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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公民出生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公民出生后通常即具备了权利能力。这是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政治上的权利能力。在我国,全体公民从出生之日起至死亡之时止,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通常,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白出生时就具有的,而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朋如《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权、休息权等都需达到一定年龄时才具有。公民政治上的权利能力,则可能园未满法定年龄而受到限制或依法被剥夺而丧失,例如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被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公民出生以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但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在达到一定年龄时,还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患痴呆症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进行民事活动。

户口登记有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和更正七项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

常住人口登记,是指一个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即所谓正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在同一市镇管辖区内有两个以上住所时,应当在住宿时间较K的处所登记为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登记,是指公民离开常住地的市、县到其他城市暂住三日以上而进行的登记为暂住人口登记,但在农村暂住的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在旅店里的,不论城乡都要作旅客登记。

出生登记,即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申报的登记。

死亡登记。即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在死者莽前(城镇)或—个月内(农村),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迁出登记。即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迁入登记,即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时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应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变更、更正登记,即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变更登记是指因为情况变化(如姓名、职业、婚姻等状况的变动)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正登记是指原登记项目因错报或错填,而需要进行更正的登记。

怎样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和更改登记项目

户口的迁移一般分为迁出和迁入两种形式。

1.公民如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持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迁往市外的,领取迁移证件,交回户口簿。市辖医内迁移的,用“常住人口登记卡”代替迁移证。

公民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应持出国或出境证件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给迁证件。临时出国、出境超过六个月未回来的,户主或亲属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公民参军服现役的,本人或亲属应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逮捕的人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户主或亲属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公民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民在市辖区内迁移,从到达迁入地时起,城镇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原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经审核符合迁入规定和手续的,给予登记户口。由市辖区以外迁入或由国外及港、台、澳地区来京定居或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本人或亲属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怎样更改户口簿的登记项目?

户口登记项目不能轻易更改,因为户口项目一经登记,便且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些项目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变动,也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方可更改。凡常住户口需要变更姓名或更正户口登记内容的。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变更正登记。变更姓名的应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和有关人事部门的证明。14周岁以下的人由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年龄的除了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外,还要提交足以证明实际年龄的实据和个人书面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和更正婚姻状况的,除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交相应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和相应婚姻状况的证件。变更更正民族的除提交前两项证明外,还要提交户口畔地区、县民族事务机关的证明。

外来寄住户怎样登记

关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外来寄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各省市都颁有一些具体的条例、办法。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外来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拟在上海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登记为上海市的外来寄住户口:(一)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从外地来上海市开办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必要的业务骨干;(二)由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招标,聘请来本市的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人员;(三)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外地来本市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个体户。

外来寄住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招标、聘请单位指定专人造册,凭上海市批准机关的证明或招标、聘请单位由证明,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集体立户,发给《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和个人的《外来人口寄住证)。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

外来个体户,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由固定住所的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单独立户,发给《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

有外来寄住人员的单位撤销、搬迁或寄住人员增减变动(包括个体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外来寄住人员离开上海市的,所在单位、招标或聘请单位或户主应负责收缴《外来寄住户口登记簿》和《外来人口寄住证》,及时上缴发证机关。

外来寄住人员的寄住时间,根据需要申报,超过申报寄住期限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外来寄住人员,均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确定与变更姓名怎样登记

户口簿册上的姓名为每一个公民的本名。登记姓名,有利于证明公民身份,维护公民权益。登记姓名时,应填写本人常用的正式姓名。“别名”一栏,填写过去使用过的名字,没有别名的不填。有些老年妇女没有正式名字叉不另起名字的,可登记为“某某氏”。给小孩申报户口,一般应正式起名后登记。如坚持一时不命名的,可暂用乳名,但在小孩名前应冠姓,比如,张家的幼儿乳名小袢,应登记为“张小胖”。

登记她咕后,一般不能轻易变更,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锌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十八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能轻易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应经领导批准后才可更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改姓名的证明,方可办理。

2.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的,或称某某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查明情况后,即可变更。

3.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虽然尚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已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更改姓名需要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怎样进行籍贯与出生地登记

