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伯与祝英台》走红之后,李翰祥在邵氏的地位已经无人能及。他是邵氏公司的第一导演,呼风唤雨,连邵逸夫也不得不听他几分。
但当此之际,李翰祥却打起了跳槽的主意。
李翰祥打算离开邵氏,原因是多方面的。
李翰祥未出道的时候,也曾说过:“只要有人让我做导演,别说八年的合同,八十年我都签。”那时候,他甘于在邵氏旗下,听从调遣。但时过境迁,他渐渐成为不只邵氏,而是整个香港最有名望的导演,如果还让他享受当初的待遇,他自然会心生不满。
邵氏公司,虽然有规模宏大的清水湾影城,看似气势不凡,但究其实,仍是一个中国式的传统公司。在公司内部,实施的不是股份制,而是“老板制”。也就是说,公司一切都归老板所有,公司一切也由老板说了算。公司所有职员,无论是明星、导演、高层决策人员,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实行传统的雇员工酬制度。其能力大小、成绩好坏也由老板一人说了算。说到底,邵氏公司的所有人员,都是在给邵逸夫打工。老板会为了公司需要,对哪个人特别好一些,也无非多发些奖金、送几个红包,或者替谁包装、推销一下,但说到底,还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
这种制度的弊端,就是导致公司任何人,都不会在公司里找到主人的感觉。无论是想法,还是待遇,在这里都受到一定的压制。同时,也造成人员的容易流失。既然此处不是我家,自然哪里合适便到哪里去。很多人都抱有这种想法。
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无论走到哪里,也无非是做一个拿薪水的打工仔,邵氏实力雄厚,待遇尚可,所以公司人员流动性并不强。
但那只是对于普通人而言,作为李翰祥,想法自然不同。蛟龙岂能久困池中?如今李翰祥名气地位都有了,更有许多电影公司明里暗里邀他加盟,他在心里暗暗作着比较,已经不甘心再仰人鼻息。况且李翰祥是个很有想法的导演,对艺术有自己的独到见解,邵逸夫虽然器重他,尊重他,却终不能完全由他说了算。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李翰祥开始有了自己的打算。
老板与雇员的关系,说到底,就是靠金钱维系,我干活,你付钱。李翰祥眼见得自己导演的影片频频获奖,并为公司带来丰厚的票房收入,使邵逸夫名利双收,自己却有名无利,只拿很少的片酬,感觉这和他所创造的价值是不相符的。
多年以后,李翰祥回忆说:“岳枫拍《红娃传》,光导演费就两万三万的,我才八千港币一个月,他们拍一部等于我拍三部。算算,我替邵氏大概赚了3600万元,等于我替它擦亮了招牌。”
岳枫、陶秦等导演,是邵逸夫重金挖过来的,邵逸夫给他们开出的片酬很高。这种随意性较强的付薪方式,大约也让李翰祥心生不满。
其实所有这些事情的发生,皆属公司制度问题。老板一人说了算,自然随意性强。邹文怀曾对邵逸夫指出过这个问题,希望他能够进行改革,实行分红制度或股份制度。但邵逸夫没有接受,只答应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大牌导演、明星等有功之臣的片酬。
