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议。《防沙治沙法》法律条文针对性、配套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理顺了我国防沙治沙的管理体制,体现了防沙治沙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众多部门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密切配合的特点,强化了各级政府的防沙治沙责任。本法最为重要的意义是将社会力量参与治沙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国家投资、地方统筹、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并存的投融资机制,实现治沙投入多元化。在第25条、第26条对这一原则做了具体、深入的规定,强调可以通过承包经营、委托与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此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其目的一是考虑到防沙治沙的经济效益比其他产业要低很多,而且周期长,需要国家给予特殊扶持;二是可以加强治沙企业自我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三是可以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治沙。而第3条第1款第7项规定:“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利益。”这条基本原则也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沙漠的积极性而设立的。在沙化土地的治理实践中,防沙治沙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土地权属不明、不稳和不适当,公私不分,权属多变,有义务无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应有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防沙治沙法》第26条第1款、第34条第2款规定专门对防沙治沙者的土地使用权的明晰,为治理活动中各类土地的权属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治沙活动投资大、周期长、条件差、效益低,法律以土地使用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给予治沙者长于一般农用地的使用权期限,照顾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调动社会力量对治沙活动投资、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充分体现了“资源有价”的环境经济学理论,也实现了治沙的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相统一。可以说,《防沙治沙法》对运用市场机制治理沙化土地的法律规定,对于社会力量参与依法治沙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由于《防沙治沙法》是第一部规定环保市场化的法律,因此对于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确立这一机制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如何将市场机制很好地运用到防沙治沙活动中,还是一个问题,建议尝试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建立系统的治沙产业市场,确定环境资源的价格体系等。
但是,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本法应更加着重预防土地沙化和开发利用已经沙化土地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具体应当添加对“农村土地权益和质量的保护” 、“共同管护义务”的相关立法,补充制定与“政策”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应考虑增加对于公益性治沙活动的相关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应增加对“利益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设置和作用”及“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关于“教育、科研、宣传”方面,应当注意引入IEM理念。此外应特别规定“纠纷处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防治沙漠化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事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大事,应当正确认识政府在市场机制防沙治沙中的作用,尽快出台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行政监督管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度。
(二)《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
1. 条款归类分析
3.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能源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村能源建设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农村生态良好,是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甘肃省地处西北内陆,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大多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燃料的缺乏迫使农民掠夺式地毁林采薪,严重破坏了山林植被。不少地方林木砍光后继而铲草皮、挖草根,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严重。再加上农村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率低,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制约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9月28日通过了《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04年6月、2005年9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正,共7章34条,主要内容为农村能源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生产与经营、监督与管理、奖励与处罚等。该《条例》实施以来,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缓解农村能源短缺、净化农村生活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小康建设,推动农村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农村发展和谐化”的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目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支持或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呈现性比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要素虽有涉及,但覆盖面较窄,所反映的部分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来看,属于经常性适用,实施效果较好。
从《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整体来看,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IEM的有关理念:第一,提出农村能源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体现了IEM时空范围适度、保护利用结合的原则;第二,提出了农村能源建设与农村环境建设、村镇建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的总体发展政策,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与综合生态管理的理念;第三,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事业中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第四,建立了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制定了优惠政策和奖励方式,健全了市场激励机制;第五,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六,规定了各级计划、经贸、科技、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的职责,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的联动机制,体现了IEM广泛主体参与的原则;第七,规定了“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团体、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与IEM理念和原则的要求相比,还有亟待完善之处:(1)对相关社会主体,特别是妇女、少数民族等在农村能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规定得不够;(2)在农村能源建设与发展中,对农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土地质量的保护方面,未作出明确规定;(3)对农村各类组织的和其他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能源建设与开发、利用等,未作出明确规定;(4)对大中型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和方案,没有明确的行政管制措施,对于从事农村能源建设与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也缺乏相应的管制措施;(5)没有规定对农村能源建设与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调查、监测、统计和评价,也没规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农村能源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听证制度、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等。