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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法是怎样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里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厂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川浒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概念的法律规定,简言之,犯罪就是一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

1.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有两层涵义:①犯罪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活动。所渭行为,是指人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活动,动作,是人的思想表现为客观行为的综合过程,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

人的言论是不是“行为”?要对主、客观两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对待。如果一种言论是在一定的犯罪意图支配下发表的,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又确实产生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作用,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进一盲论就屑行为。如刑法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侮辱诽谤罪、教唆犯罪等的言论,就是犯罪“行为”。如果某种言论并非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发表,而且在当时当地客观条件下叉役有严重危害社会,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②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损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体说,就是刑法第10条所列举的四个方面1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及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危害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社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人们的行为只有在危害了上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时,才构成犯罪。

2.犯罪必须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触犯刑律的违法性,这是犯罪的又一重要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不是说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如违匣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违法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井未触犯刑事法律,也不是犯罪。当然,如果有的行为确实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刑法分则又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必须比照删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井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谜在刑法上叫做类推,但这种情形是不多见的。

3.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应受刑罚的惩罚性,刑罚是各种惩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它只能用来惩罚犯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就不能处以刑罚,只能根据其违法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刑罚以外的处罚。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的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之一。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它是违反刑法及其危害壮会的法律后果。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应受刑罚处罚;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必定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洞时又规定某些情节轻微的犯罪,或者犯罪分子具有避律规定的免除刑罚处罚的条件,可以免除处罚。如《刑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刑法关于免除刑事处分的规定与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规定并不矛盾。

总之,某一行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必要条件时,才构成犯罪。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具体地说,以下各类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扰乱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结伙斗殴、侮辱妇女及进行其他流氓活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携带、储存、运输危险品;非法制造、携带、贩卖管制刀具;违反各项安全规定并拒不改正;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等放置障碍物,毁损指示标志以及不符台安全规定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安装使用电同等。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例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侮辱、诽谤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毁弃、隐匿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等。

4.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例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明知赃物而购买;倒卖车、船票等票证;吸食、注射鸦片、吗啡等毒品;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私自污损文物;故意毁损各种公用设施等。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例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例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等。

8.违反居民身份证管哩的行为。例如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故意涂改户口证件: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等。

此外,卖淫、螵娼、非法种植毒品、赌博等六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都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不道德行为和一般错误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不道薅行为和一般错误行为区别开来,对准魂地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所谓不道德行为,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对于不道德的行为,主墨应靠社会舆论和共产主义道簿教育。不能用处罚的方法解决;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斯以,我们要严格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界限。

所谓一般错误行为,是指一般违反社会公络和纪律制度的行为,从广义上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和纪律制度的,与—般错误行为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是看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及后果。只有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相对于一般错误行为而言),已经或将要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足以教育本人或消除影响时,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干必要的处罚。否则,就应通过批评教育解决问牙,不应给予处罚。

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故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关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规定,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若行为人没有故意损害公私财物,则不应受到处罚。

三是看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实行某种行为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兔予处罚。如果“不听劝阻,一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具备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几种

《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较轻的一种刑罚,它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施用的一种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的处罚方法。它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好认识的人。

2.罚款。这是强制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方法。它是一种从经济上制裁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或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的不同,《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

3.拘留。这是依法在短时间内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拘禁于一定处所的一种治安处罚方法。它属于最重的一种治安处罚,称为“治安拘留”,适用于情节较之罚款严重的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这种处罚只依法限制较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但不能剥夺其政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拘留的期限是;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此外,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时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获得的非法财物,使用的工具和违反治安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等问韪,要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什么年龄开始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达到法定贵任年龄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犯罪行为要承担责任。

法定责任年龄在我国刑法中分三个阶段:①犯罪时已满十六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犯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负刑事责任。②不满十四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如精神病人即不具备这种能力,无责任能力的即使实行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要他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因为犯罪是人的有意识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只是有生命的人才能实施。因此任何物品、动物、死人,法人都不能作为犯罪主体。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犯罪只是在特殊主体实施时才能构成。即一些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比如渎职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一定身份者。再如私放罪犯罪,这只能在司法工作人员中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

言论能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既反对“客观犯罪”,也反对“主观犯罪”。一个产即使思想反动,或者产生某种犯罪念头,只要他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不能柱成犯罪,至于言论能否构成犯罪,那就要作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指人在一定意识支配之下的一种外部活动。言论,也是一种行为的方式“有人认为,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之一,所以言论不能构局犯罪。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雇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种言论,如果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例如,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绝大多数是以言论的行为方式触犯刑律而构成的。

醉酒人犯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有的驾驶员酒后开车,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洧的人,酒后游街,无理取闱,打架斗殴,伤害他人。有的人认为,酒疯子的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究竟对不对呢?