可是,没有严格的制度,就很难让人信服。尤其对于李翰祥等既有能力,又确实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的人们来说,就更是这样。李翰祥从邵村人时期就在邵氏公司,从一部《貂蝉》开始,为邵氏屡建奇功,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越是如此,李翰祥心中越不平衡。他为邵氏如此卖命,挣得如此多的票房与荣誉,在他看来,邵氏理应给他更高的待遇。而他得到的,却只是一些虚衔,比如“名导演”、“邵氏第一导演”云云。虽然在邵氏他得到了足够的尊重,从老板到员工,都对他言听计从,但也不过是把他看成一个赚钱的工具,因为有用,才如此对他。所以这种尊重和信任,终是虚名。
基于这种种原因,李翰祥心生去意。他觉得自己在艺术上已经成熟,名声也有了,邵氏已经不能提供给他更好的空间。他不想再为谁打工,而是想另立山头,开创一番自己的事业。虽然他非常感激邵氏兄弟的知遇之恩,是邵氏公司给他提供了条件和机遇,但李翰祥反复考虑之后,还是决定离开邵氏,自己创业。
李翰祥要走,邵逸夫自然不舍。放走李翰祥,就等于放走了邵氏公司最优秀的导演,也等于放走了一棵摇钱树,放走了他最为倚重的心腹。
但当此之际,邵逸夫弃诸多可以挽留李翰祥的方法不用,而是非常强硬地与李翰祥说到合同。
当初,李翰祥与邵村人签了一份八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又与邵逸夫续签了合同。那时候,李翰祥深得邵逸夫倚重,在公司内说一不二,得以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并没有想到离开,所以毫不犹豫地续签了合同。但是,如今要离开公司,这一纸合同就变成了紧箍咒。因为众所周知,邵氏的合同历来刻薄,合同一共30多条,都是站在公司立场上说话的。如果你一直业绩平平,随便从合同里拿出一条,就可以算你违约,没有任何条件地让你走人。但如果你走红,则只能老老实实按照合同办事,不能有丝毫逾越,否则合同中的每一条都是捆绑你的绳索。
见李翰祥要走,邵逸夫便拿出合同来,试图制约李翰祥。这一节,李翰祥事后回忆说:“我想离开邵氏,邵逸夫并不是不知道。我跟他说我要离开了,邵逸夫说有合同啊,你一走我就告你。完全用这种方法对付我。我就是吃软不吃硬,你就是打官司,我也死也不干。”
邵逸夫之所以如此,是出于恼怒。他认为,当初是邵氏公司给了李翰祥出人头地的机会,捧红了他。如今羽翼丰满,就想远走高飞,这令邵逸夫心生不满,所以采用了比较强硬的态度。
这一来反倒激怒了李翰祥。一纸合同,对于普通员工自然是铁的束缚,但对于有名望、有社会影响力、有经济实力的大牌导演来说,却无可奈何。李翰祥下定决心:合约没有到期,即使毁约,也要离开。
邵逸夫见来硬的不行,找到邹文怀,让他去劝说李翰祥。并对邹文怀面授机宜,暗示他,可以答应李翰祥提高片酬,并赐尚方宝剑,告诉邹文怀,只要不是很过分的要求,他可以自己做主答应李翰祥,尽量满足他的要求,让他留下来。
可是,李翰祥和邹文怀,与邵逸夫一起,是邵氏公司的铁三角,是邵逸夫的左膀右臂。邹文怀负责公司内务,李翰祥负责技术,都是公司最重要的、邵逸夫须臾不可离开的人物。为了让二人死心塌地,邵逸夫搞君王平衡术,时而冷落一个,重用另一个,时而反过来。所以邹文怀和李翰祥,表面上和平共处,心中却都对对方颇有怨言,早有罅隙。
所以,邹文怀此刻虽然希望公司能够发展壮大,从私人感情上,却隐隐希望李翰祥离开。他受命前去劝说李翰祥,心中并无多少诚意。其实,邹文怀非常清楚公司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也非常清楚如何改变这个局面,令李翰祥留下来。但此际他并不向邵逸夫建议改进制度,见到李翰祥,也只是机械地传达了邵逸夫的意思。而他明明知道,邵逸夫的允诺,并不是李翰祥所图。
