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不但纳入了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条约,而且进入了相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实践。例如,中部美洲②的8个国家(伯里兹成、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与墨西哥南部的四个州正一道建立“中美洲生物走廊”。该项目已经取得成效(参看案例分析—原则4:中美洲生物走廊—“为环境产品和服务埋单”)。莫桑比克、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环境保护当局,以一种惠益本地居民和地区旅游业的方法对不同地区的野生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推动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推动了更具活力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可持续利用机会(请参看案例研究—原则7:The great limpopo transfontier park——“在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内管理生态系统,建立区域合作关系”)。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Ecosystem Management,CEM)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六大委员会之一,其宗旨是管理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生计;其任务是为采用生态系统综合途径管理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提供专家指导。它的四个全球性主题包括:(1)促进生态系统管理途径的实施;(2)进行促进生态系统恢复的能力建设;(3)建立并应用生态系统性能指标;(4)建立生态系统管理工具并就此进行沟通。该委员会共有大约400名成员,主要负责在利用生态系统方法、统一管理自然生态系统和改良生态系统方面提供专家指导。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在北京、伦敦、华盛顿、东京、开罗等全球8个城市同时发布了《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中国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同日在北京联合举行了成果发布会。“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是一项于2001年启动、为期4年的国际合作项目,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共同资助,来自世界各地的1 360名科学家参与了研究,目的是考察20世纪末地球环境面临的问题。《生物多样公约》缔约国会议支持“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组采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对全球生态系统进行评估。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作为首批启动的五个全球区域评估项目之一,中国西部生态系统综合评估项目于2001年6月启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又称《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历时4年,耗资2 400万美元,集全球95个国家1 300多名科学家之智慧,长达2 500页。该报告指出,半个世纪以来,人类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而广泛地改变了自然生态系统。在所评估的24个生态系统中,15个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些生态系统甚至已无可逆转。全球有35%的红树林消失,珊瑚礁的数量减少了27%。10%~30%的哺乳动物、鸟类及两栖动物濒临灭绝。物种灭绝的速度超出正常值100~1000倍。专家们预测,未来50年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退化将进一步加剧,这将严重威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专家们同时承认,通过调整政策和机制,改变目前的消费方式,提高教育水平,开发新技术,有可能在增加需求的同时,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报告建议,参照欧洲二氧化碳排放交换系统,对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采取外部性价格,以市场的方式约束人类行为。《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由95个国家的1 300名研究学者在全球各地收集所有已知的环境恶化的各种资料完成,是目前为止最大规模的科学合作报告之一,是全球有史以来有关生态环境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调查报告,是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对生态系统及其对人类福利的影响进行的多尺度综合评估,是有关人类产业活动和生态环境关系的一个重要研究成果,是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一次伟大实践。那些为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作出科学或技术贡献的科学家共同分享了2005年的扎耶德国际环境奖“科学和技术成就奖”。①
附:
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1.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是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该宣言是各国在保护环境方面权利、义务的总宣言。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类对环境问题共同达成的七个方面的深刻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平衡、污染防治、城市化等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原则。
2. 《内罗毕宣言》
《内罗毕宣言》是1982年联合国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的会议上通过的。该宣言肯定了《人类环境宣言》中所确定的七项共同点和二十六项共同原则,又提出了综合治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将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结合起来,以及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解决边界污染、更合理分配技术和资源、加强环境教育等十项共同原则。同时,该宣言特别强调了包括酸雨和臭氧层破坏问题在内的全球性环境问题,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3.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该宣言重申了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同时宣布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27条原则。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与突破,它承认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提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即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并进一步明确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即改变传统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并推行正确的人口政策;确定了在全球环境退化问题上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问题的国际公约,它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我国签署了这个公约。该公约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矿物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1997年12月,在日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2012年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2004年11月,已有12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5.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两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对臭氧层破坏的基本认识和概念,也有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但该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并未对破坏臭氧层物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6.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79年11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不受污染,并努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渐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越界空气污染。该公约包括定义、原则、大气质量管理、研究和发展、情报交换、污染物监测、执行机构和争端的解决等8个方面及部门。它确立了监测和研究大气污染的国际合作途径,并建立了一系列控制大气污染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还设立了情报交换的中心组织。
7.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该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订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环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根据联合国大会1972年12月15日第2997号决议于1973年1月成立的。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它是联合国负责协调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活动的机构,也是最重要的国际环境组织和国际环境中心,主要任务是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下设三个部门:环境信息和评价处,计划处,政策、机构间和对外事务处。理事会是环境规划署的实际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该署的常设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保证高效率地进行联合国范围内的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并兼管环境基金。
2.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是根据1983年第38届联合国大会38/161号决议成立的一个独立机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指定。该委员会由各国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任务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环境对策方面的建议。
3.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1993年2月成立,是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后续行动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职能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各国对《21世纪议程》的行动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独立部门及联合国系统外其他团体的对话。
4. 全球环境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简称GEF)是关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土地荒漠化治理的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GEF通过其业务规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家水域、臭氧层破坏、土地退化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领域开展活动。GEF资助的第十二个业务领域(业务规划12-OP12)是“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又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项目,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旨在采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手段解决土地退化问题。
5.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是由各国政府有关机构、非官方机构、科学工作者以及有关自然资源保护专家共同参加而组成的民间性、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该同盟成立于1948年,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的有关机构及专家参加了组织,总部设在瑞士。它有6个委员会即生态学、保护区、濒危灭绝物种、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法规及教育。该同盟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该同盟对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享有咨询地位。
6. 世界自然基金会
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于1961年,总部设在瑞士,成员遍布世界各国,是环境保护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前称为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目前在加拿大、美国仍沿用以前的名称。该基金会为全世界的自然保护活动提供资金,致力于保护大自然,保护地球上生物生存必不可少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珍稀动物濒于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