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认为醉丁酒。就可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对醉酒犯罪的人规定负刑事责任,因为醉酒与精神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醉酒者在饮酒时是完全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而且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他却漠然视之,不加节制。而精神病患者却是一种疾病状态,患病者由于精神失常,已经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醉酒者并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要犯了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那些故意耍酒疯、借酒犯罪者,还应加重处罚。这不仅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消除酗酒这种恶习,而且也有助于打击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对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因医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严重痛苦的,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工作失职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技术错误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分清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引起的事故,便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般来说,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发生地省、市一级卫生机构或司法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由专门的鉴定委员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医疗鉴定。司法机关根据箍定及其他证据,如认定事故是由于擅离职守,应请示上级而未请示等行为人未尽到本身职责的原因而造成的,且后果严重,应比照《刑法》第187条对渎职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认定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已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情况而轻信可以避免导致医疗对象死、残、伤后果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过失犯罪的条款,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认定行为人已尽了职责,仅因为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则应按医疗技术事故处理,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

以揭发别人稳私索取钱财是否构成犯罪

以揭发别人稳私索取钱财应定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罪犯对被害人采取恫吓的方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其特征:

1.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

2.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恐吓手段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必须是具有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加上其行为足以使被害人或财物安全受到严重喊陇对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15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扑克赢钱犯不犯法

赌博是旧社会迪留下来的恶习。它是剥削阶级不劳而获的寄生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一种表现。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赌场,严禁赌博,惩办和改造了—些赌头、赌棍,使赌博活动大为减少。但是,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赌博活动又有所抬头,少数恶习难改的赌头、赌棍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给社会洽安带来严重危害。如以扑克为赌具进行赌博且赌资很大,就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打扑克赢钱数额很大屡教不改,就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播放黄色录像犯不犯罪

播放黄色录相实际上是一种散布淫秽思想,毒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有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流氓犯罪行为。

所以我国政府曾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84)法研字第十三号文件《关于当前办理瘴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都是流氓犯罪的一种。国务院1985年国发第面五十七号文件《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也指出“多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赈卖和传播”。还指出:“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务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都应该依法从严惩处。”

怎样区别贪污和挪用

贪污和挪用是有区别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怍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是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但还不同予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柑诈骗罪,贪污罪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3.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规定,犯贪污罪者应分别情况判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贪污罪的,井处没收财产,或者责令退赔。

挪用公款的主体直与贪污罪一样,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手段是利用职务上之便利,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临时支配使用,主观上还是准各随时归还,并不是出于企图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也未采取非法手段伪造,涂改单据、凭证和帐日等进行欺骗,这是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的人有两种发展前途:一种是行为人觉悟到这是违法的,如不改正其后果是严重的,于是下决心改正错误,归还了被掷嗣的公共财物。对于犯这种挪用公款错误的人,主管领导应干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须的行政处分。还有一种情况是街为人挪用之后,思想逐渐向坏☆忖向发展,挪用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以致实际上无法归还,也不想归还,乃至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掩盖他的挪用行为,企图选到侵吞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样,他就走上了贪污犯罪的道路。

怎样区分敬受贿赂和礼尚往来

收受贿赂与亲友问的礼尚往来是不同的。亲友间互相赠送点礼物是拄谊的体现,这种往来是正常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是人之常情。接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刊,匀池人谋取某种利益。而非法收受其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犯罪的。犯这种收受贿赂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执行职务无关,就不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可以是预先给予,也可以是事后给予。这种收受他人财物,是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易,和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收受一些礼物或赠品,那是完全不相同的,犯收受贿赂罪不仅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形象。我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物追还。收受贿赂“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啊上有期徒刑。”

在处理收受贿赂罪的同时,应当依法处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人。我国《刑法,第185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和通奸有什么区别

这两种在行为人的主观上都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也都发生了性交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出于妇女的意愿或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是强行奸淫的结果,就是强好;如果是出于妇女意愿则为通奸。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率是通奸,但事后为了保全名誉或免受丈夫谴责,把通奸说成强奸;有些本是强奸,却千方百计逃脱罪责,把强奸说成通奸。这些案件—般无第三者在场,办案困难,但司法工作者依然可以通过种种调查分析作出符台实际的结论。

因为前者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要负较重的刑事责任;通奸则属于一般道德问题,主要是教育,严重的可以党纪、敢纪处分。划清它们的界限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

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时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美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叉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团伙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与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强奸与通奸、犯罪与遭德品质,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区别很大,因此要严格划清界限。