果然,李翰祥对邵逸夫所说适当增加片酬不以为意,而是要求,要在邵氏入股,做一名股东。如果邵逸夫答应,他就继续干下去,如果不应,就只好告辞了。
事实上,李翰祥本人也知道,这是一个决不会被答应的请求。邹文怀当然更清楚这一点。他知道李翰祥这是在斗气,提了一个邵逸夫不可能答应的条件。他也知道事情并不是完全不可挽回,如果由他向邵逸夫建议,或者干脆他自己就做主,承诺将李翰祥的片酬提高一倍,而不是笼统地说增加片酬,按照当时的薪酬水平,是可以留住他的。但邹文怀没有向邵逸夫提这个建议,也不肯使用自己的权力对李翰祥做出承诺,而只是客观地传达邵逸夫的话。他和李翰祥都清楚,大局已定,李翰祥是非走不可了。
邵逸夫是一个商人,不可能不知道只有大幅增加片酬,才是留住李翰祥的办法。但是,他作为公司老板,须有全盘考虑。一个李翰祥尚不要紧,其余导演、演员如何安排?倘众人都以辞职不干为要挟,总不能都一一加薪。所以,邵逸夫见劝说不成,只得作罢。他当初拿出合同来,只是要挟李翰祥,想震慑住他,并不真的想打官司。果然诉诸法律,不论输赢,结果都是两败俱伤。于是邵逸夫私下同邹文怀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他一定要走,就随他去吧。
就在邵逸夫准备网开一面、不再追究的时候,又有消息传来:李翰祥要带走凌波。
这个消息确有其事。李翰祥离开邵氏,并不是投靠其他公司,而是打算另立山头,创办自己的公司。而一个电影公司,没有人马是不行的,尤其不能没有被观众认可的演员,所以李翰祥想到了凌波。
李翰祥选中凌波,一则因为她正在走红,无须再下力气培养,已经有了很旺的人气。二则认为,自己创办公司,远不能与邵氏的规模和实力相比,所以其他演员未必会跟随自己。但凌波不同,凌波是他发现、他培养、他捧红的,是李翰祥让她从一个无名小演员一举成为大明星,凌波应该会毫不犹豫地跟他走。
凌波也确实打算跟李翰祥一起离开的。对李导演的知遇之恩,她一直心怀感激,再者,她对李翰祥的才华也比别人更清楚,她相信李翰祥倘自己创业,是能够打出天下来的。所以李翰祥跟她一说,凌波就答应下来,准备跟他一起离开邵氏,跟随他去创业。
邵逸夫见李翰祥不但自己要走,还要带走邵氏其他人,尤其是正当红的明星凌波,不由十分恼怒。他对邹文怀下了严命:无论如何要留住凌波。
与对待李翰祥不同,邹文怀是真心不希望凌波离开的。凌波人气正旺,是能为邵氏带来巨大利益的演员。邹文怀找到凌波,他知道用什么能够说服这个年轻的女子。
邹文怀并不劝凌波留下来,而是非常贴心地替凌波考虑。他告诉凌波:“你年轻,哪里有前途就在哪里干,李导是个很有本事的人,跟着他错不了,我不留你。不过,你要跟他要10万块钱。他给你,你就跟他签合同,不给,就不签。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对一家公司实力的考验。你想,一家公司连10万块都拿不出,你去这家公司还有什么前途?况且你现在已经是大牌明星了,身价远远不止这个价。”
邹文怀出这一着,源自他对李翰祥实力的了解。他知道李翰祥创办公司之初,是拿不出10万块钱给演员的。
凌波年轻,闻听此言,就真的找李翰祥,要10万块钱。几十年后,李翰祥回忆此事,仍带有几分无奈地说:“凌波这事儿最好玩了。邵逸夫这人厉害,他要凌波跟我要求,‘我要10万块现款,有就跟你们签合同。’邵逸夫明知道我拿不出钱来。凌波不能来,我也骑虎难下,不能不出来,所以就组织了‘国联’。”
事隔多年,李翰祥已经可以笑看人生风云,回忆此事,只作笑谈。但当时,李翰祥见他一手捧红的明星为了10万块钱不肯跟随他,勃然大怒,大骂凌波忘恩负义,并发狠说:“你不跟随我,我就捧别人。”
