但更多的则是现实。以现实的客观实践为基础,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追求现实的各种自由。我们可以把这种用于追求现实自由的实践理性称之为自由实践理性。自由实践理性介于自由愿望与自由实践之间,是依据现实的实践基础,对如何进行自由实践的一种观念上的预演,它对追求现实自由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自由实践理性的特点
自由实践理性具有以下特点:
1、自由实践理性具有应然性特点。自由实践理性同自由理性不同:自由理性着眼于自由如何确立,把认识自由和解释自由作为自己的目的;自由实践理性则着眼于现实的自由应如何实现,并根据主体对自由的现实要求,设计观念的预演和实现自由的应然状态,是主体对所追求的自由未来实践活动的观念创造。
2、自由实践理性具有外化性特点。自由理性从自由实践中对自由进行理性认识,这是一个内化的过程。自由实践理性要在现实的自由实践中去认识、指导自由的实现,是“从原理(逻辑法)出发,进向概念,随后再从这个概念进向感觉(应用方面)”。〔34〕所以自由实践理性包涵着使自由现实化和对象性的强烈趋向,也具有由自由理想向现实自由转化的主观要求。
3、自由实践理性具有阶段性特点。自由的实现是长期的自由实践的结果,同时,自由实践本身还有一个阶段性问题。在自由实践过程中,每一阶段的完成都是向自由的一次迈进。因此,用以指导自由实践的自由实践理性也具有相应的阶段性特点。自由实践理性的这种阶段性特点使每一次自由实践更具有操作性和目的性,并使整个自由实践呈现出上升趋势。
4、自由实践理性具有向善性特点。自由是真善美的统一。为实现自由,自由实践主体必须把握事物的本质,使自己追求的自由目标合乎客观规律。这体现出了自由的求真性一面。自由还应体现出人“从心而欲”的一面,即自由要体现主体的愿望、意志,并按照实践主体自己内心的审美方式去认识、改造现实世界。这样又体现出了自由的求美性一面。而这两方面又不可偏废,必须要合二为一。在自由实践中既要体现出合规律性,又要体现出合目的性;既要有内在尺度的塑造,又要有外在尺度的制约。这种在自由实践中求真求美的统一就是求善,它包括认知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5、自由实践理性具有辩证性特点。自由实践理性在自由实践的过程中达到了主客体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它以自由理性和已有的自由实践为基础,并根据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客观规律,确定起某一具体自由实践阶段的自由实践理性,从而形成对这一具体自由实践过程的具体指导,包括计划、方案、步骤、措施、目标等。另一方面在应用自由实践理性指导具体自由实践的过程中,客观事实本身的变化、发展也必然会引起实践主体的反映,并对自由实践的计划、方案、步骤、措施、目标等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自由实践理性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在自由实践理性中具有主观与客观、具体与抽象、历史与现实、价值与目标的辩证统一。
§§§第三节 自由实践理性的构成
从人的存在和对自由的追求内容来看,自由实践理性是由人权自由实践理性、人格自由实践理性和人生自由实践理性构成的。
一、人权自由实践理性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满足人的政治、经济、精神等方面所必需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必要性、普遍性、平等性和至上性。所谓人权的必要性是指人权是保证人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没有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人权的必要性表明在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权利应先于义务,只有人享有了一定的权利之后,才能谈得上尽一定的义务。所谓人权的普遍性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人权,人权的主体是一切人。因此,人权不是特权,凡是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通过权利的享有表明其存在。所谓人权的平等性是指在人权的享有上,每个人都应是等质等量的,谁都不应该多占或少占,人权对每个人都应一视同仁。这也是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在人权上的反映。所谓人权的至上性是指人权同人的其它一切权利和义务相比,人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的享有是一个人在生存和发展中逐渐扩大和充实的。为了人权,人可以牺牲他的其它一切权利和义务。
人权是神圣的,它的享有不仅使人得以生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人追求自由的基本依据和起点。例如,从政治上而言,人要成为社会的一员,并要拥有一定的人权。虽然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35〕但是政治解放确立了人权的存在(当然,这时的人权也“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36〕拥有了人权的人“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37〕所以确立人权的依据就在于人要成为社会的真正成员。人的一切都是社会给予的,而社会给予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人权。当人有了人权,人就有了生存的权利;当人有了人权,人也就有了参与社会活动,共同追求和实现人类自由的可能。因此,无论每个人处于什么地位,作出何种贡献,在人权上都是平等的,都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再如,从经济上而言,人在社会中要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劳动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而一个人要能够劳动除了具有基本的生理机能和知识技能以外,还要有劳动的权利,即劳动者要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38〕当然,在“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人的劳动权利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和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同。但是只要有劳动权利的承认,就意味着对人的生存的肯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劳动权利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9〕这样人的生存也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