通奸不构成犯罪就无所谓吗

通奸,《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控告通奸的案件。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立场,也说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已大大增强。

应该指出,通奸虽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通奸是旧思想作风的反映,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道德的,也是违反法纪的。通奸是剥削阶级腐朽堕落的行为方式之一,它对青少年更是腐蚀剂。它涣散人们的意志,影响团结,妨害家庭,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这同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高尚情操,是毫不相容的,通奸往往会带来破坏婚姻,分裂家庭的严重后果,这是人所共知的,所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村组织,应该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从舆论上谴责通奸行为,抵制这种不良风气。对于那些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要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如果由此发展到侵犯人身权利,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治安时,应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宽容姑息。

什么是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一定会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在我们国家为保护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全对非法侵人住宅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非法闯入或经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特点有:

1.非法闯入他人供以起居住宿之用的住宅,或经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住宅的行为。无论属于以上哪种,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2.以上这种侵入是出于故意的,如果是误入,不构成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144条: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可以注意二点,—是如有人这样非法闯入你的家,你可以先正言制止,请他出去,如无效可以此罪名告他;二是你本人,无论为什么事件,要通过正当手续找有关部门解决,千万不可擅自闯入到人家家里去,依法办事是很重要的。

什么是泄露国家机密罪

国家机密,特别是重要的国家机密,关系到国家命运及许多重大决策的成败。因此和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斗争是极为重要的。

泄露国家机密罪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财贸报》埔口负贵人李光治,在1981年春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召开之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泄露给两名外国人。同年四月,又将中共中央(1981)7号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过程,向外国人泄露。同年六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李光治又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内容和修改情况、中央领导人的人事变动情况等重太机密泄露给外国人。

像李光治这样一个参加革命几十年的负责干部,他完全知道保守国家机密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事非治在外国人的吹捧和拉拢下,为了显示自己,竟不顾党纪国法,连续多次向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影响很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光洁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而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可以出于故意,也可能由于过失。

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构成刑法第07条所规定的间谍罪,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砖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叫自首

自首,就是犯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一定的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自首必定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三者不可缺一。

比如垛后又最罪潜逃的,逃到国外用书面或者电讯方式告知自己罪行的都不能认为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16日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具体讲到怎洋认定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变待自己的罪行、井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

1.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至少是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3.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或者提出上诉的,或者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应当允许,不能阱此视为不接受审查的裁判。

对于“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投案后,犯罪分子被进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

什么是被告人、人犯、罪犯

被告人,即原告人的对称,足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当事人之一。被告人在民市诉讼中称之为为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称之为刑事被告k娃而易吐,胖打被告人就是指被司法机关、受害人等控诉犯有罪行的人。审理结艰,刑事被告入可能被宣判有罪并科以刑罚;也可能宣告有罪们免除刑罚;还可能宣告无罪释放。

人犯,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其正在采取或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定罪判刑的凡。如被指控犯有罪行而被逮捕的人即是。

罪犯,是指触犯《刑法》,已肚法院宣告有罪的人。其中包括正在破执行刑制的犯罪分下,罪犯有时也称为犯罪分子或者犯人。

由此可见,不管是刑事被告人还是人犯,都不能与罪犯相提并论,前者是被控告有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但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最后确定为有罪还是无罪;而后者,则是经过审判已最后确定为有罪的人。所以把刑事被告和人犯当作罪犯,就会搞乱诉讼程序,混淆打击对象。对于刑事被告人和人犯,我们既不搞“无罪推定”也不稿“有罪推定”,而是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办事。

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有哪些

一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都称为诉讼参与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汗蹬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棱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当事人。这是指诉讼案件中直接有关的主要参与人,即刑事诉讼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被害人。这是指其合法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在刑枣诉讼中,由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原告人。

3.法定代理人。这是指法律规定有资格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酌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这是指受被告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法律规定可以做被菩人的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5.证人。这是指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6.鉴定人。这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而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科学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能就指定的事项进行客观鉴定,某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7.翻译人员。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指定或聘请的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和聋哑人从事语音、文字和手势翻译的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类,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诉讼权利包括: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3.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员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法院对上述申请有权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叮以和公拆人或自诉人互相辩论。

9.当法庭审判员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景后陈述的权利。

10.被告人如果认为法庭记录有遗漏或者差异时,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11.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作出控告。

12.如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判决或裁定,有权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3.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民检查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