籍贯指本人的原籍。按照我国历来的习惯,一般都按祖籍填写。

收养的幼儿原籍不明的+按收养人的籍贯登记。福剥救济机构留养的人。如本藉不明的,以该机构所在地为本籍。

填写户口簿上的籍贯,原籍在城市的,应填城市、区、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省辖市应在城市名称前冠以省或自治区的名称,原籍在农村的,应填省、自治区、县镇、公社(乡)、村的名称。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登记入户的地址。在中央直辖市出生的,只填市的名称,其他市须冠以省或自治区名。在县、镇或农村出生的须详细填写。出生地与藉贯相同的填籍贯。出生在国外的,填某国,国名不详的填国外。

怎样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子女不满18周岁者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不同民族公民结婚,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由现父母商定,但成年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收养的幼儿不满18周岁者其民族成份由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着由本人决定。但对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在成年后要求恢复汉族的,一般应劝阻;已得到养父母同意的,可以到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父母尚在的须首先更改父母的民族成份,才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更改本人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根据生祖父母或外生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根据本人的意愿更改其民族成份。生祖父母和外生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凡属个人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需持家谱、本人及父母或生祖父母、外生祖父母的户口簿淙庭成员的碑文等能证明自己族别的证据(所在地政权机关、单位、群众组织等证明材料无效),到本人所在地区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认证后,由本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或改正手续。

公民死亡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死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它和出生一样,都是一种法律事实。公民死亡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死亡后,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婚姻关系上,公民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消灭,其配偶可再婚。在财产方面,公民死亡后所留下的财产c包括债权和债务)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则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其次,在刑事法律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作为被告人的公民死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另外,在劳动法方面,如果死亡的公民是企业职工,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规定取得一定的丧葬补助费等。

公民死亡后应怎样进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的户主滦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处所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及时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给予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如发现可疑情节,可向死者暂住地公安机关联系查对,慎重处理。

对于意外事散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人,包括被害、自杀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经过核实,注销户口。如情节可疑,叉无死因证明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发现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婴儿出生后立即死亡的,其家属应办理出生、死亡两次登记。但户口簿、户口登记簿上可不作登记。如果生下米就是死婴,不必进行出生、死亡登记。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有什么意义

颁技居民身份证,是维护我国政治安定、促进经济繁荣和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蛭,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台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深火进行。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交往活动日益增多,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已势在必行。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使用这种征件,既可方便群众的正常活动,充分保证公民行使正当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又便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利于严密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居民身份证有哪几种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年满16周岁到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身份证;26周岁到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3种,是因为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时期的体貌特征不同。25岁以下是体貌变化较大时期,所以规定的有效期短些,为10年;26岁以上,体貌变化放慢,所以规定了20年的有效期;26岁以后,因体貌基本定型,所以规定长期有效。

公民怎样申领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澈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痢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像片两张。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膜密封、单项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居民身份证所使用的标准像片,就是领证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像;人像应神态自然,层次丰富,突出面部;拍摄洗印的相片为软调黑白色。为此,需要领证的公民直和照相部门互相配合,认真拍摄和制作合格的居民身份证像片,以保证证件质量。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

公民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为法律依据,凡需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都应尽可能地使用居民身份证。主要包括: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办理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怎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

如果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柯留或者被逮捕,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公民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如果他们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来满,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此外,公民遇到以下情况也应申报按领新证。

居民身份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

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

需要娈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进行。

公民随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中报朴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像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到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公民申报换领新证,须交纳证件工本费。如困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须交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公证对公民有什么作用

公证制度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台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证机关是车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司法业务部门、它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2.它的特有职能是开展公证活动,确认被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赋予被证明事项以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公证效力有三种:

1.证据效力。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当求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对承担义务青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就是最可靠的证据,仲裁、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2.强制执行的权力。一些债权、债务文书对权利义务关系写得明确,在这方面当事人并无争执。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就可以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可持此证明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这样,问题就能得到迅速的解决。

3.法雄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只有办了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公证处办理哪些公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的业务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主要有:

