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面所讲,人是恶的这一主张只意味着:他知道道德法则,然而却由此接受违犯法则的行为准则(有时)。他本性是恶的就等于说:把这种属性看作是它这个种类本来具有的,而不是可以从人这个特定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人)(因为那样一来它就会是必要的了)中所能推出来的;但是我们却无法凭从经验获得对他的了解来对他做出判断,或许我们可以提前假定,它是每个人主观上必须有的,甚至最完美的人也是如此。
现在,这个习性本身应当被认为是道德上恶的。因此不应该被认为是一个自然属性,而是一种可以加罪于人的东西,它一定存在于与法则相背的能选择意志的行为准则之中;但是考虑到自由,这些准则就应被视为偶然发生的,它们不与恶的普遍存在性相一致,除非所有行为准则的最终主观基础,不管以什么方式与仁爱交织在一起,仿佛扎根于其中,于是我们称这是一种向恶的自然习性;然而,正如人总是会招惹对它的谴责,它甚至会被称作是人性中的一个极恶,是与生俱来的(但仍然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既然一定有这样一个腐败的习性根植于人之中,就没有必要在众多的、由经验事实摆在人们眼前的、那些关于人的行为引人注目的例证面前正式地验证它。如果我们想从这样一种状态中获得例证,也就是说,在有许多哲学家力图发现人性中,自然存在着卓越的善的状态或自然状态时,那么我们只须看一下在新西兰的托佛航海者群岛,发生的谋杀场景中的无缘无故的残忍事例,以及在美国西北部从未停止过的大规模的浪费现象(希尔内船长所提及的),就没有人能从中不获得一点好处;把这些同那个假设相对照,我们所拥有的野蛮生活的罪恶会远远超过使我们放弃那个观点。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倾向于认为人性可以在一个文明的状况下(在这种状况下个性特征可以得到完满的发展)得到更好的了解,那么他就会听到一篇有关抱怨人性的冗长而悲哀的连祷文;有关隐藏着的虚假,就是在最亲密的朋友之间也不例外,所以一个一般性的谨慎原则就是,即使最好的朋友在相互交往中也不能太过分信任对方;有关憎恨那个你对他负有义务的人、时刻准备施恩惠予他的人的习性;有关出于善良心愿,而却不得不承认这样一句话:“在我们最好的朋友所遭受的不幸中,总有些事情不会令我们难过”,以及有关被美德现象所掩盖着的其他诸种罪恶,更不用说那些从不进行掩饰的人的罪恶,因为我们乐于称一个中等道德标准的坏人是好人。这将给人足够的文化罪恶和文明的罪恶(这是最令人感到可耻的)使他对人类的行为视而不见,以免他会陷入另一种罪恶,即,愤世嫉俗。然而,如果他仍不满足,那他只须考虑一下把这两者揉合在一起的一种奇怪状态,即,各国的外部情况——文明国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种自然的野蛮状态(一种长久准备作战的状态),而且他们下定决心永不放弃它——他会开始注意到被称为国家的大社会所采用的原则,这些原则与大众公开认可的原则相对立,却决不被搁置一旁,还没有哪位哲学家能让这些原则与道德相一致,(遗憾地说)他们也不能提供任何更好的办法使之与人类本性相调和;因此一种建立在作为世界共和国的国家联盟基础上,向往持久和平状态的哲学上的千年至福说,通常被讥讽为是幻想,就如同神学一样,它寻求整个人类完美的道德进步。
这恶的本源不能像通常那样被置于人的感觉之中,也不能置于由感觉产生的自然倾向中。因为,这些不但与恶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相反它们为道德特征提供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有时也为美德提供机会),而且进一步讲,我们对于它们的存在也没有责任(我们不能对它们负责,因为它们根植于我们之中,而我们却不是它们的创造者),但是要对向恶的习性承担责任;当它涉及到这个主体的道德,可以在作为自由行动的存在者身上找到这种习性时,这种习性,一定是作为他本身的错误而归咎于他的,尽管它根深蒂固地扎根于能选择意志之中,以致于我们一定会说可以在人的本性中找到它。