14.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对自诉人的起诉,有权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保障。同时,作为刑事被告人,必须正确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作为辩护人,他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职责,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材料和意见。材料来源一般由①正确运用司法机关侦查、调查的材料。②同被告人会见及通信中获得的材料。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获取的材料、辩护人没有侦查权。辩护人非法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的辩护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在实际中律师作辩护人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促使他端正态度,坦白交待,认罪服法,收到良好效果,这实际上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行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①如果在阅卷或是向人民法院了解案情时,发现被告人隐瞒了重要罪行,或是在自行调查中发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可以正面教育被告人如实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否则律师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委托。但绝不允许向被告人泄露司法机关或律师本人掌握的有关情况。②如果被告人主动向律师陈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律师要鼓励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如被告人拒绝向司法机关坦白,律师可以拒绝辩护。

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和摘录本案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柑匪据材料。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的处所。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以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萁他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并持有法院专用介绍信,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迫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4.辩护律师可以持法律顾问处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对于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留有辩护人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延期审理,法脘应在不影响法定的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6.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可以申请审判长对征人、鉴定人发问;也可斟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可以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晷种证据材料提出喷证,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等等。

7.凡属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交辩护人。第一审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农去提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交辩护律师。凡有辩护律师参加的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辩护律师副本。

8.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会见被告人,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判决、故定提出上诉。

9.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隐瞒重大罪行,经辩护人耐心教育,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辩护人可以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10.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和指定为辩护人以后,除非被告人坚持拒绝让其继续辩护以外,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负责到底。

律师必须根据书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允许伪造怔据或新串通被告人弄虚作假,曲解法律对抗审判,逃避惩罚。对在辩护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并有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

哪些人可以参加公开审判的旁听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鲍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一种法定形式,它包括两个含意;一是要传映当事人到庭,允许菇公开进行辩论,行使其诉讼权利;二是依法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导。实行公开审判,能够使法院的工作直接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其他各项审判制度的作用。同时,进行公开审期,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良好形式。

参加公开审判旁听,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暇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酗酒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以及其他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以外,其他公民都可以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参加公开审判的旁听。

什么是辩护?辩护人及其职责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船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其提出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以说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

辩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一种是自己行使辩护权,另一种是委托别人代为辩护。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只能由自己行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能够充任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枣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台法权益。

怎样为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人

为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人,首先要明确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入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菇人民法院许可的登畏,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都可以作被告人的辩护人。聘请辩护人只能从这个范围内进行。

聘请律师以外的人作辩护人,双方同意,向受诉法院报告即可履行辩护人的职务。委托律师作辩护人,应当到律师书务所、法律顾问处提出申请,签订委托手续,然后报告法院。

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辩护,但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与“自诉”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盎,刑事案件的起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诉,另一种是自诉,自诉就是法律规定某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硷诉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它是对犯罪有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刑事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某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公诉是我国对刑事案件起诉的主要形式。

公诉和自诉是刑事案件的两种不同起诉方式。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表示国家不把刑事诉讼活动仅仅看作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之间的私事。公诉体现了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原则。国家不认为犯罪仅仅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犯,而把它看作是对统治秩序的直接挑战。因此,专门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而自诉凰悝犯罪直接侵害公民个人权益,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一起诉的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自诉的范围很小,只有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薯强1件才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来讲,自诉案件都是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自诉人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审判方式也相时简啦。自诉案件范围包括:①刑法第134条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件。②刑法第145条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件。③刑法第157条规定的抗拒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④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⑤刑法错180条规定的重婚案件。⑥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案件。⑦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虐待案件。⑧刑法第183条规定的遗弃案件。而公诉案件则范国较大,包括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

判决和裁定有什么不同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给予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和处理决定。从程序上说,它标志着审理工作的结束。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

判决和裁定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作的决定,但有以下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是用以解决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1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

2.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用书面的形式,要制作判决书。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口头作出的裁定,要记叭审判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

3.每个案件只能作出一个判决,即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而每个案件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减刑的裁定等。

罚金和罚款有什么区别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而罚款是有关机关对一般违法分子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规定的三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方法中的第二种麟是罚款。

罚金和罚款虽然都是一种以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处罚,但它们都有着根本的区别:

1.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

2.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适用的,而罚款是由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如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规或单行经济法规适用的。

3.罚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而罚款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违反经济法规的一般违法分子适用的。这些区别,说明罚金和罚款在理论上是本能相提井论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张冠李戴。

“免予刑事处分”是不是处分

“免于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免予刑事处分”;第二,按照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由此可见。“免予刑事处分”本身,就是人民法院对某些犯罪分子依法所作的处理决定。它宣告被告人已经犯了罪,”只是具备刑怯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才免予刑事处分。因此,它属于有罪判决的一种。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何区别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犯罪分子。制止犯罪,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短时间拘禁留置于一定处所,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罪该逮捕又不逮捕,主要是由于情况紧迫,如罪犯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所以只能先行拘留。