1、证明法律行为泡括证明台同、委托、遗嘱;证明财产赠与、分割等民事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的文书。例如毕业证、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证明收养关系、亲属关系以及证明生存、死亡等。这些法律事实,往往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保障债权人台法权益的一项业务。对于追偿借款、物品的文书,公证处认为确实无疑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业务。包括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业务,等等。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对某些法律行为特别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这种附设了条件的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事实应具备以下特征:(1)应该是将来才发生的事实;(2)应是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3)应当是行为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实;(4)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问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必须合格。这包括两内容:其一,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无行为能力所进行的任何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所进行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都属于行为人没有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超越其业务活动范围的行为以及法人代表、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行为人没有行为能力;其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属于处理某种权利时,则行为人必须是对该项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人,否则属于行为人不合格。如承租人擅自出卖承租的房屋,即属此种情况。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他的内在意思相一致;其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由他自愿作出的,不存在被欺骗、威吓、重大误解等情况。

3.民市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委求,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4.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祛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家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宪法和其他方面的重要法律。第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怯人是一个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隶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是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1、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在使用流水和排水关系中,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水的自拣疽向合理利用水源。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低地需水,高地邻人应当允许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让高处的水流向低地,上游和高地的邻人,不能擅自截留流水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用水。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刊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合理分配,共同使用。水涝成患或防水柞放已经形成自然渠道的,下游或低地的邻人应当允许上游或高地瘴水通过自己使刚的土地。也不得擅自筑地堵馥。流水与排水一方如果需要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应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不能任意控制水源,或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曲权益。

2、因危害和危险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对废气、废渣、废水、垃圾、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的物质必须严格按照靼: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或损害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放置或使用易爆、易燃、尉毒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条例办理。按规定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旖,不得使邻人的人身健康和房屋建蜥鳇受损害的危脸,相邻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挖掘水沟冰地、水井、地窖,应当注意其他相邻人的安全,不能因此损害其他相邻人的房屋和其他财产,相邻一方的建筑发生,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危险,相邻方有权要求他方排除,如相邻一方给相邻他方已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娇襞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田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往往是同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扣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应当允许通行,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井选择使对方受损失最小的路线,穿越郐地到公共通道。如果需要铺设管道通过邻人的地下或上空,以及因某项施工必须临时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都应当给于方便。准予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都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面行或使用,如果必须改道,应该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协商解决。

4、因维护铁路、公路的行车安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铁路、公路两恻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铁路、公路的设氟及标志,以保证行车安全。

5、因光照、音响、震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造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应该注意照顾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喧嚣、震动等影响,妨碍相邻他方的工作和生活,但对一些正常的音响震动,相邻他方也应给予凉解,噪音、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应该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噪音和污染何题。

日常生活中的侵权损害主要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侵权损害是五花八门,无其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列)(下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大致可将侵权损害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的或常见的侵权损害。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是:

①侵犯财产所有权。民法通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或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属于侵权损害。按照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它又包括侵占或损坏国家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损坏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损坏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极为广泛,所以这方面的侵权损害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洋的,这里难以一例举。

②侵害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及侵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属于侵权损害。

③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享有的著作权(版权),侵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侵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法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侵犯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都属于侵权损害。关于这部分内容将在知识产权部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2.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对特殊侵权损害作出了规定,包括:

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凡合法权益的侵害。

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财产、人身的损害。

③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

④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害。

⑤在公共场所、遭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⑥建筑物或其他设捕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⑧侵权行为人和受害入主观上均无过错情况下造成的损害。

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

⑩因防卫过当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采啦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不应有财产或人身损害的。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个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公民依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姓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其自己的特点:①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是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都有依法获得生产资料和生话资料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财产内容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浍民依照规定自己栽种的林木、饲养的牲畜;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②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表现为公民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在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所有权。公民依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干以承认和保护。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合法报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十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个人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于法律保护。

法律对债务担保有些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盛照当市人的约定,可以采以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接受订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盒应当抵作价款或者由给付方收回。给付定金的可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台同规定给付腰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拦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蓝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浚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什么是肖像权?它有哪些特征

民法通刚第一百强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和为目的睫制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指公民的十人彤象遗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图像,也可以是雕塑,录像等艺术方式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削象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受艺术袁其他形式在客璁上再现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自像权的特征是:

1.肖像权是公民作为自然人所独享的民书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十体合七k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具有具体的形象,因而没有肖像权。

2.肖像权具有特定性。因为肖像是以特定的自然人为其表现对象的,并且真实、形象反映该自然人的形貌特征,给人以明确的具体的特定自然人的形象。因此。肖像权与投利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特定性是肖像权的基本特征,不具有特定的画像,则不是自像。

3.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公民所享有的肖像权,与该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它为该公民所专有。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怎样正确区分侵犯肖像权与肖像使用合同纠纷

侵犯肖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际、装饰耐窗等行为,其性质足侵犯行为,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是侵权的民帝责任。肖像使用合同,是指使用人和肖像人本人就有关使刑肖像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因一方或双方违反肖像使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性质上是一种合同纠纷,违约人承担的是违反合同的民市责任。因此,侵害肖像权与肖像使用纠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肖像使刚纠纷当作侵害肖像权来处理。具体地讲,侵害削累权和肖像使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1.肖像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前提必须足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即公民或法人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该公民同意。而在肖像使用合同纠纷中,其前提是公民或法人使用肖像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

2.客观上侵犯的权益不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益,肖像使用合同纠纷则不同,它是有关使用肖像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身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当肖像使用合同发生纠纷时,违约方侵犯的是肖像权人的财产权益。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民或法人使用他人肖像虽征得了肖像人本人同意,但在使用时却超出了肖像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并以营利为目的。此种睛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害公民肖像权。如果发生纠纷侵害人诉至法院的,则应作为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处理,而不能以肖像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不论是以侮辱还是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都有共同的特点。其特点是:

1.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侵害人就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与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是不同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故意,没有这种故意。只是过失,则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2.在客观上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即必须存在名誉侵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法人荣誉权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荣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荣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来认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参照实际情况,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依法定程序,剥夺公民或者法人依法取得的荣誉。

2.公开贬低、诋毁、诽谤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荣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通过强占、亵渎公民或法人依法取得的荣誉标志(如奖状、证书、奖章、勋章、荣誉性奖金等)的方式,变相剥夺公民、法人荣誉的,亦应归为侵害荣誉权。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实践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宣扬、报道、谈论他人隐私或秘密传布,扩散他人隐私。

2.偷看、偷听有关隐私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并加以扩散。

3.非法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沉重精神负担或引起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窃取隐私的行为即使未加以扩散,亦构成侵犯隐私权。

4.使用人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演员、艺术模特的肖像,泄露了演员、艺术模特的隐私。

5.未经公民允许,私自临摹、绘画、摄制、窃取、展览、张贴公民肖像,泄露他人隐私的(如展示裸体、人体稳秘区域、生理缺陷等)。

6.发表批评和揭露他人不良行为的文章中有泄露他人隐私的内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7.发表描写真人真市的记实性文学作品,泄露有关文中特定人物名誉的隐私的。

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娃康权是每个公民晟重要的人格权。法律上规定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一旦失去生命安全保证,其一切民事权利也就没有保障。与公民生命权相联系,健康权也是重要的人格。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各器官、机能的完全为内容的权利,即包括身体外部的四肢、五官等,也包括身体内部的器脏、器官等。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犯就是对其生命权的侵犯,危害睦康达到一定程度就危害生命。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紧密联系在—起的。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故意或过失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分别规定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殴打他人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侵害公民生命触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哟刊事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

还应当指出的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意思不是说国家保征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而是国家从法律保护上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相健康极不受其他公民或法人的非法侵犯,如果公民的生命脞康权蹙到非法侵害,那么侵权人要承担民书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要受到赔偿损害的民书制裁。既然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蚵一个,就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要有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足以受害人在财产上遭受损害为前提的。这里说的损害,是指财产上的掼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可能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两种。

2.行为要违法,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其行为虽然给他人财产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没有这种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该项损害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原则。

