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要坚持保护性开发,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做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同步进行。在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是指在中国东北、西北和华北实施的生态林业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以及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基础上,积极调研论证,争取新上一批生态建设项目,扩大保护范围和治理面积,力求从整体上改善甘肃省的生态环境。
强化基础性工作。政府在逐步增加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防治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科研单位研究推广防治土地退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生态保护的科技含量。对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减轻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继续加大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 甘肃土地退化治理、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甘肃省境内动物物种丰富。据统计,仅脊椎动物就有924种(含亚种),其中有鱼类102种;两栖类25种;爬行类动物59种;鸟类是甘肃脊椎动物中最多的一个类群,有564种和亚种;哺乳纲有163种,另有12亚种。在湿地生态系统中聚集着众多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尤其是鸟类,如黑鹳、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小天鹅、疣鼻天鹅及各种雁鸭类等。为此,近十年来,甘肃省加大了在土地退化治理、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力度,主要做法是:
(1)继续把改善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继续推进生态建设,抓好天然林保护、绿色通道等工程,结合全面禁牧和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加快培育和壮大生态建设后续产业,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坚持防沙治沙。各级人民政府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并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人工、飞播、封沙(滩) 和沙化土地治理经营权转让等措施,造林育草,重点治理,增加植被,使沙区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3)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及其栖息的生物类群,截至目前,甘肃省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9个,其中,国家级保护区2个,保护面积已达86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70.6%。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湿地生态系统、湿地资源和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并出台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二个出台的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与此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资力度。从1999年以来,通过多种渠道申请湿地保护资金,省财政也加大了投资力度,在财政预算中拿出50万元用于湿地保护补助。
(4)实施土地退化防治的外援项目。如GEF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若尔盖项目甘肃部分、畜牧业草地保护项目、旱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等。这些项目的实施,弥补了甘肃省在土地退化防治方面资金不足的局面,扩大了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四)甘肃省农业、林业生产和相关发展政策
1. 农业政策
甘肃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近年来,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阶段性变化的要求,研究出台了在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特色化布局、市场化运作、增加农民收入、关注农业生态环境、遏制土地退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业科技及农民培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和行动上更多地关心农民、关注农村、支持农业,更多地重视土地退化防治和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该《意见》的内容涉及了所有与土地退化防治有关的农业政策,包括投资、科研、农业技术、林业、扶贫、就业、粮食、水利、土地管理等多个领域,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甘肃农业工作的重要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意见》对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和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意见》是指导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任务、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从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优势产业基地、不断完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对防止土地退化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意见》中与防治土地退化有关的政策规定为: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改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控制和减轻土壤、水源、大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调整化肥、农药、饲料生产结构,鼓励开发生产长效复合肥,微生物肥料、高效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扶持、创造环境等,在促进和规范全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及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加强今后农业科技推广及农民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其中与防止土地退化有关的政策规定为:重点引进和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农业节水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
《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意见》针对全省农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和监督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从加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加强农业地方立法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省农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资质量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强畜牧业设施建设,改变传统畜牧散养方式,提倡科学养殖,减少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碱化)和土地退化,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2. 林业政策
2004年,甘肃省制定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该决定与防治土地退化有关的内容是:切实抓好国家“四大”重点工程建设,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按照规划,加快公益林建设和封山育林步伐,以市场为导向,调整林区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努力培育林区后续产业,强化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充分吸纳林区职工就业。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严格执行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科学造林,加强管护。农田退耕还林以陡坡地为重点。荒山造林,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工业原料类和优质饲料型灌木为重点,实行草灌结合;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以适宜生态树种和经济树种为主。坚持搞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以防沙治沙为重点,加快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综合治理重点风沙口,绿化宜林荒山,减少水土流失,遏制土地荒漠化。继续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加强森林、野生动物、荒漠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对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对生态良好地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在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重点林区,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积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珍稀植物培育,科学利用、合理开发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保护区健康快速发展。深化林业管理经营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将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严重和江河源头、城镇面山等生态脆弱区域的林业划为生态公益型林业,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对商品经营型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凡从事生态公益型林业建设的国有林业单位,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纳入公益事业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努力抓好生态林业各项配套建设。内陆河流域要严格遵守取水许可制度,防止因地下水和河流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枯萎、死亡。天然林区、重点林业工程区、生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草原重度退化区、城镇面山,要实行封山禁牧。对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牧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提倡以煤(电、汽)代薪,推广节柴灶,发展沼气、太阳能、小水电等新型农村能源。建设优质牧草生产基地,发展规模养殖,减少地表破坏,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五)甘肃省粮食安全政策
在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的同时,甘肃还制定了一些有关粮食生产、销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关于2005年对全省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粮食主要生产市、县(含农垦区)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规定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取消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制度,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另外,还有:《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甘肃省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些政策在引导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自觉地处理生活、生产和生态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农民参与土地退化防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甘肃省扶贫政策
甘肃省坚持开发式扶贫,整合扶贫项目和资金,整体推进3 000个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加强产业扶贫,增强贫困地区“造血” 功能(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而形成的自我生成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使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甘肃省立足中部干旱、南部地质灾害严重的实际,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贫政策,主要有:《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攻坚计划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甘肃省已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2 231个村,有的县已发展为整片、整流域推进,以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建设带动了贫困村的发展。
(七)目前政策环境中存在的不足
甘肃省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先后围绕加入世贸组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排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使政策环境中存在的不一致、相互冲突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策执行力度在基层衰减。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往往都是通过基层的执法机构实施的,但基层涉及土地退化防治的机构职能、编制和经费还不完全到位。如环境保护机构,在有的县区不是独立的,而是与有的部门合署办公。由于环保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差,导致一些环保法律制度和政策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再如《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保护方面的林业科研、技术服务和推广机构的设置和作用规定得很不够,也较少涉及湿地资源的信息传递、知识宣传、人员培训以及发展政策等内容,未能具体规定当事人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互补作用有待提高。法律法规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而政策则以其灵活性和单一性的特点发挥作用。有些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配套政策。有些政策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缺乏制度支撑。如随着国家治水思路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宏观治水政策也必然发生转变,但支撑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规体系并不健全,法规的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再如《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对森林资源的评价、林权的流转、林木经营者的权益,以及主要名词解释中林缘区的划分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第三,政策中一些成熟的内容尚未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到许多社会因素,尤其是不同部门的利益关系,而政策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的,考虑的因素相对单一。但在实际做法上,有些落实得较好的政策,没有及时吸收到法律法规中来,缺乏稳定性。
三、机构环境
(一)甘肃省机构
甘肃省机构设置有4个行政级别,即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按照《宪法》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其职能主要是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和监督。内设机构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有关的主要有环境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经济、民族侨务和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