国家赋于公安机关以拘留权,公安机关拘留人犯时,须出示拘留证。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种处罚方法。它与刑市拘留虽然都是对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首先,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次,刑事拘留是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分子采用的,最后刑事拘留既然是一种湃讼上的强制措施,所以随着诉讼活动的发展,被拘留者可能被逮捕,也可能被释放。而行政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方法,采用行政拘留,就意味着某一已发案件的结束。可见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必须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互相替代。

什么是量刑

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也就是对刑罚的具体运用。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所以,在量刑的时候,首先必须查清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对确实犯了罪的人,才能谈得上量刑。否则,就可能冤枉好人,放纵坏人,或者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其次,必须正确定犯罪的性质,不仅要弄滑是反革命罪还是其他普通刑事犯罪,而且要确定是什么具体罪名。只有定性准确才有可能做到正确量刑。第三,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有无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除处罚的情节。量刑,一定要根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离开条文规定的量删幅度去决定刑罚。第四,量刑还要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根据被告人的态度,主要看其是否认罪悔过,鳓坷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等刑事政策,以达到打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保护人民,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是基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比如有些犯罪分子积极从事劳动改造,真诚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有些甚至有立功表现,这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弱或基本消除。)对原判作适当调整。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

1.碱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71条的精神,减刑制度是为了调整剥夺自由和部分限制自由的刑罚而设的。它不同于死缓减刑,也不同于个别附加刑的某种改轻。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悔改和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减短的限制。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是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刑罚。它可以是刑种的变更,将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比如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也可以是刑期的变更,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比如原判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无论哪种情况,减刑都必须减得适当,限度一般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徒刑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年。犯罪分子减刑后,刑期的计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原判刑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原已执行的刑期不算在内。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不实行关押,但要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在此期间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法定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法定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反革命犯和累犯都不适用缓刑。

附加刑也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仍要执行。

缓刑周免除处罚是不同的。免除处罚是由于犯罪分子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不被判处刑罚,周而不存在是否执行刑罚的问题。

缓刑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患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要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如果这些条件一旦消失,就要回狱执行,因此它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临时性办法。

一旦家庭中发生了刑事案件应该怎么办

家庭中发生了刑事案件或家庭成员中有人牵涉到刑事案件中。要相信和依靠司法部门去解决。家庭成员所能做的是:

1.在你亲属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时,最积极的措施是劝他赶快去自首。应该懂得犯丁罪不被发觉是暂时的,被发觉是必然的,隐瞒、蒙骗以至逃跑都不能躲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要及早去公安部门或自己工作单位的保卫部门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减轻以至免除刑罚。

2.如果你的亲属已被传讯、拘留或逮捕,你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教育他彻底交待罪行,并且揭发检举同伙,争取立功表现。亲人往往比其他人更能帮助面临审判的人作出抉择。

3.亲属可以积极提供真实的情况,配合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案情。

4.如果你的亲属属于经济犯罪,你们要支持他彻底进赔,这可以减轻罪犯培国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因而可能使他得到比较宽大的处理。

5.当你的近亲属犯了罪,你可以担当他的辩护人。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最好足清律师来担当辩护人。律师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辩护律师可“依法查阅本案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勘查现场,其他辩护人一般做不到。律师作为辩护人,他们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充分相信律师,不要希望律师作违背事实,不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有些人为了达到某些不合法的目的,向律师求情、送礼是错误的。

6.在第一审判决后,除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外,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对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如不服的活,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还可以申诉。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作为被告人的家属如果处理得当,对被告人是很有益的。有些人不懂法,不学法,甚至有意违抗法律,对抗司法机关的一些措施,以至用暴力、威胁彻进行阻碍。作为罪犯家属迁就将触犯《刑法》第157条,构成妨碍公务罪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有的罪犯家属,在公安机关逮捕他的犯了罪的家属时,或者当犯人从劳改场所逃跑时,把罪犯窝藏起来,当侦查人员潮可时:谭似话,作假证明,这就会触犯《刑法》第162条犯窝藏、包庇罪。此外如果罪犯亲属处理不当还会构成伪证罪,隐匿罪证罪;窝赃、销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等。总之作为犯罪人的亲属,一旦家庭中出现了有人触犯法律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处理,切不可做出罪上加罪的事来。举个例子;有一家,儿子犯了罪,老子也判了刑。为什么呢?原来老子虽然没有参加儿子的犯罪活动,但他明知儿子犯了罪,却给他提供藏身的场所,还向公安部门隐瞒了重大事实,因此构成了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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