营养费的赔偿怎样确认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伤情严重,如颅脑较重损伤,大出血、流产滑折或者进行了较大手术等,确需补充营养的,其费用可以酌情由侵害人赔偿。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虽无明确规定。但却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具体情况将营养费确定为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因此,受害人必需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营养费数额一般可根据受害人住院治疗的天数,参照治疗医院主治医生的意见来确定。受害人出院后仍需补充营养的,可以根据其恢复状况酌情处理。侵害人探望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般应视赠与。如价格较高,可以确定营养费数额时适当予以折抵。

总之,是否需要营养费以及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受伤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或法医鉴定及受害人恢复情况等综合衡量确认,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又不扩大侵害人的赔偿金额。

怎样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受到损害,致使其人格受到非财产性损害,由侵害人耵财产给予补偿的民求责任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及精神赔偿的金新,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侵权人的过错情况。例如,侵权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善意还是恶意等。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指侵权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台、时间等。

3侵权行为的受害程度,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便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引起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疾病,以及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晋级晋职等。

4.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例如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省、市、区域或某单位局部范厨内产生影响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被害人的知名度等。

5.侵权人的认错态度,是及时承认错误、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错、甚至扩大不良影响等。

6.受害人的请求,如受害人的请求数额大小,请求的合理程度等。

精神赔偿具有金额的确定,除应依据上述六条依据外,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侵害人的受益情况,考虑以下具体因素:

1.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获得经济利益的,一般情况下,可在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2.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大,全部赔偿给受害人有失公平的,可采用收缴非法所得的民市制裁措施,将赔偿损失后的多余部分收回国家所有。

3.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小,全部赔偿给受害人尚不足惩戒侵害人和抚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可大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4.侵害人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根据具体案情确需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责令侵害人适当赔偿。

打架中造成对方财产或人身损害怎样划分赔偿责任

打架纠纷中,往往双方都有过错。如果打架中一方给另一个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那么,必须根据殴打中的责任来确定赔偿的责任。在打架纠纷中,过错大的,情节严重的,承担的赔偿额也就多;过错小的,情节比较轻的,承担的赔偿额也就相应少些珈果打架中双方的财产都承受到了损失,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对自己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淮损坏的由谁赔偿洧些打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则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困打架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的,应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际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膪工人应承担民市责任。”构成这种民市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事故,货主怎样要求赔偿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由于承运方的责任,造成贷损、货差等事故,承运方应主动赔偿,由于自然灾害,货物本身变质引起的和发、收货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根据198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9条规定和公路、水路、民航有关货物运输规则,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方提出货损赔偿要求的时效,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货物运输合同所以适用特殊时效,主要是因为现代运输速度高,距离远,周转快,连续性强,如货物毁损灭失后不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发生纠纷后,往往因事过境迁,事实难以查正,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另外,从货主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承运方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如果承运方拒绝赔偿或者在规定期问内未予答复的,货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承运方如果赔偿的话,是对货物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食物中毒事故的受害人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0条规定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的程帝和诉讼时效。根据这—规定,食物中毒事故之受害人可以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请求给予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作出决定。当事人如果服从决定,就依照执行;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食品卫生法规定,受害人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这个法定期限,是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计算的。“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根据事实,按照一般常规,受害入或萁代理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对被损害情况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对被损害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判断的,应当按照规定受耻雍件并给予处理。“被损害情况”主要是指损害人或单位、被损害的的具体事实,这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前提条件。知道谁是损害者,是为了弄清所受损害是由谁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应当由谁来赔偿;知道损害的事实情况,是为了查明损害的程度,以便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邮政工作中造成损失怎样赔偿

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我国《邮政法》对邮政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赔偿归1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复查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1.挂号信件,按照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步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非保价邮包,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

2.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3.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4.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来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用户困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眦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的经济赔偿由谁负担

未成年人,按(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而使他人遭害或物质损失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赔偿自己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也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法律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智力发育还不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作为父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受侵害,同时对于女负有教育的责任。当未成年子女的不法侵害使他人遭受伤害和物质损失时,父母电应承担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大都未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生活,因此,由于他们的侵害艇他人受损失时,只能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所有买了他人出售的商品或者利用了他人提供的服务的公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求而在市场上购入商品,或者利甩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相应代价的人。这是保护市场活动秩序,鼓励正当合法交易,减少并杜绝非法交易,以及保护在市场供求中处于相对弱小的生活消费品需求者的根本要求而决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是根据以下两个要求来确定其保护的消费者范围:

