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这样一段重要论述:“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16〕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贡献在于把自由与必然辩证地统一了起来。恩格斯在引用黑格尔的论述时,又给这一观点注入了新的思想,即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提出了人怎样才能得到自由的问题,其中包含了应用规律的实践内容。这表明自由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不能摆脱必然性的支配,而是在认识了规律以后,依据客观规律达到对客体的驾驭和改造。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又把它进一步补充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17〕这就是说:人只有在认识必然,按照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来改造世界的实践获得成功之后,才能得到自由。人无论是从自然界得到自由,还是从社会领域得到自由都是如此。总之,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一个在实现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探讨的问题。如把自由看成对必然的摆脱,则是一种幻想,这样的自由是没有的,更谈不上实现。自由对必然的认识,是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不断同客体相协调的过程。也正是在这种协调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充分地展示着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地实现着自由。
(二)自由与限制
在实现自由的实践中,自由与限制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首先,自由与限制是相互对立的。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受到限制就意味着不自由,但人在实际生活中又不能不受限制。当人们还不了解限制的性质时,限制是一种盲目的、异己的力量,统治着人,制约着人,使人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18〕一旦人们认识并掌握了这种限制的必然性,它就由支配人们的外在力量变成了人的活动的内在依据或根据,这种科学认识可以使我们在观念中消除限制的异己性,使自由的主体对限制发展的必然性了如指掌,在观念中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自己进行改造,摆脱那种无知、经验和迷信的状态。因此,人们只有对限制有了科学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在实践中把握、利用和改造限制,人们才可能获得自由。其次,自由与限制又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为:一是自由与限制相互依存。限制既是自由斗争的对象,又是自由存在的条件,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自由,同样,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限制。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脱离限制的盲目的、绝对的自由,而限制,若离开自由,也只能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自在存在了。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有一句这样的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约束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约束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这是对自由与限制关系的深刻的认识。二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与限制还可以相互转化。限制被人认识、把握、利用和改造以后,就会由自在存在变成“为我”存在,转化为自由的成果。例如,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提出的质能相关公式 (E=MC2),从理论上预示了原子能的巨大能量之后,其他物理学家便揭开了原子能的奥秘,进行了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提供给人类源源不断的能源。这是人类认识限制、改造限制所获得的自由,这样限制就转化为我们的自由成果。同样,人类的自由成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限制,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阻碍。例如,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驾驭自然环境的自由,但自由的结果之一是对环境的破坏,这样又限制了人的自由。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与限制会互相转化,但人类发展的趋势总是不断地认识限制,利用限制和改造限制,从而扩大自由的范围。
(三)自由与责任
既然人是自由的主体,那么也就意味着人也是责任的主体,自由与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一切事态,包括主体本身的存在的现实,都是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或者是他不选择,逃避自由的结果。”〔19〕此认识也正如萨特(Jean-Paul Sartre)所讲:人“由于命定是自由,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责任的。”〔20〕从责任本身来看,责任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主体首先要有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为自由创造了一个相对文明、公正和便于合作的外部环境与秩序,从而保障了主体自由的实现,所以主体在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有遵守法律的责任。如当一个人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时候,就必须同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否则也就不可能有选举或被选举的自由。道德责任是调解、制约社会舆论和内在良知的规范。就道德本身而言,道德具有调解功能、识别功能和教育功能,这三项功能的目的都在于使实现自由过程中的各种关系达到和谐与完美,从而有利于自由的实现。如在是与非面前,要维护人格尊严,必须要应用正确的道德原则,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这样才能享有一定的人格自由。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一个完整的社会中,人可以在许多大小不同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人具有多重社会身份,也就有了多种社会责任。在家庭范围内,为人父母的有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和使之接受教育的责任。在职业团体范围内,不同职业的人对社会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战士负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等。在阶级范围内,处于一定阶级的人负有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责任。在民族和国家范围内,每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成员都具有为民族崛起,为国家富强的责任。这是一个人的最高责任。总之,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割。正是由于人有按自己意愿行为的自由,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其行为是被迫的,那么就很难要求他(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21〕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在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那么他(她)的自由也就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自由个性的社会化分析
在由实践——自由——实践的过程中,自由本身又包涵着自由个性和自由社会化这样两个目标,在这两个目标中,自由个性虽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终目标,但在自由的实践过程中,自由个性目标的实现却离不开自由社会化过程。因此,分析和探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必须要懂得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这两个目标间的关系以及实现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
一、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基础上,把人的生成、发展和完善作为包括其自由观在内的全部理论创立、追求的出发点与最高诉求,因此,人的自由个性实现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终目标。但是在自由的实践过程中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自由社会化目标的实现。这是因为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事实亦如此,无论是自由个性的产生还是实现,都是在自由社会化过程中产生和实现的。可以这样说:自由社会化是自由个性的基础;自由个性是自由社会化的最高表现和追求。
关于自由个性和自由社会化之间的这种关系,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观点和人的本质理论来具体分析、理解。
我们知道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存在物,人的任何一个目标的确立、实现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确立和实现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22〕因此,对人及人类社会的认识要在实践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包括对自由的认识亦应如此。具体而言,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产生与实现就是在自由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与实现的。
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23〕但是在私有制社会里,私有者却把自由“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24〕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无论是我们所讲的自由个性也好,还是自由社会化也罢,它们首先都指的是人的自由,而人本身又是一种类存在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理论来讲:“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马克思说:“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真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26〕所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自由而言的,它所讲的自由个性绝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化自由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
因此,分析、认识自由个性,我们应在实践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理论为指导,去揭示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的相互关系,这样才有可能较全面、正确、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二、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
既然自由社会化是自由个性产生和实现的基础,自由个性是自由社会化实践过程中的最高表现与追求,那么在实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自由社会化过程中,实现自由社会化本身的具体社会构成又是怎样的呢?在人类不懈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实现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体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社会经济体系是决定整个社会发展与否的基础,其中生产力因素又是这个体系的根基。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与发展快慢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先进与落后,决定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高低与发展快慢。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27〕的过程。一切落后的、不平等的,导致剥削与压迫存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都应完全、彻底地扫除。如同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须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继续存在。”〔28〕那么自由社会化的生产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29〕这种“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是最终实现自由个性的物质基础,而生产力本身“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30〕但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又不是一人能为之的。
关于自由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先讲了国家所有制,其次又讲了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马克思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31〕在这里,马克思把国家所有制只是作为自由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而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则是比它更高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生产者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管理和经营一切生产部门〔32〕。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决定了产生出的社会总产品,除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仍然是社会的”以外,用于消费的部分,则“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进行分配”〔33〕,而且是一种“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34〕分配。所以社会自由状态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全体资本、全体生产和全体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35〕生产关系。
总之,马克思主义创造人对自由社会化过程的生产方式的研究是从社会群体出发,“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一定的生产方式。”〔36〕
(二)管理科学的社会组织体系
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在其发展的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处于阶级社会,这一社会从其产生起就是一个不平等的,充满剥削与压迫的,没有自由可言的社会,而且统治阶级还利用国家政权来干预社会生活,但这并没有阻碍人们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人们始终以极大的热情,高昂的斗志不断实现着人类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讲的:阶级社会里“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只是徒有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37〕在人类历史上只有无产阶级才是一个“真实的集体”,她能够不断地消灭阶级,包括无产阶级本身;她能够不断地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她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她能够最终实现人类自由,建立起一个充满自由、平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