这个邪恶的来源不应说存在于能给出道德法则的理性的腐败之中,仿佛理性可以在它自身中废除法则的权威,并且不承担自己的义务;因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想象自己是一个自由行动的人,而不受使个体成为这样一种人的法则的约束(道德法则),就等于是想象一个具有充足理由却不受任何法则制约的动机(因为,由自然法则所制约的决定因素是被自由排除在外的),这将是一个矛盾。于是,为了达到把道德邪恶的本源说成是存在于人当中的这一目的,感觉包含的内容就太少,因为在它剥夺那些源出于自由动机的活动中,它使人成为一个仅是作为动物的个体;另一方面,由道德法则所释放出的理性,如果是一个极恶毒的理性,就像是一个恶的理智意志,则理性所包括的内容又太多,通过这种与法则的对抗,它自身就可以作为行动的动力源(因为没有任何动力源就无法决定能选择意志),因此这个主体就被变成一个邪恶的人。所以,上面的任何一个观点都不适合于人。
虽然,我们可以从人类意志和法则之间,真实对抗的体验中展示出人性向恶的习性存在,然而这种证明并不能使我们认识它真实的属性和这个对抗的起源。这个习性涉及到自由意志(一种能选择意志,所以,这个概念不是实证的)与作为一个动力源的道德法则(这个概念同样纯粹是理性的)的关系。它的属性一定会被认为可以通过恶的概念来先验地加以认识,只要自由法则(义务和责任)与它有关。以下是这个概念的发展——第19章19.道德法则可以说,人(即使是最恶的)在任何一种行为准则指导下都不会反叛地放弃道德法则,不会不服从它。与此相反,这一(法则)力量本身会凭借一个人的道德本性而不可抗拒地施加到他身上,如果没有其他的动力源与此相对立,他就会也把它作为能选择意志的决定原则纳入他的最高行为准则,也就是说,他道德上是善的。但由于他的生理特性,他还要依赖于行为的可感觉的动力源,并且也接受它们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出于主观的自爱原则)。然而,如果他无视道德法则(这些在他内心里都有),把这些作为自身就可单独地决定他的意志的充分要素,那他在道德上就是恶的。当他自然地把这两者都纳入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当他发现,如果它是单独地起作用,每一个都能有效地决定他的意志时,那么结论就是,如果这些行为准则的区别仅仅是依赖于动力源的不同(有关这些行为准则的内容),即,依照它们是被法则或某一感觉的冲动装备起来的,他可能立刻就成为道德上既是善的又是恶的,这(正如我们在前言中所见到的)是一个矛盾。于是,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区别一定存在于主从关系之中,即,二者中他把哪个作为另一个的条件;而小是存在于他纳入自己行为准则的动力源之间的区别中(也就是说,它不是在行为准则的内容之中,而是在它的形式中)。因此,一个人(即使是最善的)只有当他在把这些接受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行动中,颠倒了动力源的道德秩序时,他才是恶的;事实上,他的确同时接受了道德法则和爱己原则;但当他发觉这两者不可能以平等的条件共同维持下去,而其中一个又必须从属于另外一个,并把它作为自己的至高条件时,他就把爱已的动机和爱己的倾向作为遵从道德法则的条件;但是,与此相反,道德法则应该被作为惟一的动力源,纳入一般行为准则当中,因为这才是爱己的动机和倾向能获得满足感的至高条件。
因此,这些动力源会被他的行为准则所改变,而与道德法则相对立,然而他的行动可能会与法则相一致,就好像是它们源自真实的原则:假设理性广泛地使用行为准则的统一性,这是适合于道德法则的,其目的只是要把那本不属于它们的统一性,以快乐的名义(例如,真诚,如果将此作为一条原则,它就能解除我们为了使谎言保持一致的焦虑,并能逃脱被卷入这些谎言的交错盘绕的圈子的危险)引入偏好的动力源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经验的特性是善的,理智的特性是恶的。