1.消费者必须是经济领域活动中的最后当事人。根据这个要求,同样是一个公民或企业法人组织,要看他是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了商品,还是为了生产或销售盈利目的而购买了商品,两者适用的法律截然不同。因为在这两种买卖关系中的同一个公民或企业法人组织,其法律身份不一样。前者买卖活动中与出售方之闻的经济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后者一般就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而是适刚台同或民法和商法中的商品买卖法来进行调整。后者购买人只是广泛意义上的消赞者,确切地说,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称的消费卉,只是商业买卖人。

2.消费者必须是在商业市场上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购买或利用服务的主体。这一要求规定了消费活动必须发生在公开、合法的商业市场领域中,一切个人私下问的买卖交易活动以及发生存台浊市场外的交易,如邮票、古董、有价证券等黑市交易,由于缺乏乏公开性和规范性,难以用法律进行公开检查和监督,由此人们虽然在市实上也可能是购买人或利用服务人把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消费,但这只构成事实上的消费活动,而不符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币蕾的消费活动。所以,在此类活动中的购买人和利用服务人就不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不管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只要他们参加到公开的商业市场中进行了购买或刹用服务活动,并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作为生活消费的,即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求,他们就都是消赞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受该法的保护。公民个人可以作为消费者,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乃至一般团体也可以作为消费者,如后者在购买食品用于本单位食堂时,他们就是消费者;如果购入食品后再用以销售给他人的,他们就不是消费者。

买来的衣服不合身,是否属于不合格商品?商店有为顾客调换的义务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不合协商品,一般是指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规格、计量等订而不符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商品上述内容的规定或约定。

顾客购买自己需要的衣服,是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这种际准和要求一般在挑选农服时,通过与商店服人员的交谈、询问而得到表现和实现。所以,在顾客购买衣服,完成同商店之间以买卖衣服为内容的买卖行为时,商店保证了顾客的挑选、询问权利,如果只是由于顺客挑选不当,而造成了所买衣服不合身,那么首先,这种表服并不能算不合格商品;第二,商店也没有侵害消费者——买衣服顾客的消费投利。他们之问的衣服买卖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商店没有义务和责任为消费者调换衣服。

当然,如果是商店没有保证顾客对衣服进行挑选。就不按规格和尺寸随便拿了一件衣服交给顾客,这样做:则侵害了顾客自由选择商品、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消费权利,商店应承担为顾客调换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顾客挑选拿回去的衣服还有误差,比如该消费者想买56公分的男式上衣,所开发票上也写明是56公分,结果在包装时营业员却拿了一件59公分的上衣给顾客,顾客也没有仔细察看拿回去了,事后发现尺寸不符身材。这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商店是否应该为顾客调换衣服。这—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营业员工作疏忽和顾客的误解共同造成的,这是一种双方都有误解的买卖行为。如果该衣服价格较贵,顾客实在不能穿的话,这个买卖行为则属于重大误解的买卖行为,根据哉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珐律的规定,顾客一方可提出请求,撤销逭一买卖行为,双方返还已取得的衣服价款,也可以由商店为顾客负责调换合适的衣服。

如果商店故意欺骗消费者,眦此来推销劣质衣服,则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已形成的买卖关系。顾客在事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这种行为无法律皴力,顾客退还衣服,商店向顾客退还价款井承担赔偿顾客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商店充分发挥为顾客为消费者服务的精神,在出售衣服时,不仅保证顾客对衣服的挑选权利,而且顾客买回去后不合身,在衣服不损坏、不污染条件下,还可以另行调换合身的衣服。这种触法溉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商店做活生意,吸引颐客也是大有裨益的。

家用电器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谁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工业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时,首先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1986年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制订发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明确了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包修期内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工商企业应负责对消费者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该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筘、洗衣机,电风扇和收录机等六种国产的,包括进口零件组装的家用电器。

根据该规定,凡生产企业自销的家用电器,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出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硐户负责“三包”。彩邑电视机、黑白电视帆、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1年,重要部件不低于3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千1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固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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