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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侵犯财产罪(1)

【学习目标】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构成特征;掌握重点罪名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和处罚原则。

【案例导入】

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问题】

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1.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关系。

2.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挪用、毁坏的行为。

3.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侵犯财产罪的《刑法》条文从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共14个条文,12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根据其不同的行为特征,可以划分为四小类犯罪:第一类,强制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二类,窃取、骗取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三类,侵占、挪用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四类,毁坏、破坏型侵犯财产的犯罪。

项目二重点罪名

抢劫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概念与构成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本章案例导入中,崔某冒充交警,并持假枪强行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

(三)抢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3.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区分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①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2)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②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③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

(3)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①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②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③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④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⑤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4)区分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抢劫罪

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不同绑架人质后,并不当场取得财物暴力胁迫和取财行为均在当场

针对的对象不同绑架人质后,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的忧虑,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直接向暴力胁迫的对象(即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

4.关于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2)客观条件。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3)主观条件。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前提条件: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

客观条件: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

主观条件: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此处所指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大中型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非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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