对人权的这种认识就构成了自由实践理性中的人权自由实践理性。无论在任何时代,人权自由实践理性都是人类自由实践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会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起积极作用。当今,在人权自由实践理性的直接作用下,整个社会政治上呈现出民主状态,公民的资格和权利日益得到确认;经济上呈现出自由状态,法人地位和公平与效益原则切实得以确立;文化上呈现出繁荣状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使各种先进思想、文化层出不穷。总之,人权自由实践理性在人类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切实保障着人的生存与发展。
二、人格自由实践理性
西方人认为人格是具有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力量的自由意志。那么,这种自由意志如何获得?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总是要在一定的实践活动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获得人自身的人格的。在实践活动中,展开的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矛盾运动,不仅是一种合乎客观规律的过程,而且更是一种不断解决主客观矛盾,实现人的自由的创造性活动过程。这种实现自由的创造性活动过程一方面按照人的意志改造着客观对象,从而使客观对象发生着符合人的变化。另一方面在改造客观对象的同时,也改造着人自身。这就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人的自由的确认、肯定、追求和实现,以某种理想化、现实化的形式凝结于社会化了的人的身上,这样就形成了人格。所以人格的产生与自由实践分不开。现在有人认为在实践与人格之间,有一个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文化〔40〕——有一定道理。因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结果。在文化中除了包涵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之外,还包涵着人与自身的关系,它们将人格与实践联系了起来。在自由实践中,人们创造出来的文化影响着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并形成了人善于思考、赋有想象、敢于冒险、正视失败的人生品格。这些都构成了关于人格的基本内容。所以人格也“是体现实践所规定的文化发展中人自身发展的功能性概念。”〔41〕
人格是人的主体意识——自由意志——的完整体现。它以实践为基础,以文化为中介,并随着自由实践的每一次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反过来,当人的主体意识得到不断增强,不断完善,不断显现的时候,人们对自由的追求目标也将越来越近。但是,在不自由的社会里,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乐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42〕这样就必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从而也必然造成人格的扭曲和缺憾。具有这样一种人格的人,由于没有完整而独立的主体意识,在自由实践中就不会有很快地接受新知识、新思维的能力,不会有较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能力,也不会有坚定地追求科学和真理的能力。因此,全面发展的人格的实质就是追求自由的精神和能力。所以在自由实践理性的构成中必然要有人格自由实践理性。
人格自由实践理性在自由实践中的作用,一是不断全面发展、完善自由实践主体的独立人格,二是不断提高、充实自由实践主体的实践能力。而这两种作用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自由实践的过程中,自由实践主体既要有完整而独立的自由意志,又要有切实而丰富的实践能力,两者相互促进,结为一体。总之,人格自由实践理性是自由实践理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自由实践主体的塑造和自由实践程度的发展。
三、人生自由实践理性
人不仅仅是一个生物体,而且是一个赋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因此,他在考虑和保证活着的同时,更要考虑和追求人生的意义。一个人的人生意义“就是人努力营造的对人来说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人又能清醒意识到的生活世界,它是包含了客观物质基础和主观精神力量的统一体,是一个人活下去和活得更好的重要条件。”〔43〕人生意义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和人生理想。这些内容分别回答了什么是人生,怎样对待人生和怎样实现人生意义等问题。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个人经历不同,所受教育不同,对人生意义的认识也自然不同。例如,在阶级社会,一个人的人生意义只能是一定阶级关系、阶级利益、阶级观念的反映。此外,人生意义的形成还与个人的世界观有关。一般说来,世界观是人生意义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它给人生提供了基本观点和方法指导,而人生意义又是世界观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根据人生意义的形成和内容,人生追求包括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其核心内容是自由的实现。自我价值是人作为价值客体之“我”对作为价值主体之“我”的尊重和满足。这就是说,“人既是价值主体,同时又是价值客体;既是自己全部活动的目的,同时又是自己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44〕对此马克思说:“每个人是手段的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做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45〕自我价值的这种目的和手段都包涵着对个人自由的渴望。作为一种个人对自由的渴望,自我价值的目的和手段首先表现为个人对自己负责。人作为一种生命存在物,只有在满足了自己需要,保证自己生存之后,才能谈得上去从事一定目的性的社会活动,并为追求自由奠定一定基础。其次表现为个人对社会负责。人的存在必然要表现出人的社会性,即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人在对自己负责的过程中是通过与社会交往而得以实现的。第三表现为个人对他人负责。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个人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他人的存在和需要,要有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观念,只有如此,才能满足和尊重个人的存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