李翰祥要走,最为高兴的,自然是“电懋”老板陆运涛。
李翰祥要离开邵氏的消息在圈内一经传开,许多公司都争着邀李翰祥加盟,但李翰祥都没有答应。如果还给别人打工,他就没有必要毁掉合同,离开气势如虹的邵氏公司了。李翰祥的理想,是自己做老板,完全不受限制地实施自己的想法。
陆运涛看明白了这一点。他不邀李翰祥加盟自己的公司,而是主动表示,可以由他旗下的联邦(台湾)公司,出资协助李翰祥创办自己的公司,成全李翰祥自立门户的愿望。
陆运涛这一步棋十分厉害,不仅成功瓦解了邵氏的力量,还无形中拉拢了一个强大的朋友。
在陆运涛的协助下,李翰祥的公司在台湾成立了,名为“国联影业公司”。凌波没有随他离开,但他仍从邵氏带走了不少骨干。其中之一,就是李翰祥对凌波宣布要捧的人:小演员江青。
江青原名江独青,原籍广东普宁人,1946年生于北京,后迁居上海。江青从小热爱表演,十岁入北京舞蹈学校受过六年的专业舞蹈训练。1961年随父母南迁香港,报考了邵氏公司的南国演员训练班。在训练班里,江青已经凭借精湛的舞艺、秀丽的容貌崭露头角。
1963年,李翰祥在邵氏公司之时,曾写过一个剧本《七仙女》,也是黄梅调电影。在戏里,凌波反串男主角董永,由邵氏小演员方盈演七仙女。七仙女在剧中有许多翩翩起舞的镜头,方盈不会跳舞,李翰祥让江青教她跳舞。这时李翰祥发现,江青无论是舞姿还是身段,都比方盈更适合演七仙女,于是干脆用江青替下了方盈,让江青出演女主角。但后来因为其他事情,《七仙女》一剧暂时被搁置起来,直至李翰祥离开,也没有为邵氏拍成《七仙女》。
李翰祥离开邵氏,邵逸夫料想他会把《七仙女》作为“国联”的创业作。《七仙女》取材于众人熟悉喜爱的民间传说,天上神仙与勤劳朴实劳动者的爱情故事,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习惯。剧本邵逸夫看过,知道在李翰祥手下,必又是一部佳作,为了控制李翰祥,邵逸夫下令,把邵氏影城的所有影棚,都搭上《七仙女》的布景,要抢在李翰祥前面拍成此剧。
但《七仙女》本是李翰祥的编剧,他对于剧情的把握自然要强于其他人。李翰祥只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就拍成了此剧。事后回想起来,李翰祥不无得意:“‘国联’的《七仙女》,我们只用了17天半的时间就拍完了。邵氏公司打对台,用四个导演连夜赶,比我还慢,同一天在台湾上片。这戏在台北作了240万的票房,邵氏公司的凌波版《七仙女》比我少,只做了220万。”
但尽管如此,李翰祥归根到底,只是个艺术家,经营方面远逊于邵逸夫。且初组班底,缺少经验。国联的《七仙女》在香港上映时,被邵逸夫一直诉状告上法庭,理由是盗用邵氏的歌曲。两部影片均使用黄梅调,谈何盗用?所以法院经调查后,最后裁定邵氏告“国联”盗用邵氏公司《七仙女》的歌曲不成立。至此,“国联”版的《七仙女》才得以在香港公映。可是,在此之前,邵氏的《七仙女》已经放映数日,而新的影片又在不断出来,观众的兴趣早已转移了,戏院里观看《七仙女》的观众寥寥无几。
李翰祥事后说:邵逸夫做这种事,斗不过他。所以后来《七仙女》在香港再上的时候,生意就坏了。
李翰祥在“电懋”的支持下,执意离开邵氏,但邵逸夫只轻松出手,就让李翰祥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同时,也给了李翰祥背后的“电懋”老板以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