另外也缺乏对农村能源建设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规划、计划的详尽规定。(6)缺乏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责任中也缺乏对违反农业生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最后综合评分为71.7分。
3. 《甘肃省耕地保养办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甘肃省耕地保养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从1991年10月17日起实施,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耕地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耕地保养技术措施及耕作要求、环境监测与保护、奖惩措施、科研和技术培训等。该《办法》施行14年来,为加强甘肃省耕地保养,提高耕地肥力,防治耕地退化,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土壤有机肥源比较充足,秸秆还田、沼气建设、绿肥种植、豆科作物种植等利于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各项农业措施得以全面实施;二是土壤耕作制度渐趋合理,深翻晒垡、耙耱镇压、早耕深耕等提温、保墒、熟化土壤的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三是破坏耕地的现象有所遏制,挖土、挖沙等行为明显减少;四是坚持用养结合,土地的掠夺式经营有所改善;五是促进了中低产田的改造,有效地防止了土地退化。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多数要素被规章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少数要素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指引或支持,呈现性较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部分要素虽有涉及,但所反映的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上来看,属于一般性适用,实施效果一般。
从《甘肃省耕地保养办法》整体看,较好地贯彻了IEM的有关理念:第一,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二,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加强耕地保养、防止耕地退化方面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职责;第三,规定了所有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在保养耕地、防止耕地退化中的共同管护义务,体现了IEM利用保护结合、活动赡顾生态的理念;第四,规定了有关耕地保养、提高地力、防治耕地退化的各项技术和行政管制措施,对各耕地使用主体规定了具体的共同管护义务,对工矿企业排放“三废”设定了限制义务。
《甘肃省耕地保养办法》与IEM理念和原则的要求比对,其不足之处:(1)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特别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负的责任没有进行具体、细化,同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2)对相关责任主体诸如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资源管理、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利益关联机构的职责未作出规定。(3)对在耕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妇女与少数民族的地位、作用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法律文件中没有直接规定,对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的知情权、组织形式、保障机制等没有直接规定,在对耕地可持续利用的计划、区划和规划方面未涉及。(4)没有规定在耕地保养方面政府应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耕地保养工作经费短缺,许多正常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同时,也没有规定弱势群体对于小块土地开发与保护的财政援助、补贴和补偿政策以及对社会主体开发利用耕地资源的信贷扶持。(5)虽然规定了有关耕地保养的技术措施,但是对耕地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的理念体现得不够充分,而且有的措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同时,尚未建立健全耕地保养的相关制度和监督制约体系。(6)没有明确规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7)没有规定违反耕地保养的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违法行为因无处罚依据而“束手无策”,影响了执法效果。
有鉴于此,甘肃省已准备对本《办法》遵循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和理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拟将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提高其法律层次和效力,强化耕地保养工作,防止耕地退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最后综合评分为62.5分。
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能力评价小结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于1999年9月26日经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30进行了修正,共7章54条,包括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依法确定了林业基金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征占林地审核制度和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确定了占用和征用林地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全民义务植树的任务,确定了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损失赔偿标准,明确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建立了森林分类经营制度,实现了森林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照IEM20个法律要素和12项原则归类综合分析,从其要素的呈现性来看,大多数要素被法规所体现并有明文规定,个别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所指引,呈现性良好;从要素内容的表达性来看,覆盖比较全面,但所反映的部分内容与IEM原则和要素指标尚有差距;从要素内容的实施性看,属于一般性适用,实施效果好。从整体看,本《办法》较好地贯彻了IEM的有关理念:
第一,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体现了IEM目标着眼社会、管理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二,确定了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体现了IEM市场生态双赢、生态制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规范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体现了IEM注重长期规划的原则;规定凡本省常住公民,男性11岁至60岁,女性11岁至55岁,除无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完成5至8株的义务植树任务,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