如果人的本性中有倾向于此的习性,那么也一定有向恶的自然习性;既然这种习性本身最终一定能在一个自由选择意志中找到,而且是可以被归罪的,那么在道德上就是恶的。这个恶乃是劣根性,因为它败坏了全部行为准则的源泉;同时作为一个自然心性,它不可能被人的力量破坏,因为这只能由善的行为准则去做;假设所有行为准则的最终主观来源被败坏了,那么它们(这些准则)就不能存在下去;可是,它一定是能被击败的,因为它是在一个自由人的身上发现的。
人类本性的堕落并非总这样被称为恶,如果这个词是取自它的严格含义,即,作为一种把恶视为一个动力源(因为那是邪恶的)纳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天性(行为准则的主观原则);然而,考虑到结果,心灵的堕落当然也被称为是一个恶的心灵。这或许总是与一个善的意志共存,它源自于人性的脆弱,加之不能根据道德法则把各种动力源(甚至善意的行动),区别开来的不道德的行为,使它不能坚定不移地遵守它所接受的原则。因此,最终它顶多只能力图使它的行动与法则相符,而不是倾向于使行动与法则偏离,即,确保法则自身是惟一的动力源。尽管这并不总是造成错误的行动和另外一种习性,即向恶,然而这个把“没有邪恶存在的状态”作为“心灵与义务法则(像美德)相一致”的习惯,它本身一定被指定是人类心灵的完全堕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力源在行为准则中是根本不被考虑的,而只考虑对法则字面意思的服从)。
这被称作是与生俱来的罪过,因为一旦自由权的使用把它自己从人身上暴露出来它就会被发现;然而它一定是产生于自由,因而是可以被归罪的。它在它的前两种层次上(脆弱和不纯洁)可以被视为非故意的罪过,但在第三种层次上就被视为故意的,并且它被人类心灵的某种恶毒打上了标记,在它本身善的或恶的习性方面欺骗自己,并且假设只有它的行为没有那种通过它们的准则行事本来会带来的恶的结果,然后不是因为它的本性而使它不安宁,而是相反将自己带到法则面前去裁决。接下来便出现了众多人的良心上的平静(他们自认为是良心上的),如果法则还没有被提交到行为中去讨论,或至少这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么他们仅仅是得到了逃脱恶果的幸运。或许他们甚至想象他们拥有功德,而不因自己的任何离经叛道的行为感到内疚,因为他们看到其他人也被牵扯进去;从不询问是否为此要感谢幸运,也从不问问,如果他们没有因权力、气质、教育、时间和地点、环境这些能导致诱惑(所有这些不能归罪于我们的事情)的东西的匮乏而远离开罪恶,那么这种习性就不会把他们引入像罪恶一样的实践中去,而假如他们愿意,他们是可以在自己身上发现这种习性的。这种加在我们自己身上的不诚实,阻碍了真正的道德原则在我们之中的建立。它把自己向外延伸为虚假和欺骗别人,如果不把它叫作是恶,那至少应被称作毫无价值,并且在人性的极端的恶中有它的根基,它(就形成对一个人的判断来说,因为它违背了道德判断,并且使得归罪无论是从内部还是从外部都变得非常的不确定)组成了我们本性中腐败的方面,只要我们不根除它,就会妨碍善的源泉发展自己,否则它就可以获得发展。一个英国议院的成员在一场激烈的讨论中宣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格”。如果事实如此(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估价)——如果没有哪种德性是不能找到某种诱惑加以推翻的话——如果善的或恶的精神是否能使我们站在它的一边的问题,仅仅是依赖于谁的叫价最高并能立即付款——那么,十二使徒所说的话就能真正而普遍地适用于人类:“没有区别,他们全都是罪人;没有一个人的行为是善的‘依据法则的精神’,不,没有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